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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uperMap Software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an 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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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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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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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目 录
一、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9 (一)超图软件为本次交易的发行人及资产购买方 .............................................. 9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 20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 .................................................................... 25 二、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 31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 31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 ............................................................................ 41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 43 (一)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 43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 46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情况 ........................................................................ 46 (一)国图信息基本情况 ........................................................................................ 47 (二)国图信息历史沿革 ........................................................................................ 47 (三)国图信息对外投资 ........................................................................................ 58 (四)主要资产 ........................................................................................................ 66 (五)经营或业务资质 ............................................................................................ 76 (六)重大合同 ........................................................................................................ 78 (七)关联交易 ........................................................................................................ 81 (八)税务和财政补贴 ............................................................................................ 84 (九)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 86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排 .................................................... 86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 87 七、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87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 92 九、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93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 99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超图软件股票的情况 .............................. 100 十二、结论性意见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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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5)第 459 号
致: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 委托,担任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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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所必备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北京超图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 的内容,但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有关内容进行 审阅和确认。
4、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 调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在 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 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增加和调整。
5、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6、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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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 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 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 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7、 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 保存。
8、 本所为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 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9、 本法律意见仅供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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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 发行人、公司、上市公 司、超图软件 |
指 |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
| 北京超图 | 指 | 北京超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北京超图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前身 |
| 地理所 | 指 | 发行人股东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
| 国图信息、标的公司 | 指 | 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 国图有限、有限公司 | 指 | 南京国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南京国图信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 |
| 国图评估 | 指 | 南京国图不动产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系标的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 |
| 标的资产 | 指 | 孙在宏、吴长彬、张伟良、刘新平、王履华、王亚 华、胡永珍、吉波、蒋斌、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高投科贷创业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 |
| 交易对方、发行对象、 认购人 |
指 | 孙在宏、吴长彬、张伟良、刘新平、王履华、王亚 华、胡永珍、吉波、蒋斌、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高投科贷创业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11 名标的公司全体股东以及认购 超图软件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 名特定对象 |
| 业绩承诺人 | 指 | 标的公司9名自然人股东,即孙在宏、吴长彬、张 伟良、刘新平、王履华、王亚华、胡永珍、吉波、 蒋斌 |
| 本次交易 | 指 | 超图软件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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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 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同时向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套资金的行为 |
||
|---|---|---|
| 本次发行 | 指 | 超图软件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用于支付购买标的 资产的部分对价,并同时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
| 募集配套资金 | 指 | 超图软件在本次发行中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100% 的配套资金的行为 |
| 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 对象、募集配套资金的 交易对方 |
指 | 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即南 京毅达汇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谛都融成 基金投资(三明)有限公司、王继青、兴证资管鑫 众5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西南证券-超图软件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
| 南京毅达 | 指 | 南京毅达汇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谛都融成 | 指 | 谛都融成基金投资(三明)有限公司 |
| 鑫众58 号 | 指 | 兴证资管鑫众5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西南证券-超图软件1 号 |
指 | 西南证券-超图软件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 |
| 员工持股计划 | 指 |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 基准日 | 指 | 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的基准日,即2015年 9月30日 |
| 标的资产交割日 | 指 | 标的资产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
| 过渡期 | 指 | 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的期间 |
| 报告期 | 指 | 2013年、2014年、2015年1-9月 |
| 《专项审核报告》 | 指 |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就 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盈利承诺实现情 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 |
| 《减值测试报告》 | 指 | 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 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资产价值进行减值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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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 出具的减值测试报告 | ||
|---|---|---|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超图软件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北京超图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 |
|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指 | 超图软件与业绩承诺人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关于南 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 |
| 《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超图软件与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分别签署的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 |
| 《重组报告书》 | 指 |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 |
| 人才投资 | 指 | 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国图信息的股东 |
| 高投科贷 | 指 | 江苏高投科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国图 信息的股东 |
| 江苏毅达 | 指 | 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才投资和 高投科贷的普通合伙人 |
| 南京鼎图 | 指 | 南京鼎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国图信息的关联方 |
| 国图产业园 | 指 | 江苏国图信息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系国图信息的 关联方 |
| 江苏不动产 | 指 | 江苏国图不动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国图信息的 关联方,现已注销 |
| 新汉风教育 | 指 | 江苏新汉风教育培训中心,系国图信息的关联方 |
| 华龙证券 | 指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致同所 | 指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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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 中同华 | 指 |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审计报告》 | 指 | 致同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15)第110ZA4981 号 《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
| 《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中同华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960号《北 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项目涉 及的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 告书》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重组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重组规定》 | 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 |
| 《创业板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实施细则》 | 指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工商局 | 指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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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超图软件为本次交易的发行人及资产购买方
1 、 基本情况
根据超图软件持有的北京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10105002483632 的《营 业执照》及本所律师核查,超图软件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股票公开 发行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超图软件”,股票代码 “300036”。超图软件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电子城 IT 产业 园 107 楼 6 层;法定代表人为钟耳顺;注册资本为 19,589.5488 万元;公司类型 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全球定位系 统、办公自动化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子计算机 系统集成;销售开发后的产品;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 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 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 和三来一补业务;技术培训;出租办公用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 2008 年 3 月 26 日至长期。
2 、 历史沿革
( 1 )超图软件前身北京超图的设立
1997年6月9日,钟耳顺、苏月明、吴秋华和宋关福签署《北京超图地理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组织章程》。注册资本50万元,钟耳顺以现金出资12万元、实物出 资20万元,苏月明、吴秋华和宋关福各以现金出资6万元。
1997年6月9日,北京北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97) 京验评1048 号)。该报告载明,以1997年6月3日作为评估基准日,钟耳顺拟投 入北京超图的实物资产(计算机工作站)价值20万元。
1997年6月9日,北京北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书》(京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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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验字(1997)第1540号)。该报告载明,北京超图申请注册资本50万元,实际投 入50万元,其中钟耳顺投入货币资金12万元、实物资产20万元,占注册资本64%; 苏月明、吴秋华和宋关福分别投入货币资金6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12%。
1997年6月18日,北京市工商局向北京超图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05248363),该营业执照载明,北京超图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50万元,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11号,法定代表人为钟耳顺,经营 范围为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 及外围设备。成立日期为1997年6月18日,营业期限自1997年6月18日至2017年6 月17日。
( 2 )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 1,000 万元并增加股东
2001 年 7 月 24 日,北京超图第一届第四次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变更 公司股东:由原钟耳顺、苏月明、吴秋华和宋关福变更为钟耳顺、苏月明、吴 秋华、宋关福、梁军、王尔琪、刘纪远、庄大方、陆亚洲、宁德先、廖笙富、 沈剑山、孙志明、潘建玲、陈学华和地理所。
2001 年 7 月 24 日,北京超图第二届第一次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 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变更为 1,000 万元。其中:钟耳顺以货币再投入 156 万元, 总计 188 万元,占注册资本 18.8%;吴秋华以货币再投入 127.8 万元,总计 133.8 万元,占注册资本 13.38%;苏月明以货币再投入 7.3 万元,总计 13.3 万元,占 注册资本 1.33%;宋关福以货币再投入 127.8 万元,总计 133.8 万元,占注册资 本 13.38%;梁军以货币投入 30.4 万元,占注册资本 3.04%;王尔琪以货币投入 60.8 万元,占注册资本 6.08%;刘纪远以货币投入 22.2 万元,占注册资本 2.22%; 庄大方以货币投入 11.1 万元,占注册资本 1.11%;陆亚洲以货币投入 8.8 万元, 占注册资本 0.88%;宁德先以货币投入 134.5 万元,占注册资本 13.45%;廖笙 富以货币投入 66.6 万元,占注册资本 6.66%;沈剑山以货币投入 26.6 万元,占 注册资本 2.66%;孙志明以货币投入 13.3 万元,占注册资本 1.33%;潘建玲以 货币投入 11.1 万元,占注册资本 1.11%;陈学华以货币投入 12.4 万元,占注册 资本 1.24%;地理所以货币投入 133.3 万元,占注册资本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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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2001 年 7 月 24 日,钟耳顺、苏月明、吴秋华、宋关福、梁军、王尔琪、 刘纪远、庄大方、陆亚洲、宁德先、廖笙富、沈剑山、孙志明、潘建玲、陈学 华和地理所签署了新的《北京超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将北京超图的 注册资本变更为 1,000 万元,并反映了如上述决议中所述的股东名称和各自的 出资额。
2001年8月9日,北京中恒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变更验资报告》 (永信(2001)变验字第A1390号)。该报告载明,北京超图变更前注册资本为 5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950万元,截至2001年8 月9日,北京超图已收到新增注册资本总额950万元。
2001 年 8 月 22 日,北京超图取得北京市工商局换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注册号:1101052248363)。该营业执照载明,北京超图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
( 3 ) 2006 年 11 月股权转让
2006 年 11 月 9 日,廖笙富、吴秋华、陈学华等与钟耳顺、陈俊华、滕寿威 等分别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股权转让事宜,具体如下: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出资额(万元) |
|---|---|---|
| 廖笙富 | 钟耳顺 | 55.10 |
| 廖笙富 | 陈俊华 | 3.50 |
| 廖笙富 | 滕寿威 | 3.50 |
| 廖笙富 | 龙亮 | 4.50 |
| 吴秋华 | 钟耳顺 | 10.00 |
| 陈学华 | 钟耳顺 | 12.40 |
| 孙志明 | 钟耳顺 | 13.30 |
| 沈剑山 | 钟耳顺 | 26.60 |
| 宁德先 | 钟耳顺 | 9.90 |
| 宁德先 | 杜庆娥 | 35.00 |
| 宁德先 | 梁军 | 2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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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 宁德先 | 王康弘 | 60 .00 |
|---|---|---|
| 潘建玲 | 钟耳顺 | 11.10 |
| 陆亚洲 | 钟耳顺 | 8.80 |
2006 年 11 月 9 日,北京超图第一第十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原股东陆亚 洲、宁德先、廖笙富、沈剑山、孙志明、潘建玲、陈学华退出股东会,吸收新 股东陈俊华、王康弘、杜庆娥、龙亮和滕寿威,并对章程进行修订。
2006 年 11 月 16 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向北京超图换发了《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1248363)。该执照载明,北京超图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
( 4 )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 1,150 万元并增加股东
2007年5月11日,北京超图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同意新股东沈舟峰以现金增 资500万元,其中15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溢价部分35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投 入,占公司13.04%的股权,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150万元。
2007年5月11日,钟耳顺、苏月明、吴秋华、宋关福、梁军、王尔琪、刘纪 远、庄大方、王康弘、杜庆娥、龙亮、陈俊华、滕寿威、沈舟峰和地理所签署 了新的《北京超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将北京超图的注册资本变更 为1,150万元,并反映了如上述决议中所述的股东名称和各自的出资额。
2007年5月29日,北京汇德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书》 (京汇验字(2007)第200号)。该报告载明,北京超图变更前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15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50万元,由新股东沈舟峰 于2007年5月29日前缴足。截至2007年5月29日,北京超图已收到新增注册资本 总额150万元。
2007年6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向北京超图换发了《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002483632)。该执照载明,北京超图注册资本 为1,150万元,实收资本为1,150万元。
( 5 )第三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 1,400 万元、增加股东及股权转让
2007年7月23日,北京超图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吸收高投名力和江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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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投作为新股东;同意注册资本增至1,400万元,增加的250万元由高投名力出资 154万元,江苏高投出资56万元,钟耳顺出资40万元;同意沈舟峰将其出资75万 元转让给钟耳顺,吴秋华将其出资23.8万元转让给钟耳顺。其中高投名力和江苏 高投分别以现金增资2,200万元和8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的分别为154万元和5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的分别为2,046万元和744万元。
2007年7月23日,北京超图所有股东签署了新的《北京超图地理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章程》。
2007年7月24日,北京汇德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书》 (京汇验字(2007)第283号)。该报告载明,截至2007年7月23日,北京超图 已收到新增注册资本总额250万元,变更后的累积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1,400万元。
2007年7月26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向北京超图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110105002483632)。该执照载明,北京超图注册资本为1,400 万元,实收资本为1,400万元。
( 6 ) 2007 年 10 月股权转让
2007年10月10日,宋关福、钟耳顺分别与王继晖、赵巍、赵明媚等签订《出 资转让协议书》,约定股权转让事宜,具体如下: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出资额 |
|---|---|---|
| 宋关福 | 王继晖 | 6万元 |
| 钟耳顺 | 赵巍 | 3.5万元 |
| 钟耳顺 | 赵明媚 | 4万元 |
| 钟耳顺 | 章明 | 3.4万元 |
| 钟耳顺 | 张艳良 | 4.5万元 |
| 钟耳顺 | 张立立 | 4.8万元 |
| 钟耳顺 | 张俊平 | 3.4万元 |
| 钟耳顺 | 曾志明 | 4.9万元 |
| 钟耳顺 | 姚敏 | 4万元 |
| 钟耳顺 | 杨祖虎 | 3万元 |
| 钟耳顺 | 杨雪斌 | 5.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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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 钟耳顺 | 杨憬 | 3.6万元 |
|---|---|---|
| 钟耳顺 | 闫春利 | 3.2万元 |
| 钟耳顺 | 徐旭 | 3.6万元 |
| 钟耳顺 | 徐旺兴 | 3.2万元 |
| 钟耳顺 | 谢林 | 4.1万元 |
| 钟耳顺 | 滕寿威 | 5.9万元 |
| 钟耳顺 | 石伟伟 | 5.5万元 |
| 钟耳顺 | 裘立 | 4.5万元 |
| 钟耳顺 | 李文龙 | 4.5万元 |
| 钟耳顺 | 李玮顾 | 3.2万元 |
| 钟耳顺 | 李绍俊 | 4.6万元 |
| 钟耳顺 | 黎涛 | 4.5万元 |
| 钟耳顺 | 胡中南 | 3.2万元 |
| 钟耳顺 | 顾晨刚 | 5.5万元 |
| 钟耳顺 | 陈正 | 3.6万元 |
| 钟耳顺 | 陈勇 | 4.2万元 |
| 钟耳顺 | 陈炎平 | 6.2万元 |
| 钟耳顺 | 陈俊华 | 5.9万元 |
| 钟耳顺 | 陈国雄 | 5万元 |
| 钟耳顺 | 白杨建 | 3.6万元 |
| 钟耳顺 | 安凯 | 3.7万元 |
| 钟耳顺 | 安代伟 | 3.4万元 |
| 钟耳顺 | 龚娅杰 | 3.3万元 |
2007年10月10日,北京超图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07年10月10日,地理所、高投名力、江苏高投、钟耳顺、吴秋华、苏月明、 宋关福、梁军、王尔琪、刘纪远、庄大方、王康弘、杜庆娥、龙亮、陈俊华、 滕寿威、沈舟峰、陈炎平、顾晨刚、石伟伟、杨雪斌、陈国雄、曾志明、张立 立、李绍俊、黎涛、李文龙、裘立、张艳良、陈勇、谢林、姚敏、赵明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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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凯、陈正、杨憬、白杨建、徐旭、赵巍、安代伟、章明、张俊平、龚娅杰、李 玮顾、闫春利、胡中南、徐旺兴、杨祖虎、王继晖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反映 了上述决议中所述的股东名称和各自的出资额。
2007年10月16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向北京超图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110105002483632)。该执照载明,北京超图注册资本为 1,400万元,实收资本为1,400万元。
( 7 ) 2007 年 12 月股权转让
2007年12月24日,钟耳顺、苏月明分别与高投名力、江苏高投签订《股权转 让协议》,钟耳顺将其持有的北京超图0.9533%股权转让给高投名力,将其持有 的北京超图0.3467%股权转让给江苏高投,转让价款共计260万元;苏月明将其 持有的北京超图0.6967%股权转让给高投名力,将其持有的北京超图0.2533%股 权转让给江苏高投,转让价款共计190万元。
2007年12月24日,北京超图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由全 体股东对公司章程作了修订。
2007年12月29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向北京超图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110105002483632)。该执照载明,北京超图注册资本为1,400 万元,实收资本为1,400万元。
( 8 )北京超图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超图软件设立
超图软件的前身是北京超图,2008年3月20日,原北京超图各股东签署《北 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由原北京超图各股东作为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北京超图截至 200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5,600万股,每股面 值1元。
2008年3月7日,京都出具《验资报告》,验证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筹) 的出资情况。该报告载明,截至2008年3月7日,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筹) 已收到其发起人股东以其拥有的北京超图经审计后的2007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 认缴的注册资本5,600万元。
2008年3月20日,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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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出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筹备情况、各发起人出资情况、 设立费用情况、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等议案。
2008年3月26日,经北京市工商局核准登记,发行人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002483632)。
( 9 ) 2009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313 号)、深交所《关于北京超图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9]196 号) “ ” 核准,超图软件首次公开发行 1,9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简称为 超图软件 , 股票代码为“300036”。超图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注册资本变更为 75,000,000 元,股份总数变更为 75,000,000 股。
