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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8
Apr 2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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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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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15 层 邮政编码 100020 电话: (86-10) 6588 2200 传真: (86-10) 6588 2211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项振华律师、韩颖达律师列席 了公司于2008 年4 月24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二 零零七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 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议案和决议 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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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08 年4 月1 日在香港大公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时 间、A 股股权登记日和B 股最后交易日、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 席对象、审议的议案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说明了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即《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7 年年 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08 年度事业计划》、《2007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2008 年度借款额度的议案》、《关于向浙江京东方显示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借款担保的议案》、《关于200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和《关于调整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的内容,亦于同日在同次董事会决议中公 告或单独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该等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13 人(代表30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74,524,8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843%,其中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东代表9 人,代表股份1,263,349,555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 代表4 人,代表股份11,175,249 股。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总裁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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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经有表 决权股东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其中《关于200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系 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方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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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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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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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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