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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T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ug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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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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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倍杰特 股票代码: 300774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GT Group Co., Ltd.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 8 号院 8 号楼 4 层 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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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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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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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8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 参与新股交易,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 炒新 ”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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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 风险因素 ”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 新股 ” )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 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 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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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0,876.3660 万股。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 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无限售流通股为 3,837.8581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9.39%,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 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 引》(2012 年修订),倍杰特所属行业为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具 “ ” “ ” 体属于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中的 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最近一个月静态平 均市盈率为 22.38 倍(截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本次发行价格 4.57 元/股对应的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13.65 倍,低于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16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但仍存 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理性 作出投资决策。
(四)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 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 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 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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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 “ 第四节 风险因素 ” 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创新风险
公司秉承以先进技术为产业服务的理念,持续对传统水处理方案进行创新。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持续不断地进行科技创新投入,并积极对模式创新及业态创新 进行探索,若因公司错误估计科技创新难度,或对政策、行业及市场发展方向的 预测出现偏差,可能导致科技创新失败风险以及模式创新、业态创新不被市场认 可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
(二)技术风险
1 、技术更新不及时的风险
公司所处水处理行业为技术与知识密集型行业。在行业技术持续升级的大背 景下,公司若不能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技术储备,可能会丧失现有的技术领 先优势,从而影响公司的业务拓展、成本管控,进而影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 、技术人员流失及技术泄密风险
水处理行业内对技术人才的竞争日益激烈,公司技术人员存在流失的可能。 公司的技术人员及核心技术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关键资源,如果技术人员大幅流失 或核心技术泄密,将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 、技术研发未能实现产业化的风险
公司根据行业趋势、市场需求、发展战略等因素开展新技术的研发。如果公 司对行业或市场的判断出现偏差,或技术水平不足以支持研发目标,可能导致公 司研发失败,未能实现产业化,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客户集中和依赖大项目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水处理领域主营业务聚焦于污水资源化再利用 和水深度处理。报告期内,公司的客户主要集中在规模较大的石油化工、煤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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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等下游行业,单个项目规模较大且合同金额高,因此,公司主要业务客户集 中度较高且对大型项目具有一定依赖性,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前五名客户合计收入 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3.71%、60.80%和 61.38%。如果公司不能维 持原有客户的合作关系,或不能持续拓展新客户及新的大型项目,可能导致公司 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余额及占比较高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26,120.13 万元、22,583.03 万元和 26,380.47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5.28%、47.45%和 45.44%。公司 的主营业务当中,水处理解决方案业务的建设规模大、建设周期长,通常按照进 度分阶段收取工程款,同时约定一定比例的质保金,且各个项目的结算条款有所 不同;运营管理业务的具体结算条款在相关协议中约定。
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以及行业竞争激烈的影响,公司应收账款账期可能变长; 同时,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及占比可能继续保持较高水平,从 而影响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入。尽管公司主要客户为大型企业,资金实力较强且 公司设置专人专岗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资金回收有保障,但若公司客户的经营 状况或资信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可能存在部分应收账 款不能及时回收的风险,发生坏账的可能性相应增大,并可能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和造成公司资产损失。
(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短期影响的风险