( 10 ) 2011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 2011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0 年利润分配方 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实施了 2010 年利润分配方案,即以 7,500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股本 6 股,共转增 4,500 万股,公司股本总数由 7,500 万股增加至 12,000 万股。
( 11 )股票期权激励
2011 年 6 月 8 日,超图软件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与股票期权 有关的议案,同意超图软件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 200 万份股票 期权,分三期行权,第一、第二、第三个行权期分别可行权其总授予数量的 30%、 30%和 40%。经核查,上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
2011 年 6 月 10 日,超图软件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涉及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 案》,经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总数为 314.88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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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3 月 9 日,超图软件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的议案》,经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总数 为 299.68 万股。
2012 年 11 月 2 日,超图软件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实施<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和《关于注 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共 55.36 万份,注销后 股票期权数量剩余 259.52 万份;鉴于计划实施以来,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较 大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次期权激励计划,将很难真正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因 此,决定终止目前正在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对上述全部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进 行注销。
( 12 ) 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2013 年 10 月 18 日,超图软件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与股票期权有关的议案,同 意超图软件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 300 万份公司股票,涉及的标 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该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 万股的 2.5%。其中首次授予 273 万股,预留部分为 27 万股。股票分四期解锁,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个解锁期分别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20%、30%、 30%和 20%。经核查,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
2013 年 10 月 31 日,超图软件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以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经调整后的限 制性股票总数为 257.968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调整为 230.968 万股。
2014 年 5 月 22 日,超图软件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以 2014 年 5 月 22 日作为本次预留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向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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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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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股。
2014 年 6 月 23 日,超图软件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鉴于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经完成相应 的出资,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登记完成之后,公司总股本由 122,309,680 股增加至 122,579,680 股,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4 年 7 月 16 日,超图软件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4 年 11 月 3 日,超图软件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 注册资本的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回购注销其尚未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5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数调整为 2,164,680 股,公司总股本将从 122,579,680 元变更 为 122,434,680 元,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经核查,因回购注销激励股份构成 减资,公司已于 2014 年 11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减资事宜。
2014 年 11 月 27 日,超图软件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
( 13 ) 2015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5 年 4 月 24 日,超图软件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转增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122,434,680 股增至 195,895,488 股。
( 14 ) 2015 年,回购注销部分激励股份
2015 年 11 月 5 日,超图软件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公 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回购其 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 73,818 股,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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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股本由于上述回购注销行为变更为 195,821,670 股。经核查,因回购注销激励股 份构成减资,公司已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减资事宜。 上述因回购注销而进行的减资程序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经超图软件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超图软件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 人股本结构表》,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超图软件股份总数为 195,821,670 股。
根据超图软件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超图软件前 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 1 | 钟耳顺 | 境内自然人 | 14.94% | 29,271,040 |
| 2 | 宋关福 | 境内自然人 | 5.85% | 11,456,720 |
| 3 |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 源研究所 |
国有法人 | 5.29% | 10,370,350 |
| 4 | 王尔琪 | 境内自然人 | 2.85% | 5,585,920 |
| 5 | 王康弘 | 境内自然人 | 2.34% | 4,574,800 |
| 6 | 梁军 | 境内自然人 | 2.30% | 4,502,000 |
| 7 |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2.30% | 4,499,960 |
| 8 | 全国社保基金六零一组合 | 其他 | 2.13% | 4,175,292 |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移动互联网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2.10% | 4,113,072 |
| 10 | 杜庆娥 | 境内自然人 | 1.59% | 3,1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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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超图软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钟耳顺。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超图软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超图软件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国图信息目前的全部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目前的全部股东为孙在宏、吴长彬、张伟良、刘新 平、王履华、王亚华、胡永珍、吉波、蒋斌、人才投资、高投科贷。上述交易 对方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1 、 孙在宏
中国境内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 32010619641207XXXX,孙在宏现持有标 的公司 38.5%的股权。
2 、 吴长彬
中国境内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 32010619770222XXXX,吴长彬现持有标 的公司 13.5%的股权。
3 、 张伟良
中国境内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 32118119770821XXXX,张伟良现持有标 的公司 7.5%的股权。
4 、 刘新平
中国境内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 22012519770316XXXX,刘新平现持有标 的公司 5.4%的股权。
5 、 王履华
中国境内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 32092419810730XXXX,王履华现持有标 的公司 4.5%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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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6 、 王亚华
中国境内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 32091919751106XXXX,王亚华现持有标 的公司 4.5%的股权。
7 、 胡永珍
中国境内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 34022119721227XXXX,胡永珍现持有标 的公司 4%的股权。
8 、 吉波
中国境内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 32012319781024XXXX,吉波现持有标的 公司 4%的股权。
9 、 蒋斌
中国境内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 32010219680929XXXX,蒋斌现持有标的 公司 8.1%的股权。
10 、 人才投资
根据人才投资持有的南京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100000169136 的 《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核查,人才投资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 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人才投资主要经营场所为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 二号楼 4 楼 B504;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负责人:应文禄);合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 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 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为 2014 年 3 月 25 日。人才投资现持有标的公司 5%的股权。
经核查,人才投资的各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如下:
| 序 号 |
合伙人类 型 |
出资数额 (万元) |
出资比 例(%) |
|
|---|---|---|---|---|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
| 1 | 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 普通合伙人 | 100.00 | 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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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 公司 | ||||
|---|---|---|---|---|
| 2 |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900.00 | 32.67 |
| 3 | 江苏中圣福友控股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13.33 |
| 4 | 江苏康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6.67 |
| 5 | 江苏国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6.67 |
| 6 | 镇江亿致能源科技孵化器有限公 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3.33 |
| 7 | 刘礼华 | 有限合伙人 | 1,150.00 | 7.67 |
| 8 | 刘永刚 | 有限合伙人 | 550.00 | 3.66 |
| 9 | 李月中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3.33 |
| 10 | 张晓东 | 有限合伙人 | 350.00 | 2.33 |
| 11 | 钱存根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3.33 |
| 12 | 钟 华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6.67 |
| 13 | 夏汉关 | 有限合伙人 | 450.00 | 3.00 |
| 14 | 杨晔文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6.67 |
| 合计 | - | 15,000.00 | 100.00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人才投资已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 备案,基金编号为 SD3790。
11 、 高投科贷
根据高投科贷持有的江苏省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000000111487 的《营 业执照》及本所律师核查,高投科贷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有限合伙企业。高投科贷主要经营场所为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 大厦二号楼 4 楼 B504;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负责人:董梁);合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 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 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高投科贷现持有标的公司 5%的股权。
经核查,高投科贷的各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如下:
| 出资数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
| 1 | 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 | 普通合伙人 | 100.00 | 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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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有限公司 | ||||
|---|---|---|---|---|
| 2 |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300.00 | 31.55 |
| 3 | 南京市再保科技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7.34 |
| 4 | 南京市白下区高新技术 产业园科技小额贷款有 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1.10 |
| 5 | 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3.67 |
| 6 | 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1.10 |
| 7 | 南京市润企科技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00.00 | 8.80 |
| 8 | 常州市长江科技小额贷 款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7.34 |
| 9 | 金坛市瑞丰科技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3.67 |
| 10 | 太仓市淏华科技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3.67 |
| 11 | 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3.67 |
| 12 | 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00.00 | 5.87 |
| 13 | 南通市嘉和科技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40.00 | 1.76 |
| 14 | 淮安市汇银科技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1.10 |
| 15 | 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800.00 | 13.20 |
| 16 | 镇江市紫阳科技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1.10 |
| 17 | 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 额贷款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90.00 | 0.66 |
| 18 | 连云港市创亿科技小额 贷款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3.67 |
| 合计 | 13,630.00 | 100.000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高投科贷已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 备案,基金编号为 SD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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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经核查,人才投资和高投科贷的普通合伙人江苏毅达目前持有南京市工商 局建邺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105000187134 的《营业执照》,为一家依据中国 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江苏毅达的主要经营场所为南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二号楼 4 楼 B504 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成立日期为 2014 年 2 月 18 日。
根据江苏毅达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其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南京毅达资本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390.00 | 65% |
|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10.00 | 35% |
| 合计 | 600.00 | 100%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人才投资和高投科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毅达已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备案,备案登记号为 P1001459。
经核查,上述江苏毅达的第一大股东南京毅达资本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的各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如下:
| 序 号 |
合伙人类 型 |
出资数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
| 1 | 南京毅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8.00 | 1.23 |
| 2 | 尤劲柏 | 有限合伙人 | 130.00 | 20 |
| 3 | 史云中 | 有限合伙人 | 130.00 | 20 |
| 4 | 周春芳 | 有限合伙人 | 130.00 | 20 |
| 5 | 黄韬 | 有限合伙人 | 126.00 | 19.385 |
| 6 | 樊利平 | 有限合伙人 | 126.00 | 19.385 |
| 合计 | - | 650.00 | 100.00 |
经核查,上述普通合伙人南京毅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 号 |
出资数额 (万元) |
||
|---|---|---|---|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比例(%) | ||
| 1 | 黄韬 | 4.00 | 50.00 |
| 2 | 樊利平 | 4.00 | 50.00 |
| 合计 | 8.00 | 100.00 |
根据上述相关各方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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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宏、吴长彬、张伟良、刘新平、王履华、王亚华、胡永珍、吉波、蒋斌均具有 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投资和高投科贷依法有效存续,不存 在根据有关法律或其合伙协议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交易对方具备进行本次 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为南京毅达、谛都融成、王继青、鑫众 58 号 和西南证券-超图软件 1 号。
1 、南京毅达汇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南京毅达持有的 2015 年 11 月 26 日由江苏省南京市工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南京毅达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尤劲 柏),主要经营场所为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二号楼 4 楼 B504 室,合伙期限自 2015 年 11 月 12 日起自 2022 年 11 月 11 日止。经营范围:股 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南京毅达提供的资料,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南京毅达的合伙人 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 号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 例(%) |
||
|---|---|---|---|---|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
| 1 | 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0 | 0.498 |
| 2 | 江苏紫金文化产业二期创业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000.00 | 24.876 |
| 3 | 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 (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14.925 |
| 4 | 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二期基金 (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9.950 |
| 5 | 江苏省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 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14.925 |
| 6 | 黄维江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4.975 |
| 7 | 郭明燕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9.950 |
| 8 | 杨飏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14.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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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 9 | 徐磊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4.975 |
|---|---|---|---|---|
| 合计 | - | 20,100.00 | 100.00 |
南京毅达各层出资人的权益结构图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其穿透至最 终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 称 |
||
|---|---|---|---|
| 最终出资人 | 去除重复后的出资人 | ||
| 1 | 江苏毅达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江苏省人民政府; 黄韬、樊利平、周春芳、史 云中、尤劲柏 |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 产权交易所、 江苏省财政厅; 黄韬、樊利平、周春芳、 史云中、尤劲柏、萧伟、 杨寅、戴翔翎、夏月、程 凡、穆敏、凌娅、夏敏、 常旭、徐菲、钱丹、秦丹、 徐晓娟、吴小兰、庄建明、 李永庆、杨爱娣、王森涌、 朱剑清、仲从斌、李超飞、 钟华、吴群、吴光明、刘 永刚、叶智锐、钱存根、 钱玉峰 、史荣炳、刘礼 华、王政福、黄维江、郭 明燕、徐磊 |
| 2 | 江苏人才创新创 业投资二期基金 (有限合伙) |
江苏省人民政府; 萧伟、杨寅、戴翔翎、夏月、 程凡、穆敏、凌娅、夏敏、 常旭、徐菲、钱丹、秦丹、 徐晓娟、吴小兰、庄建明、 李永庆、杨爱娣、王森涌、 朱剑清、仲从斌、李超飞、 钟华、吴群、吴光明、刘永 刚、叶智锐、钱存根、钱玉 峰 、史荣炳、刘礼华、王 政福、黄韬、樊利平、周春 芳、史云中、尤劲柏 |
|
| 3 | 江苏省现代服务 业发展基金 (有限合伙) |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产 权交易所; 黄韬、樊利平、周春芳、史 云中、尤劲柏 |
|
| 4 | 江苏紫金文化产 业二期创业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 |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财 政厅; 黄韬、樊利平、周春芳、史 云中、尤劲柏 |
|
| 5 | 江苏省文化投资 管理集团有限公 司 |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财 政厅 |
|
| 6 | 黄维江 | 黄维江 | |
| 7 | 郭明燕 | 郭明燕 | |
| 8 | 杨飏 | 杨飏 | |
| 9 | 徐磊 | 徐磊 |
2 、谛都融成基金投资(三明)有限公司
根据谛都融成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谛都融成成立于 2014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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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10 日,注册资本 500 万元,住所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三华街 24 号二 楼 206 室,法定代表人陈玮;经营范围:资产投资及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 2014 年 6 月 10 日起至 长期。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谛都融成的股权结构为:
| 序 号 |
出资额(万 元) |
||
|---|---|---|---|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比例(%) | ||
| 1 | 北京谛都融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0.00 | 10.00 |
| 2 | 中盈汇(三明)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450.00 | 90.00 |
| 合计 | 500.00 | 100.00 |
谛都融成穿透至最上层自然人的情况具体如下:
| 序 号 |
||
|---|---|---|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最终出资人 | |
| 1 | 北京谛都融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贾丽萍、石付叶、孙怡、夏琪 |
| 2 | 中盈汇(三明)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程玮、张泽皓 |
3 、王继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7010082509,性别:女,无 境外居留权,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号室。王继青自 2009 年 9 月至 今担任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并且王继青持有上 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的股权,系该公司的控股股东。
4 、兴证资管鑫众 5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鑫众 58 号由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资管”)筹建和管 理,所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认购超图软件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兴证资管成立于 2014 年 6 月 9 日,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住所为平潭综 合实验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办公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刘志辉。经营范围:证 券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兴证资管与鑫众 58 号的各认购人签署的《委托人承诺函暨份额认购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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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议》(以下简称“《份额认购协议》”)及兴证资管出具的说明函,鑫众 58 号的 认购人及认购情况如下:
| 序号 | 认购人姓名 | 认购份额(万份) | 出资占比(%) |
|---|---|---|---|
| 1 | 丁玲 | 850 | 28.33 |
| 2 | 张云霞 | 825 | 27.50 |
| 3 | 何晔 | 700 | 23.33 |
| 4 | 王阳 | 525 | 17.50 |
| 5 | 夏禛 | 100 | 3.33 |
| 合计 | 3,000.00 | 100.00 |
经核查,上述《份额认购协议》主要约定如下事项:
(1)鑫众 58 号所募集资金将用于参与超图软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 购,认股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最终认购金额将根据兴证资管与超图软件签 署的《股份认购协议》有关约定确定;
(2)兴证资管作为鑫众 58 号的管理人,将负责根据超图软件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安排确定鑫众 58 号的推广期、产品募集、验资及备案工作;
(3)认购人承诺根据兴证资管的通知在鑫众 58 号推广期内参与该计划的 认购,依据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根据兴证资管通知的安排及时、足额缴款,具 体安排按届时签订的《兴证资管鑫众 5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 法律文件确定。
其他委托人(即其他认购人)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资金的,认购人根 据兴证资管通知负有连带补足义务(即认购人应出资直至满足鑫众 58 号成立条 件);
(4)《份额认购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即 应生效:
a. 超图软件非公开发行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司章程的 规定获得超图软件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
b. 超图软件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批准或备案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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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c. 超图软件非公开发行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d. 中国法律届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批准、许可、授权或同意。
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份额认购协议》有待 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并在协议生效后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资管合同的约定办理缴款、验资、备案等手续。
