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io-Thera Solutions,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0, 2025

58210_rns_2025-08-20_827bf4e9-687b-4dc9-883b-9bef23a0349f.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控 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 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 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 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 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

1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在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 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 3 人。公司聘请内部审计主任 1 名,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工作。

审计负责人须经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 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 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 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 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要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 题的整改;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2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七)本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组织资源,包括内部和外部,执行审计计划,并汇报工作结果;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协调外部审计师审计工作,提高工作的效率; (五)与监管机构定期交流,掌握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动态,保持审计 工作的先进性;

(六)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 专案审计;

3

(七)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 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 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 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 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 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 和个人,可以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4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 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 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5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或 经营层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 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 终结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公司适当管理 层与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内部审计部门。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 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15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 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部审计部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 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九)被审计对象应明确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并根据审计 报告中所列问题和建议逐一检查对照,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 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

5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并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要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 核实评价。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6

第二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 员,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公司行政处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实 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 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

7

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