AI assistant
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9
May 23, 2009
53782_rns_2009-05-23_db0883b3-6da2-4e27-963a-13d58aa139e0.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226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226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226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15 层 邮政编码 100020 电话: (86-10) 6588 2200 传真: (86-10) 6588 2211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项振华律师、韩颖达律师列席 了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京 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 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1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09 年4 月21 日在香港大公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召集 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及会议出席办法等事项,并说明了股东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12 项议案,即《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8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200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09 年度事业计划》、《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借款额度的议案》、《关于选 举董事的议案》、《关于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聘任2009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向浙江京东方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修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北京京东方光电 科技有限公司银团贷款期限重组的议案》,于同年4 月21 日公告,或在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和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公告中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10 人(代表37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9,949,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745%,其中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东代表5 人,代表股份1,234,324,374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
2
代表5 人,代表股份15,625,406 股。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经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其中:《关于选举 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关于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系关联交易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3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张绪生
经办律师(签字):
项振华
经办律师(签字):
韩颖达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