5 、西南证券 - 超图软件 1 号
(1)员工持股计划概况
员工持股计划系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所制定的员工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制定的《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人 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并由认购人自愿、 合法、合规地参与并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每单位份额 对应人民币 1 元,设立时份额合计不超过 188,000,000 份,对应资金总额不超过 188,000,000 元。全部认购资金用于设立“西南证券-超图软件 1 号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该资产管理计划由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受托 管理,并以认购资金全额认购公司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60 个月,自公司公告本次认购的募集配套资 金部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登记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经核查,出资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认购人共计不超过 319 人,其 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的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 序 号 |
持有份额 (份) |
对应认购股 份数量(股) |
占持股计划总 份额的比例 |
||
|---|---|---|---|---|---|
| 持有人 | 岗位名称 | ||||
| 1 | 宋关福 | 董事、总经理 | 20,430,000 | 731,472 | 10.87% |
| 2 | 杜庆娥 | 董事、副总经理 | 14,000,000 | 501,253 | 7.45% |
| 3 | 王康弘 | 董事、副总经理 | 12,000,000 | 429,646 | 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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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 4 | 龚娅杰 | 董事会秘书、副 总经理 |
5,000,000 | 179,019 | 2.66% |
|---|---|---|---|---|---|
| 5 | 卢学慧 | 副总经理 | 1,000,000 | 35,804 | 0.53% |
| 6 | 王继晖 | 副总经理 | 2,000,000 | 71,608 | 1.06% |
| 7 | 任翔 | 财务总监 | 1,000,000 | 35,804 | 0.53% |
| 8 | 刘英利 | 监事 | 50,000 | 1,790 | 0.03% |
| 9 | 其他311名员工 | 132,520,000 | 4,744,717 | 70.49% | |
| 合计 | 188,000,000 | 6,731,113 | 100.00% |
员工最终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金额以员工实际出资为准。公司全部有 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 员工所获认购份额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情况
根据西南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西南证券成立于 1999 年 12 月 28 日,注册 资本 282,255.4562 万元,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法定代表人为余维 佳。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股票期权做市。(按 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经营期限自 1999 年 12 月 28 日至长期。
经核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人数分别为: 南京毅达 43 人 、谛都融成 6 人、王继青 1 人、鑫众 58 号 5 人、西南证券-超 图软件 1 号视为 1 人,共计 56 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穿透后的最终出资人人数 限制的规定。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员工持股计划尚 待超图软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成立以及鑫众 58 号尚待本次交易获得中 国证监会审批通过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缴款、验 资和备案手续外,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其他交易对方均依法有效存续或具有完 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被禁止或被限制认购超图软件本次发行的股份的情形,具备参与本 次发行并认购股份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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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根据超图软件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议案》、超图软件与交 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超图软件与业绩承诺人签 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超图软件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签署的《股 份认购协议》以及超图软件签署的《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1 、 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孙在宏、吴长彬、张伟良、 刘新平、王履华、王亚华、胡永珍、吉波、蒋斌、人才投资、高投科贷。
2 、 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
3 、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同华对标的资产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进行了整体评估并出具了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 960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载明的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47,000 万元。交易双方参考评估价值协商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46,800 万元。
4 、 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
超图软件采取非公开发行股份和现金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购 买标的资产的对价。其中,超图软件向交易对方发行 12,120,323 股股份,用于 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76.27%的股份;向不包括人才投资和高投科贷在 内的交易对方(即业绩承诺人)支付现金 111,056,400 元,用于购买业绩承诺人 持有的国图信息 23.73%的股份。上述两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情况下,具体支付 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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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 对价支付方式 | 对价支付方式 | ||
|---|---|---|---|
| 对国图信息 出资额(元) |
|||
| 交易对方 | 发行超图软件股票 (股) |
||
| 支付现金(元) | |||
| 孙在宏 | 7,700,000 | 4,588,624 | 45,045,000.00 |
| 吴长彬 | 2,700,000 | 1,608,998 | 15,795,000.00 |
| 蒋 斌 | 1,620,000 | 901,039 | 11,372,400.00 |
| 张伟良 | 1,500,000 | 834,295 | 10,530,000.00 |
| 刘新平 | 1,080,000 | 643,599 | 6,318,000.00 |
| 人才投资 | 1,000,000 | 794,567 | 0.00 |
| 高投科贷 | 1,000,000 | 794,567 | 0.00 |
| 王履华 | 900,000 | 500,577 | 6,318,000.00 |
| 王亚华 | 900,000 | 500,577 | 6,318,000.00 |
| 胡永珍 | 800,000 | 476,740 | 4,680,000.00 |
| 吉 波 | 800,000 | 476,740 | 4,680,000.00 |
| 合 计 | 20,000,000 | 12,120,323 | 111,056,400.00 |
5 、 现金对价支付期限
本次交易中超图软件向业绩承诺人支付的现金对价按下列期限支付:在标 的资产交割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超图软件向业绩承诺人支付现金对价的 50%; 待超图软件完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且配套资金到账十五个工作日内,超图软件 将现金对价的剩余部分全部支付给业绩承诺人。
6 、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7 、 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孙在宏、吴长彬、张伟良、刘新平、王履华、王亚华、胡 永珍、吉波、蒋斌、人才投资、高投科贷,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即 向孙在宏、吴长彬、张伟良、刘新平、王履华、王亚华、胡永珍、吉波、蒋斌、 人才投资、高投科贷非公开发行股份。
8 、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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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 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为 29.45 元/股。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发行数 量应据此作相应调整。
9 、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12,120,323 股,向各认购人发行的股份数量具体情 况如下:
| 认购人姓名/名称 | 发行数量(股) |
|---|---|
| 孙在宏 | 4,588,624 |
| 吴长彬 | 1,608,998 |
| 蒋斌 | 901,039 |
| 张伟良 | 834,295 |
| 刘新平 | 643,599 |
| 人才投资 | 794,567 |
| 高投科贷 | 794,567 |
| 王履华 | 500,577 |
| 王亚华 | 500,577 |
| 胡永珍 | 476,740 |
| 吉波 | 476,740 |
| 合 计 | 12,120,323 |
10 、 锁定期安排
(1)针对业绩承诺人的股份锁定安排
如果超图软件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股份交割日晚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准许范围内,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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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锁定和解禁:
a. 自发行结束并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标的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报告出具日之前,本次向业绩承诺人发行的股份不得转让;
b. 标的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且相应承诺利润已达成《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之相关约定,当年不需要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解禁业绩承诺人全 部取得股份的 30%,否则应在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并取得超图软件同意后该 等股份方可转让;
c. 标的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且相应承诺利润已达成《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之相关约定,当年不需要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解禁业绩承诺人全部 取得股份的 30%,否则应在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并取得超图软件同意后该等 股份方可转让;
d. 标的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且相应承诺利润已达成《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之相关约定,当年不需要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解禁业绩承诺人全部 取得股份的 40%,否则应在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并取得超图软件同意后该等 股份方可转让。
如果中国证监会在对本次交易的审核过程中,对于业绩承诺人于 2015 年通 过转让方式获得的标的公司股权认定必须锁定 36 个月的情形,则对于业绩承诺 人于 2015 年通过受让方式获得的标的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应执 行 36 个月的锁定期,即该部分股份自发行结束并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得进行转让(但因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而应予以补偿的股份除外)。锁定期结 束后,且业绩承诺人在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并取得上市公司确认后全部解禁。
(2)针对人才投资、高投科贷的股份锁定安排
如果超图软件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股份交割日晚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准许范围内,本次向人才投资、高投科贷发行的股份可在其 持有满 12 月后全部解锁。
如果中国证监会在对本次交易的审核过程中,认定本次向人才投资、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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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科贷发行的股份必须锁定 36 个月的情形,则对于本次向人才投资、高投科贷发 行的股份应执行 36 个月的锁定期,即该部分股份自发行结束并完成股份登记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可全部一次性解禁。
(3)上述股份锁定期间内,认购人承诺不得质押处于锁定期股份,但就已 经解锁的股份认购人可以自行安排。
(4)上述股份锁定期间内,认购人承诺不得以代持等任何方式处置或影响 该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
(5)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 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认购人承诺,其不得因为锁定期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 构的要求发生变更或调整而终止本次交易,否则将视为认购人违约。
(6)本次向认购人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进行转让或其他处置时还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超图软件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完成后,认购人由于超图软件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 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8)本次交易完成后,如认购人中任何人成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还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遵守作为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的规定。
11 、 发行股份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12 、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本次发行完成后,超图软件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超图软件本次发行 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标的公司在基准日至标的资产 交割日前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标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 利润由超图软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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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的归属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由超图软件享有;在过渡期内发生亏损, 或国图信息净资产相较于基准日时减少的,相关亏损或损失(具体以交割专项 审计报告为准)应由认购人按照其各自持有的国图信息股权比例承担,并且应 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 8.2 条项下交割审计报告出具之日 起十(10)个工作日内将亏损金额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补足,并就此承担连 带责任。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 8.2 条的约定,标的资产交 割后,由超图软件和认购人共同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审计 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并出具交割专项审计报告,确定过渡期内标的资产产 生的损益。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含)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 末;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不含)之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 超图软件承担由此发生的审计费用。
14 、 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如本次交易最终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批通过,标的公司应在本次交易获得中 国证监会审批之日(以批文核发日期为准)起立刻启动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 司的事项,且应保证在三十(30)日内的工作,使标的公司的公司性质由股份 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 效后六十(60)日内,办理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超图软件应当提供必要 的协助。标的资产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即变更后的《营 业执照》签发之日),超图软件即成为国图信息的股东并拥有国图信息的全部股 权。
自标的资产完成交割后,超图软件及交易对方应在三十(30)日内完成本 次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交割,即在上述期限内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
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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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资产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项下所作的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遗漏,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5 、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决议的有效期为超图软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如果超图软件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 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16 、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承诺净利润
业绩承诺人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指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以及 2018 年度,下同)内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研 发资本化费用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如涉及股份支付处理,则以股 份支付处理前的数据为准)不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否则,按照《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对超图软件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人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净利润数如下:
2015 年度:2,600 万元;
2016 年度:3,400 万元;
2017 年度:4,420 万元;
2018 年度:5,746 万元。
(2)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差额的确定
业绩承诺期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超图软件均应聘请经超图软件和业绩 承诺人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 报告》,标的资产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的差额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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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盈利预测补偿安排
业绩承诺期内,标的资产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 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人应当对超图软件进行补偿。业绩承诺人可选 择股份补偿、现金补偿或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对实际净利润与承 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偿。
a. 在业绩承诺人选择股份补偿的情况下,应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当期补偿金 额及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 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计已 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b. 在业绩承诺人选择现金补偿的情况下,应按照上述(a)中的公式计算 当期补偿金额,并在补偿金额确定后 1 个月内向超图软件支付补偿现金,若现 金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则超图软件有权要求业绩承诺人按照上述(a)中的 公式采取股份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补偿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 息处理,股份补偿数量应据此作相应调整。
(4)减值测试及补偿
a.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超图软件将聘请经超图软件与业绩承诺人认可的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 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 金额和现金金额),则业绩承诺人应另行对超图软件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 – 末减值额 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已支付的补偿额(包 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 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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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业绩承诺人可以选择以股份或现金以及股份和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补偿。
c. 在业绩承诺人选择股份补偿的情况下,应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应补偿股份 数量:应补偿股份数量=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在本次发 行的定价基准日至补偿日期间,若超图软件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补偿数量应据此 作相应调整。
d. 在业绩承诺人选择现金补偿的情况下,应按照上述(a)计算应补偿金额, 并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后 1 个月内向超图软件支付补偿现金。若补偿现 金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则超图软件有权按照上述(c)采取股份补偿方式要 求执行补偿。
e. 在业绩承诺人选择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结合的情况下,应按照上述(a) 的公式计算应补偿金额,并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超图 软件支付减值测试应补偿现金。应补偿股份数=(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已经支 付的减值测试应补偿现金)/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若补偿现金不能在规定时间 内支付,则超图软件有权按照上述(c)条采取股份补偿方式要求执行补偿。
(5)补偿措施
在发生前述补偿事项时,就股份补偿部分,业绩承诺人应补偿的股份由超 图软件以 1 元对价回购并注销,超图软件应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年报披露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发出召开审议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如果超图软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议案, 超图软件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回购方案。
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确定之日(指当期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至该等股份 注销前,业绩承诺人就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
如果超图软件在获得补偿前实施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则应补 偿的股份数应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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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增比例)。如果超图软件在获得补偿前有现金分红的,按照《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第二条或第三条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补偿前累计获得的现金 分红收益,应随补偿赠送给受补偿方。
业绩承诺人在对超图软件进行补偿时,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 0 时,按 0 计算,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业绩承诺人承诺,在业绩承诺人未按照约定完成《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 下涉及的业绩补偿义务前,业绩承诺人持有的待解禁超图软件股份不得解禁, 直至该业绩承诺人已按约定履行了业绩补偿义务。
(6)补偿数额的上限及调整
在任何情况下,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以及因标 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合计不超过业绩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全部现金 及股票对价。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因下列原因导致未来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 净利润数或利润延迟实现的,超图软件与业绩承诺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书 面形式对补偿数额予以调整:
a. 发生《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签署时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任何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 然灾害,以及战争、骚乱、罢工等社会性事件,导致标的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 失、经营陷入停顿或市场环境严重恶化的;
b. 如国家颁布新的宏观调控政策或者相应的产业限制等政策性的变动,对 标的公司的利润造成影响的。
(7)业绩承诺人内部补偿责任分担
业绩承诺人内部按照标的资产交割日前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数占其合 计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分担《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重组办法》、《重组规定》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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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
1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总金额 的 100 %。经初步测算,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 46,800 万元。如果中 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低于上述金额,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金额执行。
2 、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 、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同时实施。
4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由南京毅达、谛都融成、王继青、鑫众 58 号和西南证券-超图软件 1 号以现金方式认购。
5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为 27.93 元/股。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超图软件发 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 除息处理,发行数量应据此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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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16,756,173 股,向各募集配 套资金的发行对象的发行数量及其认购金额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 | 拟发行数量(股) | 认购金额(元) |
| 1 | 南京毅达 | 7,160,759 | 199,999,998.87 |
| 2 | 西南证券-超图软件1号 | 6,731,113 | 187,999,986.09 |
| 3 | 王继青 | 1,432,151 | 39,999,977.43 |
| 4 | 鑫众58号 | 1,074,113 | 29,999,976.09 |
| 5 | 谛都融成 | 358,037 | 9,999,973.41 |
| 合 计 | 16,756,173 | 467,999,911.89 |
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如果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低于拟发行股份数量,将按向各募集配套资金 的发行对象拟发行数量占本拟发行总数量的比例向各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 发行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超图软件发生 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发行价格的,发行数量也 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7 、限售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8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46,800 万元,其中 11,105.64 万元用于支付 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29,205.88 万元用于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其余 6,488.48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上述用于上市公司募投项目的资金及具体投入的项目情况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以募集资金 投入的金额 (万元) |
项目备案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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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uperMap GIS9 基础软件研发 与产业化 |
10,122.89 | 京朝阳发改(备) [2015]173 号 |
|---|---|---|---|
| 2 | 不动产登记系统产品研发及产 业化 |
9,039.99 | 京朝阳发改(备) [2015]171 号 |
| 3 | 智慧城市空间共享框架研发及 产业化 |
10,043.00 | 京朝阳发改(备) [2015]172 号 |
| 合计 | 29,205.88 |
