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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uperMap Software Co.,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3
Sep 2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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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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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电话 : (8610) 5776-3888; 传真 : (8610) 5776-3777 网址 :www.tylaw.com.cn 邮编 :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3)第113 号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超 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 聘任,就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3 年 9 月 18 日召开 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北京超图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3 年 8 月 31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议案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9 月 18 日上 午 9:3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电子城 IT 产业园 201 号楼 E 门三层 公司培训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钟耳顺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 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35,545,9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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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 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 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 1、《关于出售参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5,54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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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宗爱华
李正慧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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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