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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uperMap Software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Jan 2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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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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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36 证券简称:超图软件 公告编号:2010-003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09]1313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9.6 元,募集资金总额372,4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29,826,3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42,573,7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京 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 年12 月21 日出具的京都天华验字(2009) 第10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0 年1 月12 日和2010 年1 月15 日,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平安证券”) 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望京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 的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二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开设帐号为: 01090879400120109075374,截止2010 年1 月11 日,专户余额(含存单)为 27,079.95 万元。其中,以三个月定期存款方式存入的金额为2,580 万元,期限 从2010 年1 月11 起至2010 年4 月11 日;以六个月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金额为 4,000 万元,期限从2010 年1 月11 日起至2010 年7 月11 日;以十二个月定期 方式存入的金额为20,000 万元,期限从2010 年1 月11 日起至2011 年1 月11 日。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GIS 应用平台软件系列研发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以及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具体投资项目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以外,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开设帐号为: 110902097610101,截止2010 年1 月14 日,专户余额(含存单)为8,198 万元。 其中,以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金额为1,998 万元,期限自2010 年1 月14 日起至2010 年1 月21 日;以三个月定期方式存放的金额为500 万元,期限自 2010 年1 月14 日起至2010 年4 月14 日;以六个月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金额为 1,000 万元,期限自2010 年1 月14 日起至2010 年7 月14 日;以十二个月定期 存款方式存放的金额为4,700 万元,期限自2010 年1 月14 日起至2011 年1 月 14 日。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GIS 基础平台软件系列研发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以外,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公司承诺以存单形式存放的资金,在存单解除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平安证券或其保荐代表人,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平安证券。
三、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 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长风、齐政可以在专户银行营业 时间内随时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者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平安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因专户银行原因造成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 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 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或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