9 、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超图软件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 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10 、发行股份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11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决议的有效期为超图软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的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如果超图软件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 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日。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一)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1 、 超图软件的批准
(1)2016 年 1 月 1 日,超图软件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非公开 发行方式认购)>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议案》、《关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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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全体认购人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部分认购人签署 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 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股 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 条相关标准的议案》、《关于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议案》、《关 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关审计、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 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定价的 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北京超图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 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2016-2018 年)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本次重组摊薄即期每股收益的填 补回报安排的议案》、《关于备考财务报表(2014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9 月 30 日)及附注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 、 标的公司的批准
2015 年 12 月 17 日,标的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全体股东向上市公司转让公司股份并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暨公 司性质变更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标的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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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 月 1 日,标的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
3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的批准
2015 年 12 月 31 日,交易对方之一人才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毅达作 出书面决定,同意人才投资将所持标的公司 5%股权转让给超图软件。
2015 年 12 月 31 日,交易对方之一高投科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毅达作 出书面决定,同意高投科贷将所持标的公司 5%股权转让给超图软件。
4 、 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的批准
(1)南京毅达
201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之一南京毅达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江苏毅达作出书面决定,同意认购超图软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7,160,759 股 股份。
2016 年 1 月 1 日,南京毅达与超图软件签订《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同意认购超图软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7,160,759 股股份。
(2)201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之一谛都融成的股东会 作出决议,同意认购超图软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358,037 股股份。
2016 年 1 月 1 日,谛都融成与超图软件签订《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同意认购超图软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358,037 股股份。
(3)王继青
2016 年 1 月 1 日,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之一王继青与超图软件签订《北 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同意认购超图软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1,432,151 股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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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鑫众 58 号
2016 年 1 月 1 日,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鑫众 58 号)与超图软 件签订《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同意代表鑫众 58 号认购超图软件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 1,074,113 股股份。
(5)西南证券-超图软件 1 号
根据超图软件制定的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通过设立“西南证券-超图软件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由该资产管理计划认 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数量为 6,731,113 股。
2016 年 1 月 1 日,西南证券(代表西南证券-超图软件 1 号)与超图软件签 订《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同意代表西南证券-超图软件 1 号认购超图软 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6,731,113 股股份。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批准与授权如下:
-
1、本次交易尚需取得超图软件股东大会的批准;
-
2、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
3、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交易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应当履行 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已取得的相关批准与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情况
发行人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孙在宏、吴长彬、张伟良、刘新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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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华、王亚华、胡永珍、吉波、蒋斌、人才投资、高投科贷持有的国图信息 100% 股权。
(一)国图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国图信息目前持有的南京市工商局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核发的注册号 为 320102000021108 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核查,国图信息住所为南京市 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联创科技大厦 12、13 层,法定代表人为孙在宏,注册资本 为 2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 开发与销售;系统集成;数据工程、网络工程、办公自动化、测绘工程设计、 施工;土地规划与整理;地图与地理信息服务;不动产评估(涉及许可的除外) 与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土地登记代理;农业规划设计与咨询;水利工程 规划与设计;城市规划设计;地质灾害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为 2001 年 03 月 16 日;营业期限为 自 2001 年 3 月 16 日起至长期。
(二)国图信息历史沿革
1 、国图信息的前身国图有限阶段
( 1 )设立
2001 年 3 月 8 日,国图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南京国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章程》,决定设立国图有限,国图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孙在宏 | 28.00 | 56.00 |
| 2 | 沈陈华 | 22.00 | 44.00 |
| 合 计 | 50.00 | 100.00 |
根据 2001 年 3 月 13 日江苏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鼎验字 [2001]1-0393 号), 截至 2001 年 3 月 12 日,股东孙在宏、沈陈华出资全部到 位。其中,货币资金为 30 万元,实物资产为 20 万元。
2001 年 3 月 16 日,国图有限取得了注册号为 3201022000682 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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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图有限设立时,根据当时《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的实物出资需经 过评估作价,因此,国图有限设立时其股东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情形存在瑕疵。 根据下述分析,本所律师认为,国图有限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瑕疵不会对本次 交易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a.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在出资时未对有关设备进行资产评估,而直接以 购买发票所载明的价值为作价依据,是因为其所投入设备均为新购设备,实际 投入时间与购买时间间隔较短(约一周),有关资产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 以购买价格直接作价出资并不存在高估或低估设备价值的情况,不存在出资不 实的情形。相关股东投入的实物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 实物名 称 |
数量 (台) |
购买价格(万 元) |
折合出资额 (万元) |
||
|---|---|---|---|---|---|
| 股东名称 | 购买日期 | ||||
| 孙在宏 | 绘图仪 | 1 | 2001 年3 月8日 | 6.30 | 6.30 |
| 孙在宏 | 计算机 | 3 | 2001 年3 月8日 | 2.70 | 2.70 |
| 沈陈华 | 计算机 | 2 | 2001 年3 月12日 | 1.80 | 1.80 |
| 沈陈华 | 工程扫 描仪 |
1 | 2001年3月12日 | 9.20 | 9.20 |
| 合计 | - | - | - | 20.00 | 20.00 |
b. 上述实物出资均已依法经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据此办理了工 商注册登记手续,符合相关规定。
c. 2006 年 10 月孙在宏、沈陈华向吴长彬等转让其持有的部分股权、2011 年 3 月孙在宏向蒋斌等 8 名新增股东转让股权时,股权受让方均未对股权转让 的作价和国图有限资产和股本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d. 2011 年 4 月 8 日,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 2011 年 3 月 31 日为审计基准日对国图有限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宁信会审字 [2011]0573 号),经审计:国图有限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30,470,420.30 元,高于其股东投入到公司的注册资本。
e. 国图有限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时,以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值折为国图信息的股本 2,000 万元。2011 年 4 月 27 日,南京立信永华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宁信会验字[2011]0050 号),经审验: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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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11 年 4 月 27 日,国图信息已收全体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合计 2,000 万元 整。国图信息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充实。
综上,虽然国图有限设立时实物出资未进行资产评估,但实物出资的作价 公允、合理,不存在高估或低估设备价值的情形,不会造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并且国图有限已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过程合法、合规,股份有 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注册资本真实、充足。因此,本所 律师认为,国图有限设立时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瑕疵不会对国图信息目前的生 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其主体资格合法存续。
( 2 ) 2004 年 9 月,增资至 300 万元
2004 年 9 月 18 日,国图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国图有限注册 资本由 50 万元增至 300 万元,新增出资分别由原股东以及新增股东认缴,其中 原股东孙在宏认缴 72.8 万元、沈陈华认缴 55.7 万元,新增股东吴长彬认缴 21 万元、郑尚认缴 10.5 万元、江苏普恒投资有限公司认缴 90 万元。
根据南京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4 年 9 月 21 日出具的《验 资报告》(天正验[2004]2-351 号),截至 2004 年 9 月 21 日,国图有限新增 250 万元出资全部到位,由全体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国图有限变更后的注册资本 为 300 万元。
经核查,国图有限的上述增资过程,已经于 2004 年 9 月 23 日经南京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国图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孙在宏 | 100.80 | 33.60 |
| 2 | 沈陈华 | 77.70 | 25.90 |
| 3 | 吴长彬 | 21.00 | 7.00 |
| 4 | 郑 尚 | 10.50 | 3.5 |
| 5 | 江苏普恒投资有限公司 | 90.00 | 30.00 |
| 合 计 | 3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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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006 年 11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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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11 月 1 日,国图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1)江苏普恒 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国图有限公司 30%股权(计 90 万元出资额)以 90 万元转让 给孙在宏;(2)沈陈华所持国图有限 7.5%股权(计 22.5 万元出资额)以 22.5 万元转让给股东吴长彬;所持 18.4%股权(计 55.2 万元出资额)以 55.2 万元转 让给孙在宏;(3)郑尚所持国图有限 3.5%股权(计 10.5 万元出资额)以 10.5 万元转让给吴长彬。
2006 年 11 月 1 日,江苏普恒投资有限公司、沈陈华、郑尚分别与孙在宏、 吴长彬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书》。
经核查,国图有限的上述股权转让过程,已经于 2006 年 11 月 30 日经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玄武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国图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孙在宏 | 246.00 | 82.00 |
| 2 | 吴长彬 | 54.00 | 18.00 |
| 合 计 | 300.00 | 100.00 |
( 4 ) 2007 年 1 月,增资至 500 万元
2007 年 1 月 26 日,国图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国图有限的 注册资本由 300 万元增加到 500 万元。注册资本新增部分 200 万元以现金方式 注入,其中孙在宏出资 160 万元,吴长彬出资 40 万元。
根据江苏永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验资报 告》(永和会验字[2007]第 011 号),截至 2007 年 1 月 26 日,国图有限已收到 孙在宏、吴长彬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200 万元,均为货币出 资;其中孙在宏实际缴纳新增出资 160 万元,吴长彬实际缴纳新增出资 40 万。 截至 2007 年 1 月 26 日,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实收资本 500 万 元。
经核查,国图有限的上述增资过程,于 2007 年 1 月 29 日在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玄武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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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完成后,国图信息的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孙在宏 | 406.00 | 81.20 |
| 2 | 吴长彬 | 94.00 | 18.80 |
| 合 计 | 500.00 | 100.00 |
( 5 ) 2009 年 9 月,增资至 2000 万元
2009 年 9 月 10 日,国图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国图有限的注 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至到 2,000 万元。注册资本新增部分 194 万元以现金方式 注入,1,306 万元以无形资产方式注入。其中孙在宏以现金方式注入资金 194 万元、以无形资产方式注入 820 万元,包括《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系统软件 V2.0》, 《建设用地远程申报系统软件 V2.0》和《土地登记信息系统软件 V3.0》;吴长 彬以无形资产方式注入 486 万元,即《移动执法监察系统软件 V1.0》。
根据 2009 年 7 月 28 日江苏新华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江华评报字[2009]第 98 号),上述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为:《建设 用地审查报批系统软件 V2.0》及其以后升级版著作权(编号:软著登字第 0150061 号,登记号为 2009SR023062)评估价值为 166 万元;《建设用地远程 申报系统软件 V2.0》及其以后升级版著作权(编号:软著登字第 0150027 号, 登记号:2009SR023028)评估价值为 41 万元;《土地登记信息系统软件 V3.0》 及其以后升级版著作权(编号:软著登字第 0150026 号,登记号:2009SR023027) 评估价值为 613 万元;《移动执法监察系统软件 V1.0》及其以后升级版著作权 (编号:软著登字第 0149721 号,登记号:2009SR022722)评估价值为 486 万 元。
根据南京金石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23 日出具的《验 资报告》(宁金会验字[2009]085 号),截至 2009 年 9 月 22 日,国图有限已收到 孙在宏、吴长彬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含实收资本)合计 1,500 万元,其中货 币出资 194 万元,无形资产出资 1306 万元。截至 2009 年 9 月 22 日,变更后的 累计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实收资本 2,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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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经核查,国图有限的上述增资过程,已经于 2009 年 10 月 13 日在南京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玄武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国图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孙在宏 | 1,420.00 | 71.00 |
| 2 | 吴长彬 | 580.00 | 29.00 |
| 合 计 | 2,000.00 | 100.00 |
( 6 ) 2011 年 3 月,出资额置换
2011 年 3 月 22 日,国图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孙在宏以现 金 820 万元置换等同于出资额 820 万元的软件著作权(即《土地登记信息系统 软件 V3.0》、《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系统软件 V2.0》和《建设用地远程申报系统软 件 V2.0》),股东吴长彬以现金 486 万元置换等同于出资额 486 万元的软件著作 权(即《移动执法监察系统软件 V1.0》)。
根据 2011 年 3 月 23 日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 报告》(宁信会验字[2011]0023 号), 截至 2011 年 3 月 23 日,国图有限已收到 孙在宏、吴长彬缴纳的货币资金 1,306 万元。变更后的实收资本为 2,000 万元, 其中货币出资 1,980 万元,实物资产出资 20 万元。
经核查,上述股东的出资额置换,已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在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玄武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本次出资额置换完成之后,国图有限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 7 ) 2011 年 3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3 月 23 日,国图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孙在宏、吴长 彬向蒋斌等 8 名新增股东转让股权,具体转让信息如下:
|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出资额(万元) |
| 1 | 孙在宏 | 蒋 斌 | 54.00 |
| 2 | 张伟良 | 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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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 3 | 王履华 | 36.00 | |
|---|---|---|---|
| 4 | 刘新平 | 36.00 | |
| 5 | 王亚华 | 30.00 | |
| 6 | 胡永珍 | 30.00 | |
| 7 | 吉 波 | 30.00 | |
| 8 | 南京鼎图 | 556.00 | |
| 9 | 吴长彬 | 南京鼎图 | 380.00 |
2011 年 3 月 23 日,孙在宏分别与蒋斌、张伟良、王履华、刘新平、王亚 华、胡永珍、吉波、南京鼎图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吴长彬与南京鼎图签署 了《股权转让协议》。
经核查,国图有限的上述股权转让过程,已经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在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玄武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国图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孙在宏 | 600.00 | 30.00 |
| 2 | 吴长彬 | 200.00 | 10.00 |
| 3 | 蒋 斌 | 54.00 | 2.70 |
| 4 | 张伟良 | 48.00 | 2.40 |
| 5 | 刘新平 | 36.00 | 1.80 |
| 6 | 王履华 | 36.00 | 1.80 |
| 7 | 王亚华 | 30.00 | 1.50 |
| 8 | 胡永珍 | 30.00 | 1.50 |
| 9 | 吉 波 | 30.00 | 1.50 |
| 10 | 南京鼎图 | 936.00 | 46.80 |
| 合 计 | 2,000.00 | 100.00 |
2 、国图信息阶段
( 1 )国图信息的设立
2011 年 4 月 10 日,股东会议审议同意,国图有限以发起方式变更设立为股 份有限公司。国图有限以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0,470,420.30 元为基数,按 1.52352101:1 的比例折为国图信息的股本 2,000 万元,各股东按 照各自在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国图信息股份。国图信息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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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资本即股本总额为 2,000 万元,股份总数为 2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除注册资本外的净资产余额 10,470,420.30 元计入国图信息 的资本公积金。
2011 年 4 月 10 日,国图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国图信息全体发起人,签署《发 起人协议书》。201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设立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 审议〈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其他相关决议,并选 举产生了国图信息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
根据 2011 年 4 月 27 日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 告》(宁信会验字[2011]0050 号),截至 2011 年 4 月 27 日,国图有限已收全体 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合计 2,000 万元整。全体股东以国图有限 2011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30,470,420.30 元为基数,按 1.52352101:1 的比例 折为标的公司的股本 2,000 万股每股面值一元,净资产高于股本部分 10,470,420.30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1 年 4 月 29 日,国图信息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102000021108),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
变更后国图信息各发起人的持股份额和持股比例如下:
| 序号 |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孙在宏 | 600.00 | 30.00 |
| 2 | 吴长彬 | 200.00 | 10.00 |
| 3 | 蒋 斌 | 54.00 | 2.70 |
| 4 | 张伟良 | 48.00 | 2.40 |
| 5 | 刘新平 | 36.00 | 1.80 |
| 6 | 王履华 | 36.00 | 1.80 |
| 7 | 王亚华 | 30.00 | 1.50 |
| 8 | 胡永珍 | 30.00 | 1.50 |
| 9 | 吉 波 | 30.00 | 1.50 |
| 10 | 南京鼎图 | 936.00 | 46.80 |
| 合 计 | 2,000.00 | 100.00 |
( 2 ) 2015 年 5 月,第一次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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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10 日,南京鼎图分别与孙在宏等 9 名股东签署了《股份转让 协议书》。具体转让信息如下:
|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标的(万股) |
|---|---|---|---|
| 1 | 南京鼎图 | 孙在宏 | 220.00 |
| 2 | 吴长彬 | 100.00 | |
| 3 | 张伟良 | 112.00 | |
| 4 | 王亚华 | 70.00 | |
| 5 | 蒋 斌 | 126.00 | |
| 6 | 刘新平 | 84.00 | |
| 7 | 王履华 | 84.00 | |
| 8 | 胡永珍 | 70.00 | |
| 9 | 吉 波 | 70.00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国图信息的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 序号 |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出资比例(%) |
| 1 | 孙在宏 | 820.00 | 41.00 |
| 2 | 吴长彬 | 300.00 | 15.00 |
| 3 | 蒋 斌 | 180.00 | 9.00 |
| 4 | 张伟良 | 160.00 | 8.00 |
| 5 | 刘新平 | 120.00 | 6.00 |
| 6 | 王履华 | 120.00 | 6.00 |
| 7 | 王亚华 | 100.00 | 5.00 |
| 8 | 胡永珍 | 100.00 | 5.00 |
| 9 | 吉 波 | 100.00 | 5.00 |
| 合 计 | 2,000.00 | 100.00 |
( 3 ) 2015 年 5 月,第二次股份转让
2015 年 5 月 18 日,国图信息 9 名自然人股东孙在宏、吴长彬、张伟良、 王亚华等人与人才投资、高投科贷签署了《关于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具体转让信息如下:
|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标的(万股) |
|---|---|---|---|
| 1 | 孙在宏 | 人才投资 | 50.00 |
| 2 | 吴长彬 | 30.00 | |
| 3 | 张伟良 | 10.00 | |
| 4 | 王亚华 | 10.00 | |
| 5 | 蒋 斌 | 高投科贷 | 18.00 |
| 6 | 刘新平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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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王履华 | 30.00 | |
|---|---|---|---|
| 8 | 胡永珍 | 20.00 | |
| 9 | 吉 波 | 20.00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国图信息的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 序号 |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出资比例(%) |
| 1 | 孙在宏 | 770.00 | 38.50 |
| 2 | 吴长彬 | 270.00 | 13.50 |
| 3 | 蒋 斌 | 162.00 | 8.10 |
| 4 | 张伟良 | 150.00 | 7.50 |
| 5 | 刘新平 | 108.00 | 5.40 |
| 6 | 王履华 | 90.00 | 4.50 |
| 7 | 王亚华 | 90.00 | 4.50 |
| 8 | 胡永珍 | 80.00 | 4.00 |
| 9 | 吉 波 | 80.00 | 4.00 |
| 10 | 人才投资 | 100.00 | 5.00 |
| 11 | 高投科贷 | 100.00 | 5.00 |
| 合 计 | 2,000.00 | 100.00 |
2015 年 5 月 18 日,上述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第 5.1 条、第 5.2 条、第 5.3 条、第 5.4 条、第 5.5 条、第 5.6 条、第 5.7.2 条、第 5.8 条分别约定了受让方享有的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限制出售权、优先购买权 和优先出售权、股份回购权等受让方的一系列特殊权利。
2015 年 6 月 16 日,鉴于国图信息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 为确保国图信息申请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与受让方就上述股 份转让事宜签署了《关于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就受让方所享有的特殊权利补充约 定如下:
“一、自国图信息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以申请 文件签署日为准)起(包括审核期间及挂牌以后),豁免《股份转让协议》中约 定所有国图信息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对于《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受 让方可以要求国图信息或转让方履行义务的情形,转让方承诺由转让方承担全 部责任,受让方同时放弃要求国图信息履行义务的权利,仅保留要求转让方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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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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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义务的权利;
二、鉴于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的约定,自国图信息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以申请文件签署日为准)起(包括审核期间及挂牌以 后),受让方放弃《股份转让协议》第 5.5 条所约定的受让方可以要求国图信息 购买受让方所持有的国图信息股份的权利;
三、如果因为任何原因国图信息本次挂牌申请未获通过,或者国图信息本 次挂牌申报材料被撤回,则上述受让方放弃的权利即重新恢复效力且追溯至协 议签署日,直至国图信息再次提出挂牌申请。国图信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申报挂牌获准之日,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将以经国图信息股东大会批准 的公司章程为准。”
