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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Thera Solutions,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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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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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 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议事、决策以及为实施决策所做的 各种安排,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关注其他相 关人士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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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每届任期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 股东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 召开之日止。

第八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第十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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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如下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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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以下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参加各种公司会议,并按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董事议事只能通过董事会议的形式进行,董事对外言论应遵从董事会 决议,并保持一致,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对外私自发表对董事会决议的 不同意见;

(三)董事应遵守公司的其他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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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公司 或董事会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应对因其擅自离职造成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应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二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由《百奥泰生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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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的构成及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独立 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 知识、技能和素质。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的产生或罢免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如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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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董事长及其职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行使以 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 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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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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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与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 建议;

  •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 研究并提出建议;

  •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四条 各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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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提议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要求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理 由及相关议题。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正常情况下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 董事及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并按照董事长指令准备会议资料,及时送达 董事长审阅。

董事会应为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 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条 会议通知的送达可以采用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含电子邮件)、 公告方式。定期会议的通知应提前 10 日通知到所有参会人员,临时会议的通知 应提前 3 日通知到所有参会人员。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四十一条 各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是 否参加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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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 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而免除。

委托书应当在开会前一日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 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涉及表决事 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 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七章 议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上半年举行的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将下列议案列入议程: (一)审议董事会的年度报告;

(二)审议公司总经理关于本年度经营计划和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公司总经理关于年度财务预决算,税后利润和红利分配方案或亏 损弥补方案;

(四)讨论召开年度股东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各专门委员会、各董事、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 交议案。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 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 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压而不议又 不说明理由的,提案人可以向审计委员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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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抵触,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 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八章 议事和决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或者不主持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在 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 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 行事,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五十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作主题中 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

第五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总经理外的其他列席人员 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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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 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举手(含电子邮 件)、传真、通讯(含电话、语音、视频等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董事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与会 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该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 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出席会议的董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会议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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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票数)。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 正常记录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详细告知该 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九章 会后事项

第五十九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任何人员 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 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的决议由董事会执行或监督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在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 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 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 纠正。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和机构上报会议决 议等有关材料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本规则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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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时修改本规则,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 “ ” “ ” “ ”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 含本数; 低于 、 过半 、 超过 ,都不含本

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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