2020 年 1 月以来,国内外各地陆续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配合疫 情防控,公司经营受到短期影响,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延期开工、业务拓 展进展延后、交通受限导致原材料采购运输和产成品交付延期、生产及运营员工 无法及时返岗等方面。自 2020 年 3 月 15 日起,公司已基本复工,在手订单充 沛,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由于疫情原因,公司 2020 年一季度经营业绩 受到一定影响。若公司及其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和在手项目所在地区后续发生 疫情复发情况,则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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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 本次发行 ” )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 证监许可[2021]2061 号 ” 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倍杰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倍杰特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倍杰特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 77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408,763,66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40,876,366 股于 2021 年 8 月 4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 “ 倍杰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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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代码为 300774.SZ 。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
(二)上市时间:2021年8月4日
-
(三)股票简称:倍杰特
-
(四)股票代码:300774.SZ
-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8,763,660 股
-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876,366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8,378,581股
-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497,785股
-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无战略
-
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 项目 | 发行前股东名称 | 持股数(股) | 锁定期 |
|---|---|---|---|
| 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
权秋红 | 177,338,10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张建飞 | 61,035,42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 权思影 | 46,639,1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 千牛环保 | 19,277,97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仁爱智恒 | 18,050,5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杭州创合 | 7,220,2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武汉光谷 | 6,642,6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广垦太证 | 3,898,9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丰图汇锦 | 3,610,1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天津润达 | 3,610,1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李争光 | 3,178,70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郭玉莲 | 3,081,22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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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发行前股东名称 | 持股数(股) | 锁定期 |
|---|---|---|---|
| 王立攀 | 1,859,2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太证未名 | 1,732,9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国全庆 | 1,444,04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王文召 | 1,155,2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廖宝珠 | 1,083,03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卞荣琴 | 1,083,03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周和兵 | 676,89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黄加 | 577,6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李静 | 541,51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何帅 | 433,2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吴秋莎 | 397,11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韦志锁 | 361,01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杨志明 | 361,01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王淑梅 | 270,75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张洁 | 180,5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刘丰收 | 180,5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张普寨 | 180,5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宋惠生 | 180,5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李健 | 180,5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唐建祥 | 180,5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周辉 | 180,5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李伟 | 130,0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仝中聪 | 108,30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石维平 | 108,30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王自立 | 74,00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元西方 | 65,0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李艳霞 | 63,17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赵庆 | 63,1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胡俊宽 | 62,1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马亚杰 | 45,1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刘富伟 | 45,1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王永辉 | 40,0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赵峰燕 | 36,10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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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发行前股东名称 | 持股数(股) | 锁定期 |
|---|---|---|---|
| 和少真 | 36,10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王帅军 | 32,49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刘勇锋 | 30,0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郭以果 | 26,0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郝锋军 | 18,05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毛俊润 | 18,05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王志稳 | 18,05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王守赵 | 18,05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杜俊明 | 9,0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王玉凯 | 9,0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任令 | 9,0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合计 | 367,887,294 | — |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 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之 “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 股份以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 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 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 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 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 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 24,910,642 股,其中网下比例 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2,495,410 股,约占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的 10.02%;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23,724 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其中 2,375 股的限售期为 6 个月,约占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的 10.01%。