经核查,国图信息已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7945 号),因此,根据上述 《补充协议一》的约定,上述股份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以经国图信息股东大 会批准的公司章程为准。
为确保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上述股份转让方与股份受让方就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签署了《关于南 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 充协议二》”),各方达成主要包括下述内容的补充协议:
“1、终止执行《股份转让协议》第 5.1 条、第 5.2 条、第 5.3 条、第 5.4 条、 第 5.5 条、第 5.6 条、第 5.7.2 条、第 5.8 条。同时,终止执行第 4.10 条中所述 的国图信息和股份转让方可能承担的股份回购安排。
2、针对《股份转让协议》第 4.8 条约定的就股份转让方及国图信息实际控 制人承诺“不得在其他与国图信息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或存在业务关联关系的 企业兼任任何职务”的承诺事项,如股份转让方中的任何一方根据本次交易的安 排在超图软件或其下属子公司任职,均不构成对《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股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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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让方所做承诺的违约,且股份受让方同意该等任职安排。
3、自《补充协议二》签署之日起,终止执行《补充协议一》。
4、除上述被终止执行的条款、《补充协议一》以及股权受让方在《补充协 议二》第 2 条中同意的豁免事项外,《股份转让协议》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并由 协议各方继续遵守并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与《补充协议二》有不一致 的,以《补充协议二》为准。
5、如本次交易最终未获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通过或超图软件申请撤回本次交 易的申报文件,则《补充协议二》项下被终止以及被豁免的条款以及被终止执 行的《补充协议一》自本次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否决之日或超图软件撤回申请之 日起自动恢复执行。”
根据《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协议》中第 5.1 条、第 5.2 条、第 5.3 条、 第 5.4 条、第 5.5 条、第 5.6 条、第 5.7.2 条、第 5.8 条关于股份受让方特殊权利 的内容已被终止执行,所以,除非本次交易最终未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或超 图软件申请撤回本次交易的申报文件而使得《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一》 恢复执行,《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一》的签订不会导致国图信息股权结 构发生变化以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国图信息未来的持续经营产生实 质性影响。
根据国图信息及其现有股东出具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国图信息现有股 东目前所持有的国图信息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司法 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国图信息有效存续,不 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国图信息各股东持有 的国图信息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益, 亦未被采取司法冻结等强制措施,该等股权过户至超图软件名下不存在法律障 碍。
(三)国图信息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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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国图信息的对外投资情况 如下:
1、国图信息对外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国图信息投资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即国图 评估。国图评估的有关情况如下: (1)国图评估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图评估目前持有的南京市工商局玄武分局于 2015 年 8 月 3 日核发的 注册号为 320102000039905 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核查,国图评估住所为 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 88 号 2 幢储 1215 室;法定代表人为王履华;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不动产、房地产、 土地评估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工程 设计、安装;计算机软硬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为 2003 年 4 月 1 日;营业期限为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至 2033 年 3 月 31 日。
(2)、国图评估的历史沿革
a. 设立
2003 年 3 月 25 日,戴亮亮、常萍、孙在宏签署《南京鼎图信息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章程》,决定设立南京鼎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戴亮亮 | 10.00 | 33.33 |
| 常 萍 | 7.50 | 25.00 |
| 孙在宏 | 12.50 | 41.67 |
| 合 计 | 30 | 100 |
根据南京天正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3 年 3 月 26 日出具《验资报告》(天正验 [2003]4-39 号),截至 2003 年 3 月 25 日,南京鼎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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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30 万元整。
2003 年 4 月 1 日,南京市工商局玄武分局向南京鼎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 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6 年 4 月 4 日,南京鼎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 一致同意: 常萍所持南京鼎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5%股权(计 7.5 万元出 资额)以 7.5 万元转让给孙在宏;
经核查,南京鼎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股权转让,已经于 2006 年 4 月 11 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玄武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南京鼎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戴亮亮 | 10.00 | 33.33 |
| 孙在宏 | 20.00 | 66.67 |
| 合 计 | 30 | 100 |
c. 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6 年 5 月 19 日,南京鼎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全 体股东一致同意:戴亮亮所持南京鼎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3.33%股权 (计 10 万元出资额)以 10 万元转让给吴长彬;
经核查,南京鼎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股权转让,已经于 2006 年 6 月 19 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玄武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南京鼎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吴长彬 | 10.00 | 33.33 |
| 孙在宏 | 20.00 | 66.67 |
| 合 计 | 30 | 100 |
d. 名称变更、第三次股权转让、增资至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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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2008 年 7 月 18 日,南京鼎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 东一致同意:(1)将本公司名称“南京鼎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南京 国图不动产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孙在宏所持本公司 10%的股权(计 3 万元出资额)以 3 万元转让给王履华;(3)将本公司注册资本由 30 万元增至 50 万元。资本新增部分 20 万元以现金方式注入,其中王履华出资 14 万元,国 图有限出资 3 万元,江苏不动产出资 3 万元;
2008 年 8 月 8 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0119001]名称变更[2008]第 08080019 号),南京鼎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名称变更为 南京国图不动产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根据南京金石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26 日出具《验 资报告》(宁金会验字[2008]080 号),截至 2008 年 8 月 21 日,南京鼎图信息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王履华、国图有限、江苏不动产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 收资本)合计 20 万元。各股东均已货币出资。
经核查,南京鼎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股权转让、增资及名称变 更过程,已经于 2008 年 11 月 20 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玄武分局进行了备 案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以及增资后,国图评估的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孙在宏 | 17.00 | 34.00 |
| 王履华 | 17.00 | 34.00 |
| 吴长彬 | 10.00 | 20.00 |
| 国图有限 | 3.00 | 6.00 |
| 江苏不动产 | 3.00 | 6.00 |
| 合 计 | 50 | 100 |
经核查,江苏不动产系国图信息的关联方,国图信息于 2011 年 6 月 26 日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了江苏不动产。2012 年 10 月 25 日 经南京市工商局核准,江苏不动产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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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4 月 8 日,国图评估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国图有 限所持国图评估 6%股权(计 3 万元出资额)以 3 万元转让给孙在宏;(2)江 苏不动产所持国图评估 6%股权(计 3 万元出资额)以 3 万元转让给孙在宏。
2010 年 4 月 10 日,国图有限、江苏不动产分别与孙在宏签署了《股权转 让协议》。
经核查,国图评估的上述股权转让,已经于 2010 年 5 月 5 日在南京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玄武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以后,国图评估的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孙在宏 | 23.00 | 46.00 |
| 王履华 | 17.00 | 34.00 |
| 吴长彬 | 10.00 | 20.00 |
| 合 计 | 50 | 100 |
f. 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3 月 8 日,国图评估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1)孙在宏 将其持有的国图评估 46%的股权(计出资额 23 万元)给国图有限;(2)王履 华将其持有的国图评估 34%的股权(计出资额 17 万元)转让给国图有限;(3) 吴长彬将其持有的国图评估 20%的股权(计出资额 17 万元)转让给国图有限。
经核查,国图评估的上述股权转让,已经于 2011 年 3 月 22 日在南京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玄武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国图评估的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国图有限 | 50.00 | 100.00 |
| 合 计 | 50.00 | 100.00 |
2011 年 8 月 14 日,国图评估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名称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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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图有限变更为国图信息。
经核查,国图评估的上述股东名称变更事项,已经于 2011 年 8 月 25 日在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玄武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本次股东名称变更后,国图评估的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国图信息 | 50.00 | 100.00 |
| 合 计 | 50.00 | 100.00 |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国图评估有效存续,不 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国图信息持有的国图 评估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益,亦未被 采取司法冻结等强制措施。
2、国图信息设立的分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国图信息下属一共 12 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苏州分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负责人为雷宁,住所为苏州市竹 辉路 102 号 1 幢 208 室,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计 算机软硬件开发与销售;数据工程、网络工程、办公自动化、测绘工程设计、 施工;土地规划与整理;地图与地理信息服务;不动产评估(涉及许可的除外) ” 与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
(2)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无锡分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0 月 19 日,负责人为晁宁军,公司住所地为 无锡市南长区清扬路 123 号 419 室,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 营项目:计算机软件开发;数据工程、网络工程、办公自动化、测绘工程设计、 施工;计算机软硬件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证、专 ” 项审批的,经批准取得有效证件后方可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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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镇江分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7 月 9 日,负责人为张伟良,住所地为镇江万 达广场 DA1 幢第 17 层 1705 室,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数据工程、网 络工程、办公自动化、测绘工程设计、计算机软硬件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西安分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0 月 29 日,负责人为崔立,住所为西安市 凤城六路新界小区 1 幢 1 单元 26 层 12605 室,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一 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件开发与销售;数据工程、网络工程、办公自动化、测 绘工程设计、施工;土地规划与整理;地图与地理信息服务;不动产评估的咨 询(涉及许可的除外);经济信息咨询与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均不含国家规定 ” 的专营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 。
(5)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哈尔滨分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5 月 22 日,负责人为张伟良,住所为哈尔 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湘江路 24 号,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数据工程、 网络工程、办公自动化、测绘工程设计;计算机软硬件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 ” 务 。
(6)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沈阳分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10 月 14 日,负责人为雷宁,住所为沈阳市 皇姑区蒲河街 7 号 3 号楼 610 室,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无。一般项目:计算 机软件开发;数据工程、网络工程、办公自动化设计;计算机软硬件销售;经 ” 济信息咨询。(法律法规禁止及应经审批而未获批准的项目除外) 。
(7)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分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4 月 19 日,负责人为周云鹏,住所为安徽省 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园 B2-1 号楼 101 室(中山南路 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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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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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经营范围为“数据工程、网络工程、办公自动化、地图与地理信息系统; ” 土地规划与整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销售 。
(8)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合肥分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21 日,负责人为周云鹏,住所为安徽省 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 A-1905,经营范围为“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经 营(涉及许可证除外)。”
(9)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呼和浩特分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负责人为崔立,住所为内蒙 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大台村内蒙国土资源厅住宅小区 17 号楼 1 单元 3 层 1031,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数据处理;办公自动 化;土地规划与整理;地图与地理信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 ”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0)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
洪泽分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11 月 27 日,负责人为黎辉,住所为洪泽县东 三道北侧、建材工贸西侧,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销售;数据工程、网络工程、办公自动化、测绘工程设计、 施工;土地规划与整理;地图与地理信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经营范围 ” 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规定的,须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 。
(11)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州分公司
海州分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负责人为黎辉,住所为连云港海 州区新坝镇新北路南侧,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销售;系统集成;数 据工程、网络工程、办公自动化、测绘工程设计、施工;土地规划与整理;地 图与地理信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土地登记代理;农业规划设计与咨询; 水利工程规划与设计;城市规划设计;地质灾害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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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南京国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分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负责人为吴冬鹏,住所为南宁市 青秀区民族大道 166 号上东国际 T1 楼 2410 室,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开 发与销售;系统集成;数据工程、网络工程、办公自动化设计、施工;地图与 地理信息服务;不动产评估(涉及许可的除外)与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土地登记代理;凭总公司资质联系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 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各分公司有效存续, 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主要资产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国图信息及其子公司国图评估目前拥有的主要资产的 具体情况如下:
1 、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图信息提供的材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国图信息拥有以下土地使用权:
| 规 划 用 途 |
产 权 来 源 |
所 有 权 人 |
他 项 权 利 |
||||||
|---|---|---|---|---|---|---|---|---|---|
| 使用权 面积 (㎡) |
|||||||||
| 序 号 |
土地使用 权证号 |
||||||||
| 座落 | 登记时间 | 终止日期 | |||||||
| 1 | 宁鼓国用 (2012) 第05578 号 |
城 镇 住 宅 |
出 让 |
5.1 | 鼓楼区江 东北路 388号3单 元617室 |
2012-06-06 | 2070-09-12 | 国 图 信 息 |
抵 押 权 |
| 2 | 宁鼓国用 (2012) 第05580 号 |
城 镇 住 宅 |
出 让 |
3.4 | 鼓楼区江 东北路 388号3单 元615室 |
2012-06-06 | 2070-09-12 | 国 图 信 息 |
抵 押 权 |
| 3 | 宁鼓国用 | 城 | 出 | 5.9 | 鼓楼区江 | 2012-06-06 | 2070-09-12 | 国 | 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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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第05579 号 |
镇 住 宅 |
让 | 东北路 388号3单 元616室 |
图 信 息 |
押 权 |
|||||
|---|---|---|---|---|---|---|---|---|---|---|
2 、房屋所有权
根据国图信息提供的材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国图信息拥有以下房屋所有权:
| 序 号 |
房屋所有权 证号 |
规划 用途 |
建筑面 积(㎡) |
||||
|---|---|---|---|---|---|---|---|
| 座落 | 登记时间 | 所有权人 | 他项权利 | ||||
| 1 | 宁房权证鼓 变字第 446001号 |
成套 住宅 |
95.88 | 江东北路388号 3单元617室 |
2012-05-09 | 国图信息 | 抵押权 |
| 2 | 宁房权证鼓 变字第 445999号 |
成套 住宅 |
110.8 | 江东北路388号 3单元616室 |
2012-05-09 | 国图信息 | 抵押权 |
| 3 | 宁房权证鼓 变字第 445996号 |
成套 住宅 |
64.59 | 江东北路388号 3单元615室 |
2012-05-09 | 国图信息 | 抵押权 |
经核查,上述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对应上述三处房屋所有权,该等房 屋均属于商品房。根据国图信息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该等房屋均已经设置抵 押,抵押权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 410 万元。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国图信息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的所有 权,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该等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已经披 露的上述抵押外,国图信息对上述房产行使权利不存在其他限制。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国图信息提供的材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国图信息拥有 49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首次发表日 期 |
||||
|---|---|---|---|---|---|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登记日 | 注册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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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首次发表日 期 |
||||
|---|---|---|---|---|---|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登记日 | 注册人 | ||
| 1 | 国图办公自动化系统软 件V2.0(GTIS-OA) |
2004SR00559 | 2003-12-03 | 2004-01-17 | 国图信息 |
| 2 | 国图社区管理与服务信 息系统软件V1.0 |
2005SR06891 | 2004-02-22 | 2005-06-30 | 国图信 息、南京 市鼓楼区 民政局 |
| 3 | 国图城镇地籍管理信息 系统V3.0 |
2008SR06392 | 2008-01-01 | 2008-03-27 | 国图信息 |
| 4 | 国图农村土地调查数据 库管理信息系统V3.0 |
2008SR06391 | 2008-01-01 | 2008-03-27 | 国图信息 |
| 5 | 国图集成管理平台软件 V3.0 |
2009SR023158 | 2008-01-01 | 2009-06-16 | 国图信息 |
| 6 | 国图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信息系统软件V1.0 |
2009SR025942 | 2009-01-01 | 2009-07-02 | 国图信息 |
| 7 | 国图农村数据核查系统 软件V1.0 |
2009SR023157 | 2009-05-20 | 2009-06-16 | 国图信息 |
| 8 | 国图农村数据中心系统 软件V3.0 |
2009SR023155 | 2009-05-22 | 2009-06-16 | 国图信息 |
| 9 | 国图土地勘测定界管理 信息系统软件V3.0 |
2009SR023156 | 2009-04-30 | 2009-06-16 | 国图信息 |
| 10 | 国图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系统软件V1.0 |
2011SR060231 | 2011-04-01 | 2011-08-24 | 国图信息 |
| 11 | 国图数据中心管理系统 软件V1.0 |
2011SR060261 | 2010-04-01 | 2011-08-24 | 国图信息 |
| 12 | 国图国土资源综合监管 平台软件V1.0 |
2011SR060233 | 2011-05-01 | 2011-08-24 | 国图信息 |
| 13 | 国图土地利用动态监管 系统软件V1.0 |
2011SR069385 | 2010-08-01 | 2011-09-26 | 国图信息 |
| 14 | 国图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系统软件V1.0 |
2011SR069388 | 2010-12-20 | 2011-09-26 | 国图信息 |
| 15 | 国图建设用地供地管理 系统软件V1.0 |
2011SR069448 | 2010-12-01 | 2011-09-26 | 国图信息 |
| 16 | 国图土地储备交易管理 信息系统软件V1.0 |
2011SR069354 | 2010-06-10 | 2011-09-26 | 国图信息 |
| 17 | 国图土地登记系统软件 V4.0 |
2011SR069481 | 2010-07-01 | 2011-09-26 | 国图信息 |
| 18 | 国图国土资源档案管理 系统软件V1.0 |
2011SR069088 | 2010-12-01 | 2011-09-24 | 国图信息 |
| 19 | 国图WebGIS平台软件 V2.0 |
2012SR015703 | 2010-12-01 | 2012-03-02 | 国图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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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 序 号 |
首次发表日 期 |
||||
|---|---|---|---|---|---|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登记日 | 注册人 | ||
| 20 | 国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库管理系统软件V1.0 |
2012SR006381 | 2011-06-01 | 2012-02-02 | 国图信息 |
| 21 | 国图土地利用执法监察 管理系统软件V1.0 |
2012SR003757 | 2010-12-01 | 2012-01-18 | 国图信息 |
| 22 | 国图基本农田数据库管 理系统软件V1.0 |
2012SR002193 | 2009-12-01 | 2012-01-12 | 国图信息 |
| 23 | 国图农村土地利用现状 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 V1.0 |
2012SR003759 | 2011-07-01 | 2012-01-18 | 国图信息 |
| 24 | 国图村庄地籍管理信息 系统软件V1.0 |
2012SR002196 | 2010-11-01 | 2012-01-12 | 国图信息 |
| 25 | 国图土地利用变更监管 系统软件V1.0 |
2012SR003597 | 2010-06-20 | 2012-01-17 | 国图信息 |
| 26 | 国图地理信息共享服务 平台软件V1.0 |
2012SR002050 | 2010-12-01 | 2012-01-11 | 国图信息 |
| 27 | 国图规划数据库质量检 查软件V1.0 |
2012SR039592 | 2011-03-23 | 2012-05-16 | 国图信息 |
| 28 | 国图手持GPS数据采集 系统软件V2.0 |
2012SR039468 | 2011-12-01 | 2012-05-15 | 国图信息 |
| 29 | 国图城镇地籍管理信息 系统软件V3.5 |
2012SR040390 | 2010-12-31 | 2012-05-17 | 国图信息 |
| 30 | 国图农村土地调查数据 库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V3.5 |
2012SR040319 | 2010-12-01 | 2012-05-17 | 国图信息 |
| 31 | 国图数字河道管理平台 软件V1.0 |
2012SR039926 | 2011-11-04 | 2012-05-16 | 国图信息 |
| 32 | 国图水质水量联合调度 管理信息系统软件V1.0 |
2012SR039470 | 2011-12-10 | 2012-05-15 | 国图信息 |
| 33 | 国图电子地图定位管税 系统软件V1.0 |
2012SR039983 | 2011-09-01 | 2012-05-16 | 国图信息 |
| 34 | 国图三维数字矿山综合 管理平台软件V1.0 |
2012SR067241 | 2012-04-01 | 2012-07-25 | 国图信息 |
| 35 | 国图GIS通用第二次开 发框架软件V4.0 |
2012SR079689 | 2012-01-10 | 2012-08-28 | 国图信息 |
| 36 | 国图虚拟现实网络展现 平台软件V1.0 |
2012SR079695 | 2012-04-02 | 2012-08-28 | 国图信息 |
| 37 | 国图虚拟现实水闸智能 调度信息系统软件V1.0 |
2013SR044433 | 2012-10-01 | 2013-05-14 | 国图信息 |
| 38 | 国图国土资源政务平台 软件V1.0 |
2013SR044158 | 2012-05-21 | 2013-05-14 | 国图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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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 序 号 |
首次发表日 期 |
||||
|---|---|---|---|---|---|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登记日 | 注册人 | ||
| 39 | 国图建设用地管理信息 系统软件V1.0 |
2014SR001581 | 2013-05-31 | 2014-01-06 | 国图信息 |
| 40 | 国图国土资源全业务全 流程一体化网上交易系 统软件V2.0 |
2014SR027104 | 2012-07-10 | 2014-03-06 | 国图信息 |
| 41 | 国图国土地籍电子地图 定位控税软件V1.0 |
2014SR029737 | 2014-01-07 | 2014-03-12 | 国图信息 |
| 42 | 国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管理系统软件V1.0 |
2014SR056457 | 2013-10-18 | 2014-05-08 | 国图信息 |
| 43 | 国图国土资源“一张图” 管理系统软件V1.0 |
2014SR084889 | 2014-02-12 | 2014-06-24 | 国图信息 |
| 44 | 国图耕地后备资源调查 管理信息系统V1.0 |
2014SR141204 | 2014-06-23 | 2014-09-19 | 国图信息 |
| 45 | 国图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系统V1.0 |
