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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uperMap Software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3

Dec 1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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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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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电话 : (8610) 5776-3888; 传真 : (8610) 5776-3777 网址 :www.tylaw.com.cn 邮编 :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3)第160 号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聘任,就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 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北京超图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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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11 月 22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上 午 9:3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电子城 IT 产业园 201 号楼 E 门 3 层 公司 302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钟耳顺先生因出差国外无法主持,会议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宋关福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40,288,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3.5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 1、《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0,28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0,28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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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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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杜若岩

宗爱华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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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