本次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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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共有 2,497,785 股的限售期为 6 个月,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2%,约占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6.11%。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 项目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 | 发行后持股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时间 |
|---|---|---|---|---|
| (股) | (%) | (非交易日顺延) | ||
| 首次公 开发行 前已发 行股份 |
权秋红 | 177,338,104 | 43.3840 | 2024年8月4日 |
| 张建飞 | 61,035,422 | 14.9317 | 2024年8月4日 | |
| 权思影 | 46,639,109 | 11.4098 | 2024年8月4日 | |
| 千牛环保 | 19,277,978 | 4.7162 | 2022年8月4日 | |
| 仁爱智恒 | 18,050,500 | 4.4159 | 2022年8月4日 | |
| 杭州创合 | 7,220,200 | 1.7664 | 2022年8月4日 | |
| 武汉光谷 | 6,642,600 | 1.6250 | 2022年8月4日 | |
| 广垦太证 | 3,898,900 | 0.9538 | 2022年8月4日 | |
| 丰图汇锦 | 3,610,100 | 0.8832 | 2022年8月4日 | |
| 天津润达 | 3,610,100 | 0.8832 | 2022年8月4日 | |
| 李争光 | 3,178,701 | 0.7776 | 2022年8月4日 | |
| 郭玉莲 | 3,081,227 | 0.7538 | 2022年8月4日 | |
| 王立攀 | 1,859,206 | 0.4548 | 2022年8月4日 | |
| 太证未名 | 1,732,900 | 0.4239 | 2022年8月4日 | |
| 国全庆 | 1,444,043 | 0.3533 | 2022年8月4日 | |
| 王文召 | 1,155,200 | 0.2826 | 2022年8月4日 | |
| 廖宝珠 | 1,083,032 | 0.265 | 2022年8月4日 | |
| 卞荣琴 | 1,083,032 | 0.265 | 2022年8月4日 | |
| 周和兵 | 676,895 | 0.1656 | 2022年8月4日 | |
| 黄加 | 577,600 | 0.1413 | 2022年8月4日 | |
| 李静 | 541,516 | 0.1325 | 2022年8月4日 | |
| 何帅 | 433,200 | 0.1060 | 2022年8月4日 | |
| 吴秋莎 | 397,112 | 0.0971 | 2022年8月4日 | |
| 韦志锁 | 361,011 | 0.0883 | 2022年8月4日 | |
| 杨志明 | 361,011 | 0.0883 | 2022年8月4日 | |
| 王淑梅 | 270,758 | 0.0662 | 2022年8月4日 | |
| 张洁 | 180,505 | 0.0442 | 2022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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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 | 发行后持股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时间 |
|---|---|---|---|---|
| (股) | (%) | (非交易日顺延) | ||
| 刘丰收 | 180,505 | 0.0442 | 2022年8月4日 | |
| 张普寨 | 180,505 | 0.0442 | 2022年8月4日 | |
| 宋惠生 | 180,505 | 0.0442 | 2022年8月4日 | |
| 李健 | 180,505 | 0.0442 | 2022年8月4日 | |
| 唐建祥 | 180,505 | 0.0442 | 2022年8月4日 | |
| 周辉 | 180,505 | 0.0442 | 2022年8月4日 | |
| 李伟 | 130,000 | 0.0318 | 2022年8月4日 | |
| 仝中聪 | 108,303 | 0.0265 | 2022年8月4日 | |
| 石维平 | 108,303 | 0.0265 | 2022年8月4日 | |
| 王自立 | 74,007 | 0.0181 | 2022年8月4日 | |
| 元西方 | 65,000 | 0.0159 | 2022年8月4日 | |
| 李艳霞 | 63,177 | 0.0155 | 2022年8月4日 | |
| 赵庆 | 63,175 | 0.0155 | 2022年8月4日 | |
| 胡俊宽 | 62,113 | 0.0152 | 2022年8月4日 | |
| 马亚杰 | 45,126 | 0.011 | 2022年8月4日 | |
| 刘富伟 | 45,126 | 0.011 | 2022年8月4日 | |
| 王永辉 | 40,000 | 0.0098 | 2022年8月4日 | |
| 赵峰燕 | 36,101 | 0.0088 | 2022年8月4日 | |
| 和少真 | 36,101 | 0.0088 | 2022年8月4日 | |
| 王帅军 | 32,491 | 0.0079 | 2022年8月4日 | |
| 刘勇锋 | 30,000 | 0.0073 | 2022年8月4日 | |
| 郭以果 | 26,000 | 0.0064 | 2022年8月4日 | |
| 郝锋军 | 18,051 | 0.0044 | 2022年8月4日 | |
| 毛俊润 | 18,051 | 0.0044 | 2022年8月4日 | |
| 王志稳 | 18,051 | 0.0044 | 2022年8月4日 | |
| 王守赵 | 18,051 | 0.0044 | 2022年8月4日 | |
| 杜俊明 | 9,025 | 0.0022 | 2022年8月4日 | |
| 王玉凯 | 9,025 | 0.0022 | 2022年8月4日 | |
| 任令 | 9,025 | 0.0022 | 2022年8月4日 | |
| 小计 | 367,887,294 | 90.00 | - | |
| 网下无限售股份 | 22,436,581 | 5.4889 | 2021年8月4日 | |
| 网下限售股份 | 2,497,785 | 0.6111 | 2022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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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首次公 开发行 股份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 | 发行后持股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时间 |
|---|---|---|---|---|
| (股) | (%) | (非交易日顺延) | ||
|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 15,942,000 | 3.9001 | 2021年8月4日 | |
| 小计 | 40,876,366 | 10.00 | ||
| 合计 | 408,763,660 |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 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 “ (一)最近两 ”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1 年 1 月 6 日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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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证监许可〔2021〕2061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 件;
-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40,876.3366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4,087.6366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0.00%, 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0.00%;
-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 信会师 报字[2021]第 ZG50143 号 ” 《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0,262.89 万元、13,688.32 万元,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 于 5,000.00 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2.1.2 第(一)项 “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 的相关规定。
-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上 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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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GT Group Co., Ltd.