2014SR141209 | 2012-06-02 | 2014-09-19 | 国图信息 |
| 46 | 国图城乡一体化地籍管 理信息系统软件V5.0 |
2015SR013720 | 2014-08-18 | 2015-01-23 | 国图信息 |
| 47 | 国图矿业权管理系统软 件V1.0 |
2014SR184825 | 2014-02-23 | 2014-12-01 | 国图信息 |
| 48 | 国图不动产统一登记信 息平台软件V1.0 |
2015SR028384 | 未发表 | 2015-02-09 | 国图信息 |
| 49 | 国图防汛决策支持系统 软件V1.0 |
2015SR128039 | 未发表 | 2015-07-09 | 国图信息 |
4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根据国图信息提供的材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国图信息拥有 29 项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证书编号 | 核发机关 | 核发日期 | 有效期 | 产品名称 |
| 1 | 苏DGY-2011-0696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1.11.10 | 五年 | 国图土地利用 规划管理系统 软件V1.0 |
| 2 | 苏DGY-2011-0697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1.11.10 | 五年 | 国图数据中心 管理系统V1.0 |
| 3 | 苏DGY-2011-0695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1.11.10 | 五年 | 国图国土资源 综合监管平台 V1.0 |
| 4 | 苏DGY-2011-0703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1.11.10 | 五年 | 国图土地利用 动态监管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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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 序号 | 证书编号 | 核发机关 | 核发日期 | 有效期 | 产品名称 |
| V1.0 | |||||
| 5 | 苏DGY-2011-0706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1.11.10 | 五年 | 国图建设用地 审查报批系统 V1.0 |
| 6 | 苏DGY-2011-0705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1.11.10 | 五年 | 国图建设用地 供地管理系统 软件V1.0 |
| 7 | 苏DGY-2011-0707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1.11.10 | 五年 | 国图土地储备 交易管理信息 系统软件V1.0 |
| 8 | 苏DGY-2011-0704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1.11.10 | 五年 | 国图土地登记 系统软件V4.0 |
| 9 | 苏DGY-2011-0708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1.11.10 | 五年 | 国图国土资源 档案管理系统 V1.0 |
| 10 | 苏DGY-2012-A0019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2.5.14 | 五年 | 国图WebGIS 平台软件V2.0 |
| 11 | 苏DGY-2012-A0023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2.5.14 | 五年 | 国图土地开发 整理项目库管 理系统软件 V1.0 |
| 12 | 苏DGY-2012-A0021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2.5.14 | 五年 | 国图土地利用 执法监察管理 系统软件V1.0 |
| 13 | 苏DGY-2012-A0025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2.5.14 | 五年 | 国图基本农田 数据库管理系 统软件V1.0 |
| 14 | 苏DGY-2012-A0024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2.5.14 | 五年 | 国图农村土地 利用现状数据 库管理系统软 件V1.0 |
| 15 | 苏DGY-2012-A0026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2.5.14 | 五年 | 国图村庄地籍 管理系统V1.0 |
| 16 | 苏DGY-2012-A0022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2.5.14 | 五年 | 国图土地利用 变更监管系统 软件V1.0 |
| 17 | 苏DGY-2012-A0020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2.5.14 | 五年 | 国图地理信息 共享服务平台 软件V1.0 |
| 18 | 苏DGY-2012-A0508 | 江苏省经济和 | 2012.8.13 | 五年 | 国图规划数据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1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 序号 | 证书编号 | 核发机关 | 核发日期 | 有效期 | 产品名称 |
| 信息化委员会 | 库质量检查软 件V1.0 |
||||
| 19 | 苏DGY-2012-A0514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2.8.13 | 五年 | 国图手持GPS 数据采集系统 软件V2.0 |
| 20 | 苏DGY-2012-A0511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2.8.13 | 五年 | 国图城镇地籍 管理信息系统 软件V3.5 |
| 21 | 苏DGY-2012-A0510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2.8.13 | 五年 | 国图农村土地 调查数据库管 理信息系统软 件V3.5 |
| 22 | 苏DGY-2012-A0509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2.8.13 | 五年 | 国图数字河道 管理平台软件 V1.0 |
| 23 | 苏DGY-2012-A0512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2.8.13 | 五年 | 国图水质水量 联合调度管理 信息系统软件 V1.0 |
| 24 | 苏DGY-2012-A0513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2.8.13 | 五年 | 国图电子地图 定位管税系统 软件V1.0 |
| 25 | 苏DGY-2012-A1002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2.11.9 | 五年 | 国图三维数字 矿山综合管理 平台软件V1.0 |
| 26 | 苏DGY-2012-A0995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2.11.9 | 五年 | 国图GIS通用 第二次开发框 架V4.0 |
| 27 | 苏DGY-2012-A0994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2.11.9 | 五年 | 国图虚拟现实 网络展现平台 软件V1.0 |
| 28 | 苏DGY-2013-A0700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3.9.9 | 五年 | 国图虚拟现实 水闸智能调度 信息系统软件 V1.0 |
| 29 | 苏DGY-2013-A0699 | 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
2013.9.9 | 五年 | 国图国土资源 政务平台软件 V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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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5 、专利
根据国图信息提供的材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国图信息拥有 1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 专 利 类 型 |
|||||||
|---|---|---|---|---|---|---|---|
| 序 号 |
专利权 人 |
取得 方式 |
|||||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申请日期 | 授权日期 | ||||
| 1 | ZL.201420564812.4 | 基于3G网络 的远程内网 协助设备 |
实 用 新 型 |
国图信 息 |
自主 研发 |
2014-09-29 | 2015-02-18 |
同时,国图信息拥有 7 项正在申请过程中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专利 类型 |
申请 人 |
取得 方式 |
申请公 布日期 |
|||
|---|---|---|---|---|---|---|---|
| 申请号 | 专利名称 | 申请日期 | |||||
| 1 | 201510090574.7 | 电子地图制作的 批量并行高效系 统及其生成方法 |
发明 | 国图 信息 |
自主 研发 |
2015-02-28 | 2015-05- 13 |
| 2 | 201510092146.8 | 电子地图制作的 批量生成系统及 其生成方法 |
发明 | 国图 信息 |
自主 研发 |
2015-02-28 | 2015-05- 20 |
| 3 | 201510090546.5 | 通过计算机构造 电子地图中的调 整图例和指北针 的方法 |
发明 | 国图 信息 |
自主 研发 |
2015-02-28 | 2015-05- 06 |
| 4 | 201410508571.6 | 通过计算机操作 地图元素实现批 量制图的方法 |
发明 | 国图 信息 |
自主 研发 |
2014-09-28 | 2015-01- 28 |
| 5 | 201410510250.X | 电子地图制作的 批量并行生成系 统及其生成方法 |
发明 | 国图 信息 |
自主 研发 |
2014-09-28 | 2015-01- 07 |
| 6 | 201310071570.5 | 一种时态GIS数 据管理和展现方 法 |
发明 | 国图 信息 |
自主 研发 |
2013-03-07 | 2013-06- 12 |
| 7 | 201210057671.2 | 基于打印驱动的 文件双层转换方 法 |
发明 | 国图 信息 |
自主 研发 |
2012-03-07 | 2013-09- 18 |
6 、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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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根据国图信息提供的材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国图信息拥有 4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
|---|---|---|---|---|---|
| 商标图样 | 类别 | 注册号 | 有效期限 | 注册人 | |
| 1 | 42 | 9456437 | 2012-07-2至 2022-07-27 |
国图信息 | |
| 2 | 41 | 9456371 | 2012-07-28至2022-07-27 | 国图信息 | |
| 3 | 16 | 9456249 | 2012-05-28至2022-05-27 | 国图信息 | |
| 4 | 9 | 9456093 | 2012-06-21至2022-06-20 | 国图信息 |
7 、域名
根据国图信息提供的材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国图信息拥有如下域名:
| 序号 | 域名名称 | 类型 | 期限 | 所有人 |
|---|---|---|---|---|
| 1 | gtis.com.cn | 国际(内)域名 | 2003-06-25至2019-06-25 | 国图信息 |
| 2 | gtmap.cn | 国际(内)域名 | 2011-5-18至2019-5-18 | 国图信息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国图信息的确认,该域名所有权人为国图信息,不存在 法律障碍,国图信息对该域名的取得和使用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国图信息拥有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 登记证书、专利、专利申请权、注册商标、域名等无形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 潜在纠纷;国图信息对上述无形资产的行使并无限制,该等无形资产之上不存 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8 、交通工具
根据国图信息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国图信息及其分、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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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拥有的交通工具如下:
| 序号 | 号牌号码 | 车辆类型 | 使用性质 | 注册日期 | 所有人 |
|---|---|---|---|---|---|
| 1 | 苏A4GX77 | 小型轿车 | 非营运 | 2010-06-05 | 国图信息 |
| 2 | 苏A6C337 | 小型轿车 | 非营运 | 2005-04-23 | 国图信息 |
| 3 | 苏A7PQ76 | 小型轿车 | 非营运 | 2013-01-14 | 国图信息 |
| 4 | 苏A9C999 | 小型轿车 | 非营运 | 2009-02-17 | 国图信息 |
| 5 | 苏A9DD39 | 小型普通客车 | 非营运 | 2011-08-02 | 国图信息 |
| 6 | 苏A59E56 | 小型越野客车 | 非营运 | 2011-02-16 | 国图信息 |
| 7 | 苏A59V29 | 小型普通客车 | 非营运 | 2009-10-23 | 国图信息 |
| 8 | 苏A59X29 | 小型轿车 | 非营运 | 2009-12-08 | 国图信息 |
| 9 | 苏A8939U | 小型轿车 | 非营运 | 2013-11-13 | 国图信息 |
| 10 | 苏A56925 | 小型轿车 | 非营运 | 2011-08-31 | 国图信息 |
| 11 | 苏AD8S80 | 小型轿车 | 非营运 | 2014-08-26 | 国图信息 |
| 12 | 苏AGT572 | 小型普通客车 | 非营运 | 2009-05-22 | 国图信息 |
| 13 | 苏AV703Y | 小型轿车 | 非营运 | 2014-06-05 | 国图信息 |
| 14 | 苏AY811J | 小型普通客车 | 非营运 | 2014-07-18 | 国图信息 |
| 15 | 苏AQ7X59 | 小型普通客车 | 非营运 | 2015-03-16 | 国图信息 |
| 16 | 苏AK3Z13 | 小型普通客车 | 非营运 | 2015-03-20 | 国图信息 |
| 17 | 苏AQ3T90 | 小型普通客车 | 非营运 | 2015-02-16 | 国图信息 |
| 18 | 苏AC60L6 | 小型轿车 | 非营运 | 2015-08-06 | 国图信息 |
| 19 | 苏AC20L6 | 小型普通客车 | 非营运 | 2015-08-14 | 国图信息 |
| 国图信息呼和浩特 分公司 |
|||||
| 20 | 蒙AGT765 | 小型普通客车 | 非营运 | 2013-07-16 | |
| 国图信息哈尔滨分 公司 |
|||||
| 21 | 黑A59C29 | 小型越野客车 | 非营运 | 2011-03-11 | |
| 国图信息沈阳分公 司 |
|||||
| 22 | 辽A59C29 | 小型轿车 | 非营运 | 2009-03-12 |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国图信息的确认,该等车辆所有权人均为国图信息或其 分公司,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国图信息对该等交通工具的取得和使用 合法、有效。
9 、租赁物业
2014 年 4 月 25 日,国图信息与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国图信息承租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联创 科技大厦第 13 层及第 12 层南侧的房屋,租赁建筑面积共计 3,531 平方米, 租期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首年租金为 3,222,0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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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法律意见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元,租金自第 4 年开始每年递增 5%。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 该房屋持有编号为宁房权证鼓初字第 490650 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为宁鼓国用(2010)第 00857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图信息确 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该租赁物业系国图信息的主要办公场所。
2015 年 7 月 28 日,国图信息与邵胜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国图 信息承租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 88 号 2 幢储 1215 室的房屋,租赁面积 为 17.46 平方米,租期自 2015 年 7 月 28 日起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月租 金为 1,000 元。邵胜对该房屋持有编号为宁房权证玄转字第 285476 号《房 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宁玄国用(2009)第 14449 号的《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国图信息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该租赁物业系国图评估的主要办公场 所。
根据国图信息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图信息签署的上述租 赁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国图信息对该等租赁房屋的使用合法、 有效。
(五)经营或业务资质
根据国图信息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国图信息目前拥有如下经营或业务资 质:
1、2011 年 10 月,中国土地学会授予国图信息《土地规划机构等级证书》, 机构等级:甲级;证书编号:025007;执业范围:业务范围不受限;有效期至 2015 年 9 月。根据中国土地学会 2015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该《土地规 划机构等级证书》有效期延长至 2015 年 12 月。2015 年 12 月 1 日,中国土地 学会授予国图信息新的《土地规划机构等级证书》,机构等级:甲级;证书编号: 025007;执业范围:业务范围不受限。有效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1 月。
2、2012 年 11 月,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授予国图信息《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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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法律意见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GF201232000928;有效期为三年。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 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5 年高新技术企业到期复审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 办〔2015〕2 号)文件,目前国图信息已申请到期复审,目前已完成公示。
3、2013 年 6 月,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授予国图信息《软件企业认 定证书》,证书编号:苏 R-2013-A6104。
4、2013 年 7 月,辽宁省土地学会授予国图信息《辽宁省土地登记代理证 书》,资质等级:乙级;证书号:DJ061;执业范围:土地登记代理(省级); 有效期至 2016 年 7 月。
5、2013 年 12 月,江苏九州认证有限公司授予国图信息《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注册号:02913Q20463R3M,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5 日。该证书用 于证明国图信息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2008/ ISO 9001:2008 标准,该管理体系适用于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水利管理、数字城市、以图管 税的软件开发,国土资源、政务管理的数据处理服务,城乡地籍测绘服务,土 地利用规划设计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6、2014 年 6 月,国图信息被授予‘CMMI Maturity Level 3(Defined)’认证证 书,证书编号:22093,有效期自 2014 年 6 月 21 日至 2017 年 6 月 21 日。
7、2014 年 8 月,华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授予国图信息《信息安全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2114I10155R1S,有效期至 2017 年 8 月 13 日。该证 书用以证明国图信息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符合 GB/T 22080-2008/ ISO/IEC 27001:2005,该证书覆盖范围为:与地理信息应用软件开发相关的信息安全管 理活动。
8、2015 年 1 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予国图信息《测绘资质证书》,证 书编号:甲测资字 3200238,有效期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专业范围为:甲级: 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 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遂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互联网地图服务;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7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9、2015 年 3 月,江苏中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授予国图信息《资信等级 证书》,该证书认证了国图信息资信等级为 AAA 级,证书编号为 3201151001, 有效期自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3 月。
10、2015 年 6 月,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授予国图信息《江苏省民营科 技企业》认证证书,证书编号:苏民科企证字第 A-20150229 号,有效期为五 年。
11、2015 年 9 月,辽宁省土地学会授予国图信息《土地机构等级证书》, 资质等级:证书号:LN2015093;从业等级:乙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 乙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生产建设类)、乙级土地登记代理(省级),有效期至 2019 年 9 月。
(六)重大合同
根据国图信息提供的材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国图信息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借款合同
2014 年 6 月 10 日,国图信息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以下简 称“南京银行珠江支行”)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国图信息向 南京银行珠江支行借款 41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24 日止,借款年利率为 5.6%。该笔借款由国图信息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并由孙在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 年 1 月 28 日,国图信息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以 下简称“江苏银行南京城北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国图信息 向江苏银行南京城北支行借款 5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5 年 1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止,借款年利率为 6.16%。该笔借款由国图产业园提供最高额抵押 担保,并由国图产业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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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2015 年 3 月 24 日,国图信息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以 下简称“中行南京下关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国图信息公司向中 行南京下关支行借款 600 万元,由国图信息于提款日一次性提取,还款期限为 2016 年 3 月 19 日,借款利率为 6.42%。该笔借款由孙在宏提供最高额抵押担 保;孙在宏与雷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业务合同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国图信息签署的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且正在履行 的业务合同如下:
| 序 号 |
合同金额 (元) |
签订日 期 |
|||
|---|---|---|---|---|---|
| 客户 | 合同项目 | 履行情况 | |||
| 1 | 包头市国土资源局 东河分局 |
包头市农村牧区集体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 作及地籍信息系统建 设 |
4,290,000.00 | 2012-08 | 正在履行 |
| 2 | 靖江市国土资源局 | 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一 张图”工程项目 |
2,980,000.00 | 2012-12 | 正在履行 |
| 3 | 姜堰市国土资源局 | 姜堰市城镇地籍变更 调查及数据库维护 |
2,022,000.00 | 2012-12 | 正在履行 |
| 4 |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 调查规划院 |
地籍管理专用系统软 件和其他服务 |
3,770,000.00 | 2013-01 | 正在履行 |
| 5 | 江苏省国土资源动 态监测中心 |
江苏省国土资源遥感 监测“一张图”工程建 设 |
6,100,000.00 | 2013-03 | 正在履行 |
| 6 | 哈尔滨市土地整理 中心 |
哈尔滨市全域土地整 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开发项目 |
2,382,000.00 | 2013-07 | 正在履行 |
| 7 |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 局 |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一 张图”工程(一期) |
3,690,000.00 | 2013-05 | 正在履行 |
| 8 |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 溧阳市国土资源“一张 图”系统升级及数据整 合 |
2,150,000.00 | 2013-09 | 正在履行 |
| 9 | 抚顺市国土资源局 | 抚顺市城镇地籍数据 整理采购项目 |
2,375,000.00 | 2013-11 | 正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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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 10 |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 江阴市农村宅基地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调查及建库(第二标 段) |
4,083,786.00 | 2013-11 | 正在履行 |
|---|---|---|---|---|---|
| 11 | 苏州市吴江区国土 资源局 |
吴江区村庄地籍调查 (业内建库[含软件]和 监理服务) |
3,208,356.00 | 2014-01 | 正在履行 |
| 12 |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 | 淮安市国土资源“一张 图”与综合监管系统建 设软件开发 |
8,230,000.00 | 2014-03 | 正在履行 |
| 13 |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 | 泰兴市2014-2016城镇 地籍变更调查及数据 库维护项目 |
2,520,000.00 | 2014-04 | 正在履行 |
| 14 | 东海县国土资源局 | 东海县第一次地理国 情普查 |
5,866,560.00 | 2014-06 | 正在履行 |
| 15 |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 | 南通市国土资源“一张 图”工程建设软件 |
3,070,000.00 | 2014-07 | 正在履行 |
| 16 |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 | 贵阳市以地控税管理 系统(一期) |
3,198,132.00 | 2014-07 | 正在履行 |
| 17 | 哈尔滨市道外区农 林畜牧兽医局 |
道外区民主镇、巨源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技术服 务项目 |
2,200,000.00 | 2014-09 | 正在履行 |
| 18 |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 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 记测绘项目 |
2,503,600.00 | 2014-09 | 正在履行 |
| 19 | 东台市国土资源局 | 东台市国土资源“四 全”服务暨“一张图”工 程项目 |
2,360,000.00 | 2014-12 | 正在履行 |
| 20 | 繁昌县国土资源局 | 繁昌县国土局“金土工 程”一期数据库及应用 系统建设采购项目 |
2,090,000.00 | 2014-12 | 正在履行 |
| 21 | 江苏省铁路办公室 | 连镇铁路土地报批技 术服务项目 LHTL-TDBP标段 |
2,230,000.00 | 2015-01 | 正在履行 |
| 22 | 含山县国土资源局 | 含山县国土资源局“金 土工程”一期应用系统 及数据库建设项目 |
2,560,000.00 | 2015-04 | 正在履行 |
| 23 |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 局 |
“一张图”工程及数据 中心二期建设项目 |
2,300,000.00 | 2015-05 | 正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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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 24 | 固镇县农业委员会 | 固镇县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暨农村集体土 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 证数据库建设项目测 绘合同(第二标段) |
3,336,600.00 | 2015-06 | 正在履行 |
|---|---|---|---|---|---|
| 25 | 大丰市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
大丰市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技术服务项目第二标 段 |
5,074,720.00 | 2015-07 | 正在履行 |
3、外协合同
国图信息在履行业务合同的过程中,涉及部分技术服务、数据采集、其他 数据业务需向相关供应商采购外协服务。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国图信息签 署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正在履行的外协合同如下:
| 序 号 |
||||
|---|---|---|---|---|
| 合同相对方 | 合同项目 | 合同金额(元) | 签订日期 | |
| 1 | 浙江臻善科技有限 公司 |
NJ-P-2015-010农村宅基地现 状调查技术服务 |
1,469,550.60 | 2014-09 |
经对上述重大合同进行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国图信息上述正在履行或将 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七)关联交易
根据国图信息提供的材料、《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国图信息报告 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 关联交易内 容 |
2015 年1-9 月 (金额/元) |
2014 年度 (金额/元) |
2013 年度 (金额/元) |
|
| 关联方名称 | ||||
| 国图产业园 | 接受劳务 | -- | 801,886.77 | -- |
| 南京鼎图 | 接受劳务 | -- | -- | 13,000.00 |
| 新汉风教育 | 接受劳务 | -- | -- | 80,000.00 |
| 南京鼎图 | 借款利息 | 61,591.2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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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图信息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国图信息在与上述关联方进行交易时 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并签署相应的业务合同,该等关联交易均 已经国图信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予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关联交易价 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国图信息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担保
(1)关联方为国图信息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情况
| 担保到期 日 |
是否履行 完毕 |
||||
|---|---|---|---|---|---|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额度(元) | 担保起始日 | ||
| 孙在宏 | 国图信息 | 10,000,000.00 | 2013-6-27 | 2014-6-26 | 是 |
| 孙在宏 | 国图信息 | 3,300,000.00 | 2013-6-27 | 2014-6-26 | 是 |
| 孙在宏 | 国图信息 | 4,000,000.00 | 2013-9-30 | 2014-9-29 | 是 |
| 国图产业园 | 国图信息 | 5,000,000.00 | 2013-10-30 | 2014-10-29 | 是 |
| 孙在宏 | 国图信息 | 6,000,000.00 | 2014-3-7 | 2015-3-6 | 是 |
| 孙在宏 | 国图信息 | 4,100,000.00 | 2015-1-4 | 2016-1-3 | 否 |
| 国图产业园 | 国图信息 | 5,000,000.00 | 2015-1-28 | 2016-1-27 | 否 |
| 孙在宏、雷健 | 国图信息 | 6,000,000.00 | 2015-3-24 | 2016-3-24 | 否 |
(2)国图信息及下属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国图信息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国图信息为孙在宏如下两笔贷款提 供保证担保:
-
a. 2014 年 9 月,孙在宏向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江北园区支行借款 300 万
-
元,年利率为 7.8%,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9 月 23 日至 2015 年 9 月 22 日。
-
b. 2014 年 10 月,孙在宏于向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江北园区支行借款 300
-
