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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uperMap Software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2
Aug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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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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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与现代企 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适用本制度的其他 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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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现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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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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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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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公司规模与经济效益为基础,根 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岗位分管工作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 果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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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方案制定和 考核管理的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审核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提交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 审查、确认高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并报董事会审核批准;
(二)检查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年度考评结果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负责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薪酬的确定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指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获得的年度基本报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水平,由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并参照同行业和同等规模企 业,每年核定一次。基本年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二)绩效年薪是指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指标获得的风险责任 报酬。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等指标挂钩。
(三)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具体考核标准由人力资源中心拟定并报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是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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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 分,由公司从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其薪酬为税 前薪酬,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本制度所提及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 聘请外部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也不包括为履行职责参加公司的相关调研活动 时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第十条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并造成经营结果异常波动,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高管人员的薪酬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四章 考核与实施
第十一条 经营年度开始前,公司与全体高管人员分别签署绩效考核任务书。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绩效考核任务书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 考核的依据。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总经理办公会 可以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计划和目标,并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在经营年度结束后,人力资源中心比照工作计划和目标完成情况,对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并依据考核结果公司确定绩效年薪。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整体业绩完成情况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结果,人力资源 中心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奖分配方案,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月发放,月发放额 = 基本年薪 / 12。
第十六条 经营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实现年度考核目标情况确定。公司实现年度考 核目标,经营绩效薪酬兑付标准与绩效年薪相同;公司实现业绩低于考核目标70%, 不兑付绩效薪酬;公司实现业绩低于考核目标70%~100%之间的,按实现完成百分比 兑付经营绩效薪酬。
第十七条 高管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的,不予发放绩效奖励,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续聘挂钩,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考核结果依法 定程序对高管人员任职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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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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