证券简称:倍杰特
2、法定代表人:权秋红
-
3、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 年 10 月 12 日
-
4、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36,788.7294 万人民币
5、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 8 号院 8 号楼 4 层 501(北京自 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6、经营范围:技术推广、转让、咨询、服务;环保水处理设备的销售、维修;技 术检测、环境监测;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工 程项目管理;货物进出口;清洗服务;投资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水污 染治理;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7、主营业务:聚焦于污水资源化再利用及水深度处理,为客户提供水处理解决 方案、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商品制造与销售服务。
-
8、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订),公司所处行业为
“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9、联系电话:010-67986889
10、传真号码:010-67986816
1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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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互联网网址:http://www.bgtwater.com
-
13、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
14、董事会秘书:权思影
-
15、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7986889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 、控股股东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权秋红女士,本次发行前,权秋红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177,338,104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 48.20%,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其 具体情况如下:
权秋红女士,197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1030619701016****,中专学历。1995 年 8 月至 1997 年 1 月,任半岛水处理有 限公司中原地区代理;1997 年 2 月至 1999 年 12 月,任郑州半岛明远水处理工 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港方代表);2000 年 3 月至 2004 年 11 月,任郑州大河 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9 月,任倍杰特有限执行 董事、总经理;2015 年 9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并担任公司子公司山东倍杰 特、天津倍杰特执行董事职务,参股公司国合绿色副董事长职务,担任公司关联 方杰特新材监事职务、北京权氏监事职务。
2 、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权秋红女士、张建飞先生和权思影女士。权秋红女 士持有公司 177,338,104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 48.20%,张建飞先生 持有公司 61,035,422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 16.59%,权思影女士持 有公司 46,639,109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 12.68%。其中权秋红女士 与张建飞先生为夫妻关系,与权思影女士为母女关系,张建飞先生与权思影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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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父女关系,以上三人合计持有公司 77.47%的股权,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 人。
(1)权秋红
权秋红女士基本情况详见 “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 之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之 “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基本情况 ” 之 “ 1、控股股东 ” 。
(2)张建飞
张建飞先生,1962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3010619620601****,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是环保部环境 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评估专家库成员。曾荣获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 “ 第二 届新创工程·亦麒麟人才 ” 奖章。1986 年 8 月至 1991 年 4 月,任国家海洋局第 二海洋研究所水处理中心国家八五攻关骨干;1991 年 5 月至 1998 年 1 月,任国 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水处理中心国家九五及十五攻关课题组长、副所长; 1998 年 2 月至 1999 年 1 月,任欧洲膜研究所、荷兰特文特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1999 年 2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杭州(火炬)西斗门膜工业有限公司高工/副总工 /工程部长/总调度;2001 年 2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陶氏化学公司中国及香港区 液体分离部首席代表;2006 年 4 月至 2015 年 9 月,任倍杰特有限监事;2015 年 9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并担任公司子公司河南倍杰特、鄂尔多斯倍 杰特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山东倍杰特、天津倍杰特经理职务,参股公司国合绿 色经理职务。
(3)权思影
权思影女士,曾用名卢慧诗,于 2020 年 5 月将姓名变更为权思影,1991 年 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1030619911008****,本科学历。 2013 年 7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郑州金苹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2015 年 9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并担任公司子公司天津倍杰特 监事职务,五原倍杰特董事职务,参股公司国合绿色董事职务,担任公司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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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权氏执行董事职务。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
关系图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权秋红女士,本次发行后直接持有公司 43.3840%股份, 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权秋红女士、张建飞先生和权思影女士,本次发行后分 别直接持有公司 43.3840%、14.9317%、11.4098%股份,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为 69.7255%。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如下:
| 权秋红 | 张建飞 | 权思影 | |||
|---|---|---|---|---|---|
| 43.3840% | 14.9317% |
11.4098% | |||
|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共有董事 9 名,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提名人 | 任期 |
|---|---|---|---|---|
| 1 | 权秋红 | 董事长 | 董事会 | 2018/9/25至2021/9/24 |
| 2 | 张建飞 | 董事、总经理 | 董事会 | 2018/9/25至2021/9/24 |
| 3 | 权思影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董事会 | 2018/9/25至2021/9/24 |
| 4 | 廖宝珠 | 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
董事会 | 2018/9/25至2021/9/24 |
| 5 | 李键 | 董事 | 董事会 | 2018/9/25至2021/9/24 |
| 6 | 肖丹 | 董事 | 董事会 | 2018/9/25至2021/9/24 |
| 7 | 姜付秀 | 独立董事 | 董事会 | 2018/9/25至2021/9/24 |
| 8 | 贺芳 | 独立董事 | 董事会 | 2018/9/25至2021/9/24 |
| 9 | 张克华 | 独立董事 | 董事会 | 2018/9/25至2021/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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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具体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提名人 | 任期 |
|---|---|---|---|---|
| 1 | 和少真 | 监事会主席 | 监事会 | 2018/9/25至2021/9/24 |
| 2 | 黄加 | 监事 | 监事会 | 2018/9/25至2021/9/24 |
| 3 | 梁阳 | 监事 | 监事会 | 2018/9/25至2021/9/24 |
| 4 | 宋惠生 | 职工监事 | 职工代表大会 | 2018/9/25至2021/9/24 |
| 5 | 马亚杰 | 职工监事 | 职工代表大会 | 2018/9/25至2021/9/24 |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 5 名,任职情况如下:
| 截 | 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5 | 名,任职情况如下: |
|---|---|---|---|
| 序号 | 姓名 | 在公司任职 | 任期 |
| 1 | 张建飞 | 董事、总经理 | 2018/9/25至2021/9/24 |
| 2 | 权思影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2018/9/25至2021/9/24 |
| 3 | 廖宝珠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 |
2018/9/25至2021/9/24 |
| 4 | 郭玉莲 | 副总经理 | 2018/9/25至2021/9/24 |
| 5 | 卞荣琴 | 副总经理 | 2018/9/25至2021/9/24 |
(四)其他核心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其他核心人员共有 5 名,基本情况如下 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在公司任职 | 入职时间 |
|---|---|---|---|
| 1 | 周辉 | 设计部经理 | 2004年10月 |
| 2 | 元西方 | 技术研发部主任 | 2004年10月 |
| 3 | 石维平 | 技术研发部总工程师 | 2014年12月 |
| 4 | 李艳霞 | 设计部副经理、副总 工程师 |
2004年10月 |
| 5 | 刘勇锋 | 大事业部经理 | 2005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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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和债券的情
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和债券的 情况下表所示: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 期 |
直接持股 数量(万 股) |
间接持 股数量 (万 股) |
合计持股 数量(万 股) |
占发行前 总股本持 股比例 (%) |
持有 债券 情况 |
|---|---|---|---|---|---|---|---|---|
| 1 | 权秋红 | 董事长 | 2018/9/25至 2021/9/24 |
17,733.81 | - | 17,733.81 | 48.2045 | 无 |
| 2 | 张建飞 | 董事、总 经理 |
2018/9/25至 2021/9/24 |
6,103.54 | - | 6,103.54 | 16.5908 | 无 |
| 3 | 权思影 | 董事、董 事会秘书 |
2018/9/25至 2021/9/24 |
4,663.91 | - | 4,663.91 | 12.6776 | 无 |
| 4 | 廖宝珠 | 董事、副 总经理、 财务总监 |
2018/9/25至 2021/9/24 |
108.30 | - | 108.30 |
0.2944 |
无 |
| 5 | 李键 | 董事 | 2018/9/25至 2021/9/24 |
- | - | - | - | 无 |
| 6 | 肖丹 | 董事 | 2018/9/25至 2021/9/24 |
- | - | - | - | 无 |
| 7 | 姜付秀 | 独立董事 | 2018/9/25至 2021/9/24 |
- | - | - | - | 无 |
| 8 | 贺芳 | 独立董事 | 2018/9/25至 2021/9/24 |
- | - | - | - | 无 |
| 9 | 张克华 | 独立董事 | 2018/9/25至 2021/9/24 |
- | - | - | - | 无 |
| 10 | 和少真 | 监事会主 席 |
2018/9/25至 2021/9/24 |
3.61 | - |
3.61 | 0.0098 |
无 |
| 11 | 黄加 | 监事 | 2018/9/25至 2021/9/24 |
57.76 | - |
57.76 | 0.1570 |
无 |
| 12 | 梁阳 | 监事 | 2018/9/25至 2021/9/24 |
- | - | - | - | 无 |
| 13 | 宋惠生 | 职工监事 | 2018/9/25至 2021/9/24 |
18.05 | - | 18.05 | 0.0491 |
无 |
| 14 | 马亚杰 | 职工监事 | 2018/9/25至 2021/9/24 |
4.51 | - |
4.51 | 无 | |
| 15 | 郭玉莲 | 副总经理 | 2018/9/25至 2021/9/24 |
308.12 | - |
308.12 | 0.8375 |
无 |
| 13 | 卞荣琴 | 副总经理 | 2018/9/25至 2021/9/24 |
108.30 | - |
108.30 | 0.2944 | 无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未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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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67,887,294 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为 4,087.6366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为 40,876.366 万股。本次发行 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 如下表所示:
| 如下表所示: | |||||
|---|---|---|---|---|---|