万元,年利率为 7.8%,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2 日。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孙在宏已全数偿还了上述借款本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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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利息。
-
3、转让子公司股权/出资
-
(1)国图信息转让所持国图产业园 100%股权
2014 年 4 月 8 日,国图信息与国图信息股东孙在宏、吴长彬等 9 名自然人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国图信息将所持国图产业园 100%股权转让给上述 9 名自然人股东,交易价格以国图产业园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价为准, 确定为 1,090.00 万元。
经核查,本次交易已得到国图信息股东大会批准,办理了相应的股权转让 工商变更手续。
(2)国图信息转让新汉风教育全部出资
2014 年 12 月,国图信息与国图产业园签署转让协议,约定国图信息将其 对新汉风教育的全部出资以原始出资 5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国图产业园。
根据国图信息确认,新汉风教育在转让当时处于亏损状态,其净资产已较 原始出资额略低,因此,经转让双方协商同意以原始出资额作价转让。
经核查,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图信息股东大会的确认,且已经教育主管部门 批准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标的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国图信息与关 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款余额情况如下:
| 2015 年9 月30 日 (余额/元) |
2015 年1 月1 日 (余额/元) |
2014 年1 月1 日 (余额/元) |
|
|---|---|---|---|
| 项目 | |||
| 其他应收款 | |||
| 南京鼎图 | -- | 12,000.00 | 12,000.00 |
| 国图产业园 | -- | 31,500,000.00 | -- |
| 新汉风教育 | -- | 680,000.00 | 200,000.00 |
| 其他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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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汉风教育 | 300,000.00 | -- | -- |
|---|---|---|---|
| 南京鼎图 | 7,700,000.00 | -- | -- |
| 应付利息 | |||
| 南京鼎图 | 61,591.23 | -- | -- |
根据国图信息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国土信息 对上述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均已全数收回。
(八)税务和财政补贴
1 、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 《审计报告》以及国图信息的确认,国图信息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 税种和税率如下: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 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 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
17%、6% | |
| 增值税 | ||
| 教育费附加 | 实缴流转税额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实缴流转税额 | 7% |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15%、25% |
本所律师认为,国图信息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国图信息及其子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图信 息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 1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 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被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 企业,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税率为 15%的企业所得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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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政策。
国图信息目前持有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向其颁发的编号 为 GR200932001073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3 年,国图信息可以在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率执行 15%。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到期,国图信息已申请复审。根 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5 年高新 技术企业到期复审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5〕2 号)文件,国图信息已 申请到期复审,目前已进入公示阶段。
( 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13]106 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 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如 下: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 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 、财政补贴
根据国图信息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国 图信息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1)2013 年 1 月,国图信息取得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发放的“软件专项奖 励”6 万元。
(2)2013 年 1 月,国图信息取得南京市鼓楼区科技局发放的“专利资助经 费”2,040 元。
(3)2013 年 12 月,国图信息取得南京市财政局发放的“职业技术指导中心 政府补贴见习带教费”1,800 元。
(4)2013 年 12 月,国图信息取得南京市鼓楼区财政结算中心发放的“南京 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48 万元。
(5)2013 年 12 月,国图信息取得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发放的“软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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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12,500 元。
(6)2014 年 2 月,国图信息取得南京市鼓楼区专利局发放的“专利资助经 费”3,060 元。
(7)2014 年 11 月,国图信息取得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发放的“科技进步 奖”奖金 2,000 元。
(8)2014 年 12 月,国图信息取得南京市鼓楼区财政结算中心发放的“省级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40 万元。
(9)2014 年 12 月,国图信息取得南京市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局发放的“南京 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发展专项资金”5 万元。
(10)2015 年 1 月,国图信息取得南京市鼓楼区商务局发放的“外包在岸类 企业奖励”20 万元。
(11)、2015 年 9 月,国图信息取得南京市鼓楼区商务局发放的“外包在岸 类企业奖励”3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国图信息上述财政补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合法有效。
(九)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1、根据国图信息及其子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国图信息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2、根据国图信息及其子公司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国图信息及其子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排
本次交易为超图软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所拥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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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体,仍各自有效存续。因此,原由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享有和承担的债 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仍然由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享有和承担,标的公司及其子公 司将继续履行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因本次交易而导致额外的人员安排问 题。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排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超图软件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下述信 息披露义务:
1、超图软件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发布《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因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自 2015 年 10 月 30 日开市起停牌。
2、在股票停牌期间,超图软件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按时发布本次交易进展情 况的公告。
3、超图软件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各项议案,并于 2016 年 1 月 5 日通过深交所网站等指定媒 体公告本次交易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超图软件及其他相关各 方已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 安排或其他事项。
七、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超图软件、交易对方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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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符合《重组办法》、《重 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1、 超图软件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 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超图软件的股份总数为 195,821,670 股。 超图软件本次发行(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的股份数)的发行股份数量为 28,876,496 股。本次发行全部完成后,超图 软件的股份总数将增加至 224,698,166 股,其中社会公众所持超图软件股份比例 不低于本次发行完成后超图软件总股份数的 25%。本次交易完成后,超图软件 的股份总数和股权分布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的规定,不会导致超图软 件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评估 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准;超图软件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已对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性意见,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 定。
4、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 未被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益,亦未被采取司法冻结等强制措施,标的资产 在约定期限内过户至超图软件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超图软件的全资子公司。超图软件 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已发表意见认为,本次交易超图软件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不存在可能导致超图软件在本次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 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 本次交易有利于超图软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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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7、 超图软件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制定了相应 的组织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超图软件上述 规范法人治理的措施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超图软 件仍将保持其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七) 项的规定。
8、 根据超图软件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龙证券 出具的相关意见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超图软件资产质量、改 善超图软件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 争,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9、 超图软件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0、 本次交易系超图软件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 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向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根据《重组报告书》,本 次交易前超图软件的控股股东钟耳顺持有公司 14.95%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 钟耳顺将持有公司 13.03%的股份。同时,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交易对方 不会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超图软件控制权发生变动, 本次交易系在超图软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重组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11、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超图软件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 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为 29.45 元/股。本 次交易的发行股份的价格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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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交易对方以其拥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认购并获得的 超图软件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13、 超图软件董事会已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作 出审慎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二)本次交易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 《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1、 超图软件本次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不 超过 46,800 万元,其中 11,105.64 万元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29,205.88 万 元用于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其余 6,488.4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上市公 司流动资金。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总金额的 100%,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之规定。
2、 根据超图软件 2013 年度、2014 年度报告,超图软件最近二年连续盈 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符合《创业板发行管 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3、 根据超图软件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超图软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 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4、 根据超图软件 2013 年度、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超图软件最近两 年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5、 根据超图软件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超图软件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 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6、 根据超图软件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超图软件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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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超图软 件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7、 根据《重组报告书》以及超图软件的确认,超图软件前次募集资金已 全部使用,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保持一致,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8、 根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的 11,105.64 万 元支付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29,205.88 万元用于上市 公司募投项目、其余 6,488.4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创业板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9、 根据超图软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 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且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创业 板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10、 根据超图软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后,超图 软件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超图软件生产经营的独 立性,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11、 根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包括 南京毅达、谛都融成、王继青、鑫众 58 号和西南证券-超图软件 1 号,发行对 象未超过五名,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2、 根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以不 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的百分之九十认购,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 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超图软件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创业板发 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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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根据超图软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超图软件不存在《创业板发 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 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 超图软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 超图软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重组规定》、《创业板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 条件。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2016 年 1 月 1 日,超图软件与 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业绩承诺 人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上述协议对本次交易的内容、标的资产的交易 价格及定价依据、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现金对价的支付期限、非公开发行股 份方案、交割、过渡的损益安排、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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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期限承诺和竞业禁止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治理、业绩承诺及 补偿安排以及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并约定协议在双方签署并在下述 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1)超图软件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2)中 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就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事宜,2016 年 1 月 1 日,超图软件与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的交易对方南京毅达、西南证券-超图软件 1 号、王继青、鑫众 58 号和谛都 融成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额、价格、限 售期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并约定协议在双方签署并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 生效:(1)超图软件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 次交易。
本所律师经审阅上述协议认为,超图软件、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 行对象均具有签署上述协议的主体资格;该等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约定的相关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并可以实际履行。
九、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孙在宏、吴长彬、张伟良、刘新平、王履华、王亚 华、胡永珍、吉波、蒋斌、人才投资、高投科贷,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交易 对方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为南京毅达、西 南证券-超图软件 1 号、王继青、鑫众 58 号和谛都融成,经本所律师核查,南 京毅达、王继青、鑫众 58 号和谛都融成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但由于西南 证券-超图软件 1 号系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且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包括 公司的董事宋关福、杜庆娥、王康弘,监事刘英利,高级管理人员龚娅杰、卢 学慧、王继晖、任翔,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 、标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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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正文第“四、(七)” 部分内容。
3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1)经核查,交易对方中的孙在宏、吴长彬、张伟良、刘新平、王履华、 王亚华、胡永珍、吉波、蒋斌已分别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与超图软件及国图信息之间的关联交易,承诺内容 如下:
“a. 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或由本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 统称为“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 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 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控制 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超图软件 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 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b. 对于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必 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 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 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 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c. 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 交易将严格遵守超图软件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 程序。在超图软件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d. 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超图软件及其下 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超图软件或其下属 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超图软件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超图软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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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本人负责承担。”
(2)经核查,交易对方中的人才投资和高投科贷已分别出具《关于规范关 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与超图软件及国图信息之间 的关联交易,承诺内容如下:
“a. 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超图软件及其下 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 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 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避免向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 用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 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b. 对于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与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 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 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 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 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c. 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与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 联交易将严格遵守超图软件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 定程序。在超图软件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d. 本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超图软件及其 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超图软件或其下 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超图软件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超图软件 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本企业负责承担。”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有利于保护发行人及 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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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际控制人与超图软件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超图软件的实际控制人钟耳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钟耳顺及其 控制的企业目前不存在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公司构成竞争 的业务。
超图软件的实际控制人钟耳顺在超图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出 具《承诺函》,向超图软件作出如下承诺及保证:
“(1)、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超图股 份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本人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与超图股份相同、 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不投资控股于业务与超图股份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4)、不向其他业务与超图股份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 秘密。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并在本人作为超图股份股东或关联方的整个期间持续 有效。”
2 、交易对方与超图软件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交易对方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交易对方及其各自控制的其他企 业目前不存在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
(1)交易对方中的孙在宏(即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a. 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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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本人近亲属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者企业(以下统称为“本人或 本人近亲属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国图信息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除外)目前并 没有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从事与超图软件及其下属 子公司、国图信息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b. 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本人承诺任职期限内 (即利润承诺期及期满后两年),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控制或 影响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 与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含国图信息)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
