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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uperMap Software Co.,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6

Jul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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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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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6 )第 415

致: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下午 1:3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电 子城 IT 产业园 107 号楼 6 层公司 6-1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决议公告》和《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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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具体召开时间拟定为 2016 年 7 月 28 日下午 1:30。2016 年 7 月 1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 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下午 13:3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电子城 IT 产业园 107 号楼 6 层公司 6-1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钟耳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8 日的交易 时间,即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28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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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名,共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1,833,2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4265%。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2,852,867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1.756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共计 23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4,686,0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1826%。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含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小股东”)1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 52,100,3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5887%。

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会股东 的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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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表决结果为依据。

经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收购北京世纪安图数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91,124,10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82%;反对票 19,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18%;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钟耳顺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52,080,42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8%;反对票 19,90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44,666,18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62%;反对票 19,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8%;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52,080,42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8%;反对票 19,90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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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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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宗爱华


廖克钟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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