| 股东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 期限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权秋红 | 177,338,104 | 48.2045 | 177,338,104 | 43.3840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张建飞 | 61,035,422 | 16.5908 | 61,035,422 | 14.9317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权思影 | 46,639,109 | 12.6776 | 46,639,109 | 11.4098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千牛环保 | 19,277,978 | 5.2402 | 19,277,978 | 4.7162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仁爱智恒 | 18,050,500 | 4.9065 | 18,050,500 | 4.4159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杭州创合 | 7,220,200 | 1.9626 | 7,220,200 | 1.7664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武汉光谷 | 6,642,600 | 1.8056 | 6,642,600 | 1.6250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广垦太证 | 3,898,900 | 1.0598 | 3,898,900 | 0.9538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丰图汇锦 | 3,610,100 | 0.9813 | 3,610,100 | 0.8832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天津润达 | 3,610,100 | 0.9813 | 3,610,100 | 0.8832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李争光 | 3,178,701 | 0.8640 | 3,178,701 | 0.7776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郭玉莲 | 3,081,227 | 0.8375 | 3,081,227 | 0.7538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王立攀 | 1,859,206 | 0.5054 | 1,859,206 | 0.4548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太证未名 | 1,732,900 | 0.4710 | 1,732,900 | 0.4239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国全庆 | 1,444,043 | 0.3925 | 1,444,043 | 0.3533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王文召 | 1,155,200 | 0.3140 | 1,155,200 | 0.2826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21
| 股东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 期限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廖宝珠 | 1,083,032 | 0.2944 | 1,083,032 | 0.2650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卞荣琴 | 1,083,032 | 0.2944 | 1,083,032 | 0.2650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周和兵 | 676,895 | 0.1840 | 676,895 | 0.1656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黄加 | 577,600 | 0.1570 | 577,600 | 0.1413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李静 | 541,516 | 0.1472 | 541,516 | 0.1325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何帅 | 433,200 | 0.1178 | 433,200 | 0.1060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吴秋莎 | 397,112 | 0.1079 | 397,112 | 0.0971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韦志锁 | 361,011 | 0.0981 | 361,011 | 0.0883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杨志明 | 361,011 | 0.0981 | 361,011 | 0.0883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王淑梅 | 270,758 | 0.0736 | 270,758 | 0.0662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张洁 | 180,505 | 0.0491 | 180,505 | 0.0442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刘丰收 | 180,505 | 0.0491 | 180,505 | 0.0442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张普寨 | 180,505 | 0.0491 | 180,505 | 0.0442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宋惠生 | 180,505 | 0.0491 | 180,505 | 0.0442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李健 | 180,505 | 0.0491 | 180,505 | 0.0442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唐建祥 | 180,505 | 0.0491 | 180,505 | 0.0442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周辉 | 180,505 | 0.0491 | 180,505 | 0.0442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李伟 | 130,000 | 0.0353 | 130,000 | 0.0318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仝中聪 | 108,303 | 0.0294 | 108,303 | 0.0265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石维平 | 108,303 | 0.0294 | 108,303 | 0.0265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王自立 | 74,007 | 0.0201 | 74,007 | 0.0181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元西方 | 65,000 | 0.0177 | 65,00o | 0.0159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李艳霞 | 63,177 | 0.0172 | 63,177 | 0.0155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赵庆 | 63,175 | 0.0172 | 63,175 | 0.0155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胡俊宽 | 62,113 | 0.0169 | 62,113 | 0.0152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马亚杰 | 45,126 | 0.0123 | 45,126 | 0.0110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刘富伟 | 45,126 | 0.0123 | 45,126 | 0.0110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22
| 股东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 期限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王永辉 | 40,000 | 0.0109 | 40,000 | 0.0098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赵峰燕 | 36,101 | 0.0098 | 36,101 | 0.0088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和少真 | 36,101 | 0.0098 | 36,101 | 0.0088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王帅军 | 32,491 | 0.0088 | 32,491 | 0.0079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刘勇锋 | 30,000 | 0.0082 | 30,000 | 0.0073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郭以果 | 26,000 | 0.0071 | 26,000 | 0.0064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郝锋军 | 18,051 | 0.0049 | 18,051 | 0.0044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毛俊润 | 18,051 | 0.0049 | 18,051 | 0.0044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王志稳 | 18,051 | 0.0049 | 18,051 | 0.0044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王守赵 | 18,051 | 0.0049 | 18,051 | 0.0044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杜俊明 | 9,025 | 0.0025 | 9,025 | 0.0022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王玉凯 | 9,025 | 0.0025 | 9,025 | 0.0022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任令 | 9,025 | 0.0025 | 9,025 | 0.0022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 个月 |
| 网下限售股份 | - | - | 2,497,785 | 0.6111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6 个月 |
| 小计 | 367,887,294 | 100.00 | 370,385,079 | 90.6111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38,378,581 | 9.3899 | - |
| 小计 | - | - | 38,378,581 | 9.3899 | - |
| 合计 | 367,887,294 | 100.00 | 408,763,660 | 100.00 | - |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8,475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 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期限 |
|---|---|---|---|---|
| 1 | 权秋红 | 177,338,104 | 43.384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2 | 张建飞 | 61,035,422 | 14.931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3 | 权思影 | 46,639,109 | 11.409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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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期限 |
|---|---|---|---|---|
| 4 | 千牛环保 | 19,277,978 | 4.716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5 | 仁爱智恒 | 18,050,500 | 4.415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6 | 杭州创合 | 7,220,200 | 1.76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7 | 武汉光谷 | 6,642,600 | 1.62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8 | 广垦太证 | 3,898,900 | 0.953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9 | 丰图汇锦 | 3,610,100 | 0.883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10 | 天津润达 | 3,610,100 | 0.883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合计 | 347,323,013 | 84.9692 |
八、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未安排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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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87.6366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57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1)12.2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1.2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3.6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12.5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1.48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3,310.9866 万股,占本发行数量的 81.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776.6500 万股,占本次发 行数量的 19.00%。根据《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1,292.41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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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 票数量的 20%(817.55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 行数量为 2,493.4366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1.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594.2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9.0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 签率为 0.0181773562%。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T+2 日)结束。 具体情况如下:
-
(一)网上新股认购情况
-
1、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股):15,926,390
-
2、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元):72,783,602.30
-
3、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股):15,610
-
4、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元):71,337.70
-
(二)网下新股认购情况
-
1、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股):24,910,642
-