c. 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本人承诺任职期限内 (即利润承诺期及期满后两年),本人除在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含国图信 息)担任职务外,不在同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含国图信息)存在相同或 者相类似业务的实体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不在为超图软件及其下属 子公司(含国图信息)工作之外以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含国图信息)的 名义为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含国图信息)现有客户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商 品或服务。
d. 如果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控制或影响的企业违反上述 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含国图信息)经济损失 的,本人同意立即停止与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含国图信息)构成竞争之 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未履行承诺而给超图软件及其 下属子公司(含国图信息)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为 本人按照本次交易时本人持有的国图信息的股权比例本次交易的资产交易总 价10%。在超图软件确认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后的 30 天内,以现金方式对超图 软件进行赔偿。
e. 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应被视为本人对超图软件及超图软件的其他股东共 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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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交易对方已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a. 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由本 人或本人近亲属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者企业(以下统称为“本人或 本人近亲属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国图信息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除外)目前并 没有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从事与超图软件及其下属 子公司、国图信息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b. 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本人承诺任职期限内 (即利润承诺期及期满后一年),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控制或 影响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 与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含国图信息)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
c. 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本人承诺任职期限内 (即利润承诺期及期满后一年),本人除在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含国图信 息)担任职务外,不在同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含国图信息)存在相同或 者相类似业务的实体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不在为超图软件及其下属 子公司(含国图信息)工作之外以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含国图信息)的 名义为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含国图信息)现有客户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商 品或服务。
d. 如果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控制或影响的企业违反上述 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含国图信息)经济损失 的,本人同意立即停止与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子公司(含国图信息)构成竞争之 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未履行承诺而给超图软件及其 下属子公司(含国图信息)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为 本人按照本次交易时本人持有的国图信息的股权比例本次交易的资产交易总 价10%。在超图软件确认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后的 30 天内,以现金方式对超图 软件进行赔偿。
e. 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应被视为本人对超图软件及超图软件的其他股东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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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超图软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人才投资、高投科 贷除外)及其各自控制的企业与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公司(含国图信息及其下属 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上述各方均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承诺函,该承 诺合法有效。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发行人本次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如下:
(一) 独立财务顾问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为华龙证券。华龙证券持有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证》,项目经办人韩泽正、吕博文、李保才、贾卓夫、杨赫均持有《中国证券业 执业证书》,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二) 法律顾问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为本所。本所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经办律师朴昱、宗爱华均持有《律师执业证》,具有合法的执业 资格。
(三) 审计机构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机构为致同所。致同所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 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北京市财政局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许可证》,经办会计师王涛、赵明均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有合法的 执业资格。
(四) 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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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中同华,中同华持有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北京市财政局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核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经办评估师 管伯渊、张全勇均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参与超图软件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均具备合法的执 业资质,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超图软件股票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披露义务人查询范围包括超图软件、超图软件控股股 东、交易对方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及其子公司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相关项目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根据上述相关机构、人员分别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相关自查范围内机构和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情况如下:
(一) 上市公司及其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超图软件、超图软件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超图软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日(2015 年 10 月 30 日) 前六个月(即 2015 年 4 月 29 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具有买卖超 图软件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
1、董事、总经理宋关福买卖股票的情况
-
(1)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宋关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表:
| 交易日期 | 买卖标志 | 交易价格(元/股) | 成交数量(股) | 结余股数(股) |
|---|---|---|---|---|
| 2015-07-03 | 买入 | 27.80 | 1,500 | 11,328,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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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31 | 1,900 | 11,320,120 | ||
|---|---|---|---|---|
| 27.30 | 1,000 | 11,331,120 | ||
| 27.00 | 8,000 | 11,339,120 | ||
| 26.80 | 47,000 | 11,386,120 | ||
| 26.83 | 2,000 | 11,388,120 | ||
| 26.76 | 4,500 | 11,392,620 | ||
| 26.75 | 48,600 | 11,441,220 | ||
| 26.74 | 15,500 | 11,456,720 |
(2)关于买卖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
宋关福就自查期间买卖超图软件股票事宜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2015 年 7 月 3 日,本人增持公司股票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笃定信心、 对公司价值及成长的认可及对未来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期许而进行的。在首笔 增持事实发生之日起未来 6 个月内,本人可能继续增持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 以外,本人于自查期间无任何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董事、副总经理杜庆娥买卖股票的情况
(1)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杜庆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表:
| 交易日期 | 买卖标志 | 交易价格(元/股) | 成交数量(股) | 结余股数(股) |
|---|---|---|---|---|
| 2015-07-03 | 买入 | 27.208 | 2,000 | 3,066,000 |
| 27.20 | 2,000 | 3,068,000 | ||
| 27.17 | 5,000 | 3,073,000 | ||
| 27.01 | 5,000 | 3,078,000 | ||
| 27.10 | 5,000 | 3,083,000 | ||
| 27.17 | 5,000 | 3,088,000 | ||
| 27.00 | 5,000 | 3,093,000 | ||
| 26.96 | 5,000 | 3,098,000 | ||
| 26.85 | 8,000 | 3,106,000 | ||
| 26.80 | 3,000 | 3,109,000 | ||
| 26.78 | 5,000 | 3,114,000 |
(2)关于买卖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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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庆娥就自查期间买卖超图软件股票事宜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2015 年 7 月 3 日,本人增持公司股票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笃定信心、 对公司价值及成长的认可及对未来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期许而进行的。在首笔 增持事实发生之日起未来 6 个月内,本人可能继续增持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 以外,本人于自查期间无任何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3、董事、副总经理王康弘买卖股票的情况
(1)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王康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表:
| 交易日期 | 买卖标志 | 交易价格(元/股) | 成交数量(股) | 结余股数(股) |
|---|---|---|---|---|
| 2015-07-03 | 买入 | 26.794 | 40,000 | 4,574,800 |
(2)关于买卖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
王康弘就自查期间买卖超图软件股票事宜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2015 年 7 月 3 日,本人增持公司股票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笃定信心、 对公司价值及成长的认可及对未来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期许而进行的。在首笔 增持事实发生之日起未来 6 个月内,本人可能继续增持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 以外,本人于自查期间无任何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证券事务代表谭飞艳之配偶谭鹰买卖股票的情况
(1) 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谭飞艳之配偶谭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表:
| 交易日期 | 买卖标志 | 交易价格(元/股) | 成交数量(股) | 结余股数(股) |
|---|---|---|---|---|
| 2015-06-17 | 买入 | 53.09 | 1,800 | 7,560 |
| 2015-06-23 | 买入 | 48.68 | 1,400 | 8,960 |
| 2015-08-19 | 买入 | 32.23 | 1,000 | 9,960 |
(2)关于买卖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
谭飞艳之配偶谭鹰就自查期间买卖超图软件股票事宜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人在超图软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之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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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一日内买入超图软件股票时,本次交易尚未进入筹划阶段,本人买入超图 软件的股票是基于超图软件载明的公开信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 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情形。除上述情况以外,本人于自查 期间无任何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核查,谭飞艳及其配偶谭鹰承诺自自查报告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 前不再买卖超图软件股票,并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三个月内将上述超图软件 股票卖出,并将相关收益上缴超图软件。
(二)交易对方及其相关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超图软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日(2015 年 10 月 30 日) 前六个月(即 2015 年 4 月 29 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具有买卖超 图软件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交易对方胡永珍买卖股票的情况
(1)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胡永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表:
| 交易日期 | 买卖标志 | 交易价格(元/股) | 成交数量(股) | 结余股数(股) |
|---|---|---|---|---|
| 2015-07-31 | 买入 | 29.19 | 200 | 200 |
| 2015-08-06 | 卖出 | 29.50 | 200 | 0 |
(2)关于买卖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
交易对方胡永珍就自查期间买卖超图软件股票事宜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人在超图软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之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 之前一日内买入、卖出超图软件股票时,本次交易尚未进入筹划阶段,本人买 入和卖出超图软件的股票是基于超图软件载明的公开信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 场行情的独立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情形。除上述情况以外, 本人于自查期间无任何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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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2015 年 12 月 26 日,胡永珍已将买卖超图软件股票的收益 62 元交 予超图软件。
2、交易对方刘新平之配偶孙洪清买卖股票的情况
(1)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刘新平之配偶孙洪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表:
| 交易日期 | 买卖标志 | 交易价格(元/股) | 成交数量(股) | 结余股数(股) |
|---|---|---|---|---|
| 2015-05-07 | 买入 | 50.14 | 300 | 300 |
| 2015-05-08 | 卖出 | 54.45 | 300 | 0 |
| 2015-09-07 | 买入 | 20.79 | 100 | 100 |
| 2015-09-07 | 买入 | 21.25 | 200 | 300 |
| 2015-09-09 | 卖出 | 24.023 | 300 | 0 |
| 2015-09-09 | 买入 | 24.93 | 100 | 100 |
| 2015-09-11 | 卖出 | 25.53 | 100 | 0 |
| 2015-09-14 | 买入 | 25.28 | 300 | 300 |
| 2015-09-15 | 卖出 | 22.10 | 300 | 0 |
(2)关于买卖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
交易对方刘新平之配偶孙洪清就自查期间买卖超图软件股票事宜作如下声 明与承诺:
“本人在超图软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之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 之前一日内买入、卖出超图软件股票时,本次交易尚未进入筹划阶段,本人买 入和卖出超图软件的股票是基于超图软件载明的公开信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 场行情的独立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情形。除上述情况以外, 本人于自查期间无任何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核查,2015 年 12 月 26 日,刘新平已代其配偶孙洪清将买卖超图软件股 票的收益 1,277 元交予超图软件。
3、交易对方王履华之配偶卢婧买卖股票的情况
(1)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王履华之配偶卢婧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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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日期 | 买卖标志 | 交易价格(元/股) | 成交数量(股) | 结余股数(股) |
|---|---|---|---|---|
| 2015-05-20 | 买入 | 50.00 | 200 | 200 |
| 2015-05-29 | 卖出 | 50.15 | 100 | 100 |
| 2015-06-05 | 卖出 | 57.00 | 100 | 0 |
(2)关于买卖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
交易对方王履华之配偶卢婧就自查期间买卖超图软件股票事宜作如下声明 与承诺:
“本人在超图软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之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 之前一日内买入、卖出超图软件股票时,本次交易尚未进入筹划阶段,本人买 入和卖出超图软件的股票是基于超图软件载明的公开信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 场行情的独立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情形。除上述情况以外, 本人于自查期间无任何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核查,2015 年 12 月 26 日,王履华已代其配偶卢婧将买卖超图软件股票 的收益 715 元交予超图软件。
-
4、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鑫众 58 号的认购人之一何晔买卖股票的情况
-
(1)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鑫众 58 号的认购之一何晔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表:
| 交易日期 | 买卖标志 | 交易价格(元/股) | 成交数量(股) | 结余股数(股) |
|---|---|---|---|---|
| 2015-06-19 | 买入 | 48.09 | 1,300 | 1,300 |
| 2015-06-25 | 买入 | 42.39 | 1,200 | 2,500 |
| 2015-06-26 | 买入 | 38.23 | 1,100 | 3,600 |
| 2015-06-29 | 买入 | 34.17 | 500 | 4,100 |
| 2015-07-01 | 买入 | 33.44 | 1,100 | 5,200 |
| 2015-07-02 | 买入 | 29.71 | 600 | 5,800 |
| 2015-07-17 | 卖出 | 30.20 | -5,700 | 100 |
| 2015-07-20 | 卖出 | 33.76 | -100 | 0 |
| 2015-07-28 | 买入 | 31.00 | 500 | 500 |
| 2015-07-29 | 买入 | 30.29 | 1,000 | 1,500 |
| 2015-07-29 | 卖出 | 32.58 | -500 | 1,000 |
| 2015-07-30 | 买入 | 32.80 | 500 | 1,500 |
| 2015-07-30 | 卖出 | 33.50 | -1,000 | 500 |
| 2015-07-31 | 卖出 | 31.33 | -50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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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8-03 | 买入 | 26.64 | 1,000 | 1,000 |
|---|---|---|---|---|
| 2015-08-04 | 卖出 | 27.43 | -1,000 | 0 |
| 2015-08-05 | 买入 | 28.66 | 500 | 500 |
| 2015-08-06 | 买入 | 28.88 | 500 | 1,000 |
| 2015-08-06 | 卖出 | 29.29 | -500 | 500 |
| 2015-08-07 | 卖出 | 30.88 | -500 | 0 |
| 2015-08-13 | 买入 | 33.33 | 300 | 300 |
| 2015-08-14 | 买入 | 36.88 | 300 | 600 |
| 2015-08-14 | 卖出 | 37.77 | -300 | 300 |
| 2015-08-17 | 卖出 | 35.30 | -300 | 0 |
| 2015-08-18 | 买入 | 32.48 | 300 | 300 |
| 2015-08-19 | 买入 | 30.08 | 300 | 600 |
| 2015-08-19 | 卖出 | 32.56 | -300 | 300 |
| 2015-08-20 | 买入 | 35.33 | 300 | 600 |
| 2015-08-20 | 卖出 | 36.08 | -300 | 300 |
| 2015-08-21 | 买入 | 32.01 | 900 | 1,200 |
| 2015-08-21 | 卖出 | 33.45 | -300 | 900 |
| 2015-08-24 | 买入 | 28.64 | 400 | 1,300 |
| 2015-08-28 | 卖出 | 26.92 | -1,300 | 0 |
| 2015-08-31 | 买入 | 25.25 | 400 | 400 |
| 2015-09-01 | 买入 | 22.18 | 400 | 800 |
| 2015-09-08 | 卖出 | 22.99 | -400 | 400 |
| 2015-09-09 | 卖出 | 25.29 | -400 | 400 |
| 2015-09-09 | 买入 | 25.03 | 400 | 800 |
| 2015-09-10 | 买入 | 24.24 | 800 | 1,200 |
| 2015-09-10 | 卖出 | 25.00 | -400 | 800 |
| 2015-09-11 | 买入 | 25.01 | 400 | 1,200 |
| 2015-09-11 | 卖出 | 25.61 | -400 | 800 |
| 2015-09-16 | 卖出 | 22.61 | -800 | 0 |
| 2015-09-17 | 买入 | 23.88 | 500 | 500 |
| 2015-09-18 | 卖出 | 24.88 | -500 | 0 |
(2)关于买卖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
鑫众 58 号的认购人之一何晔就自查期间买卖超图软件股票事宜作如下声 明与承诺:
“本人在超图软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之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 之前一日内买入、卖出超图软件股票时,本次交易尚未进入筹划阶段,本人买 入和卖出超图软件的股票是基于超图软件载明的公开信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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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场行情的独立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情形。除上述情况以外, 本人于自查期间无任何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本次交易聘请的专业机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超图软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日(2015 年 10 月 30 日) 前六个月(即 2015 年 4 月 29 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具有买卖超 图软件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华龙证券项目组成员吕博文之姐买卖股票的情况
(1)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华龙证券项目组成员吕博文之姐买卖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表:
| 成交价格 (元/股) |
成交数量 (股) |
结余股 数 |
||||
|---|---|---|---|---|---|---|
| 姓名 | 职务/关系 | 交易类别 | 交易日期 | |||
| 吕秀 | 吕博文之姐 | 买入 | 2015.07.17 | 30.69 | 100 | 100 |
| 买入 | 2015.07.20 | 32.00 | 300 | 400 | ||
| 卖出 | 2015.07.20 | 33.00 | 100 | 300 | ||
| 卖出 | 2015.07.22 | 34.00 | 300 | 0 |
(2)关于买卖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
华龙证券项目组成员吕博文之姐吕秀就自查期间买卖超图软件股票事宜作 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人在超图软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之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 之前一日内买入、卖出超图软件股票时,本次交易尚未进入筹划阶段,本人买 入和卖出超图软件的股票是基于超图软件载明的公开信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 场行情的独立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情形。除上述情况以外, 本人于自查期间无任何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核查,2015 年 12 月 26 日,吕秀已将买卖超图软件股票的收益 1,011 元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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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交予超图软件。
除上述情况外,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超图软件股票停牌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超图软件股票的行 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超图软件股票的行为不属 于内幕交易行为,对超图软件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十二、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超图软件和交易对方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 (二) 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批准和 授权程序,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四) 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未被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者 权益,亦未被采取司法冻结等强制措施,标的资产过户至超图软件名下不存在 法律障碍。
(五)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六)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超图软件及相关各方已履行了法定的信 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七)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重组规定》、《创业板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
(八) 超图软件和交易对方具有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主体资格;该 等协议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约定的相关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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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并可实际履行。
(九) 除本次交易中的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构成关联交易外,本次交易其他 环节不构成关联交易;相关各方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有利于保护超图软件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完成后,超图软件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人才投 资、高投科贷除外)及其各自实际控制的企业与超图软件及其下属公司(含国 图信息及其下属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超图软件实际控制人及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人才投资、高投科贷除外)已分别就避 免同业竞争出具承诺函,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具有合法的执业资质,具备为本次交易提 供相关服务的资格。
(十一) 本次交易相关机构或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超图软件股票的行为 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对超图软件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十二) 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构成影响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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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
朱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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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经办律师(签字):__
朴 昱
__
宗爱华
----- End of picture text -----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100032
签署日期: 2016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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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南京毅达汇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出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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