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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ngmate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Jan 1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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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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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二〇一二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 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 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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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贵司已于2011年12月31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 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告知全 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2年1月16日上午9:30在 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58号贝因美大厦23楼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已公 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240,980,85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6.5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 如下决议:
1、以240,980,85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成谦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 会规则》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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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大会规则》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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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东桓 见证律师: 王建文
黄 勇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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