2、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元):113,841,633.94
-
3、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股):23,724
-
4、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元) :108,418.68
根据《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 公告》,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 份的数量为 39,334 股,包销金额为 179,756.38 元。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扣 除最终战略配售后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10%,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 比例为 0.10%。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 18,680.50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G11742 的《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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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金额(单位:万元) |
|---|---|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2,783.02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547.17 |
| 律师费用 | 230.17 |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用 |
401.89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21.95 |
| 合计 | 3,984.19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0.97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14,696.30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09 元。(按照本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加上本次募资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37 元。(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三、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 东户数为 38,475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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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50143 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 “ 第八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3 月 31 日 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3 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 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 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50527 号,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 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1 年 1-3 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以及 2021 年 1-6 月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 “ 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 ” “ ” 管理层分析 之 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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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将于募集资金 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将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 详细约定。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账号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银行名称 | 账号 | 户名 |
|---|---|---|---|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亦庄支行 |
110908777810737 |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亦庄支行 |
110908777810777 |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亦庄支行 |
110945670510677 | 乌海市倍杰特环保有限公司 |
二、其他事项
除此之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 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 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 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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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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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 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 联系人 | 于雷 |
| 联系电话 | 010-85130462 |
| 传真 | 010-65608450 |
| 保荐代表人 | 于雷、黄才广 |
| 项目协办人 | 李立波 |
| 项目组其他成员 | 于宏刚、黎江、姜川、刘树帆、黄子铭 |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次倍杰特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倍杰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于 雷、黄才广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于雷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 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矿资源 IPO 项目、中国核建 IPO 项目、科锐国际 IPO 项目、雷赛智能 IPO 项目;机器人非公开发行、中国电建非公开发行、西藏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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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科锐国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万好万家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科锐国际重大资产购买项目。于雷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黄才广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 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桂发祥 IPO 项目、京运通 IPO 项目,赞宇科技非 公开发行股票境外并购项目,山东黄金并购阿根廷 Veladero 金矿境内保荐机构/ 财务顾问项目,葛洲坝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核建可转债项目,诚通集团公司债 项目等。黄才广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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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权秋红,实际控制人权秋红、张建飞、权思影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4 日,非交易日自动 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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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
7、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公司其他机构股东的承诺
公司机构股东千牛环保、仁爱智恒、杭州创合、武汉光谷、广垦太证、丰图 汇锦、天津润达、太证未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 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 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 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廖宝珠,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郭玉莲、卞荣琴关于 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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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4 日,非交易日自 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 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 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7、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公司监事和少真、黄加、宋惠生、马亚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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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 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 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五)公司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下的其他 38 位自然人股东李争光、王立攀、国全庆、王文 召、周和兵、李静、何帅、吴秋莎、韦志锁、杨志明、王淑梅、张洁、刘丰收、 张普寨、李健、唐建祥、周辉、李伟、仝中聪、石维平、王自立、元西方、李艳 霞、赵庆、胡俊宽、刘富伟、王永辉、赵峰燕、王帅军、刘勇锋、郭以果、郝锋 军、毛俊润、王志稳、王守赵、杜俊明、王玉凯、任令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 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 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36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 以上的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 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为权秋红,实际控制人为权秋红、张建飞、权思影,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锁定期满后 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条件: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 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 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 应进行调整);
3、减持股数:不超过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限额;
4、减持方式: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 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5、信息披露: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 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 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若相关法律、
37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承诺 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 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四、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的减持 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减持收益将 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 失。
五、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千牛环保的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千牛环保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 前提下,本企业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等。
2、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自身财务规划、投资安排进行合理 减持。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减持股数不超过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额。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 5%的期间内,如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若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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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承 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5、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 资者带来的损失。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 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 的预案,具体如下:
