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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6
May 3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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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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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15 层 邮政编码 100020 电话: (86-10) 6588 2200 传真: (86-10) 6588 2211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项振华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06 年 5 月 29 日在北京国门路大饭店会议室召开的二零零五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四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第四届第七次监事会决议以及 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 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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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4 月 28 日在香港大公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时间、股权登记日(B 股最后交易日)、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说明了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等事项。同时,该公告亦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即《二 00 五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 00 五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二 00 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确定董事、 监事津贴标准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的议案》、《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设立责任风险保险的议案》、《关于借款额度的议案》、《关于二 00 六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苏州京东方茶谷电子有限公司向北京京东方茶谷电 子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借款担保的议案》、《关于向浙江京东方显示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提供银行借款担保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 H 股发行的议案》、《关于董事 任职变动的议案》、《关于增选监事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及董事会工作规程>的 议案》、《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06 年 5 月 27 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第二次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 1、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 13 名(代表 24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75,157,3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579%,其中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东代 表 10 人,代表股份 802,591,275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代表 3 人(代 表 14 名股东),代表股份 72,566,039 股。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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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每项议案或者议案的各项均经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通过。其中《关于二 00 六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浙江京东方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银行借款担保的议案》系关联交易议案,有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项振华律师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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