1 、启动和中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如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中止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实施或实施过程中,若出现 以下任意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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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后,自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 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2 、稳定股价的措施及实施程序
(1)稳定股价的方式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将按如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①公 司回购公司股票;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 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 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 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 照股价稳定预案履行相关义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公司回购股票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 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C、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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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应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D、公司董事会以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作为股 份回购金额的参考依据,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资 金总额的上限。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E、公司回购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不参与公司分红,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 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A、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增持计划实 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B、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本人 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5%,且不超过本人自公司上 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的 50%;自公司上市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 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C、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D、为避免疑问,在权秋红为公司控股股东,权秋红、张建飞、权思影作为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该等人员应 基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按照上述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 的要求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无需另基于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履行 “ 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 项下的义务。
③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A、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增持计划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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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B、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 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15%,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 的 50%。
C、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D、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需履行上 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预案相关的承诺函。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回购股票
A、公司董事会应在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的 5 个交易日内召集召开董事会 对是否回购股票作出决议。
B、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如决 议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的预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如需);如决议不回 购,需公告理由。
C、公司决议进行股票回购的,应在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 购。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 增持计划并通过公司进行公告。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计划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 动增持。
③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 A、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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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计划并通过公司进行公告。
B、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 始启动增持。
3 、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履行相关义务,将启动如下约束措施:
(1)公司未按本预案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本预案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应通过公司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停止在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同时 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授权公司办理锁定手续,且停止从公司 领取薪酬,直至按本预案内容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应通过 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授权 公司办理锁定手续,直至其按本预案内容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 止。
(二)关于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公司非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均作出 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上市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 股价稳定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上述预案履行相关义务,将遵守预案中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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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 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 本公司将在前述认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停止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回购已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上该等款项缴纳后至其被退 回投资者期间按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 资者进行退款。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本公司将 在前述认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回购股份的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 论。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或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 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公司控股股东权秋红,实际控制人权秋红、张建飞、权思
影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 机关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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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不低 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 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2)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 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五、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30 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公司控股股东权秋红,实际控制人权秋红、张建飞、权思
影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30 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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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 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30 日内提出退款或回购股份的预案,并根据需要 将相关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在预案确定后,将积极推进预案的实施。
3、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 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执行。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公司控股股东权秋红,实际控制人权秋红、张建飞、权思
影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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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 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执行。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 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执行。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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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四)中介机构做出的承诺
1 、发行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承诺
1、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公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 请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 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 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与发行人及其他相 关过错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承诺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发行人律师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承诺
1、本所确认,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本所承诺,如因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除外。
- 2、上述承诺自作出之日即构成对本所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3 、发行人审计、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1、本所确认,本所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如因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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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4 、发行人验资机构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1、本所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申 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5 、发行人评估机构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 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 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股东的合理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 因素,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 式;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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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公司分配当 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2、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
税后利润)为正值;
-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
(4)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资金支出安排,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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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 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 、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含 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公司进行现金 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六)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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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 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 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 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5、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 策过程中,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 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之比 低于 2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原因、以及 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八)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 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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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 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分别提交董 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 (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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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十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计
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即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按年度实施利润分配,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含 20%)。同时,在保证足额分配现金股利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 股利分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3、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利润分配的相应审议程序。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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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1、在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 担相应责任。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 2 、公司控股股东权秋红,实际控制人权秋红、张建飞、权思影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并适用的《倍杰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草案)》 ” )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人赞成《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
2、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其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草案)》制定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3、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全体股东道歉,并将在违反 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 3 、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千牛环保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首发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并适用的《倍杰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草案)》 ” )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企业赞成《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
2、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其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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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草案)》制定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依法审慎行使表决权。
3、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全体股东道歉,并将在违 反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八、关于填补本次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存在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考虑上述情况,公 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 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 益。
- 1、运用自有资金巩固和拓展现有业务,扩大经营规模
公司将主营业务划分为水处理解决方案、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商品制造与 销售三部分。未来公司将在现有业务稳定增长的基础上,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 提升核心竞争能力。
-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 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 3、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 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 透明度,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树立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的 观念,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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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4、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公司将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就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相关填补措施事项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6、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
-
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的承诺
权秋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权秋红、张建飞、权思影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 控制人,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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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同时,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或要求约束本人的职务 消费行为。
-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定、修改及补充公司的薪酬制 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公司推行股权激励政策(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 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内部规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或要求。
8、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报刊 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3)接受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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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依法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 施。
九、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 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情况做出专项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 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情形。
四、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为保证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承诺 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 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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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 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 定。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不 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 务变更。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权秋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权秋红、张建飞、权思影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 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做 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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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 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 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
(4)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
施
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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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 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 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适用)。
(3)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公开 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四)持股 5% 以上的其他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其他股东为千牛环保,千牛环保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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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2、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 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企业将通过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 任。
(3)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十一、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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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 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 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 体作出了承诺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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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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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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