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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LabTech Instrument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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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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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在于规范所有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及中级管理层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职业行为,确保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准则及公司规章制度,从而防止损害公司、股东及员工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反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通过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并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为公司谋取不当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为谋取自身或他人利益,通过隐瞒、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致使公司或股东正当权益受损的不正当行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属于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公司的交易机会或可预期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的;

(四)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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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重大遗漏;

(六)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故意误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或报告;

(七)利用公司管理漏洞或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八)窃取或试图窃取公司机密或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或技术秘密;

(九)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谋利活动,或未经授权从事与公司存在商业竞争的经营管理活动;

(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十一)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公司、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为不正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偷逃税款;

(八)其他谋取公司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降低舞弊行为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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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九条 各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部门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单位、本部门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反舞弊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二)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三)对舞弊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报告;
(四)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
(五)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遵纪守法,积极配合舞弊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审计部举报,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四章 对舞弊行为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持续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坚持以身作则,坚持诚信、正直的职业道德操守,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制度和规范;
(二)加强员工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理解并遵守行为准则,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有关部门将公司的反舞弊制度及有关措施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重点宣传举报投诉方式及举报保护措施;
(四)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经营业务中遵纪守法和从事遵守诚信道德的行为,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诱惑;
(五)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员工充分认识事件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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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性,引以为戒;

(六)公司鼓励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并对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人员进行一定的奖励;

(七)其他有利于营造反舞弊企业文化环境的方式。

第十四条 为有效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自查自纠工作。确立可能发生舞弊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对重大舞弊事件及时分析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和实施相关的反舞弊内部控制措施;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诚信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员工档案中;审计部人员应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财务报告等作为审计重点,合理关注和检查公司内部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五章 舞弊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和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并公开发布电话、电子邮箱等舞弊举报渠道和方式。个人或组织提出舞弊举报事项时,应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及资料:

(一)鼓励实名举报,提供举报方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被举报方的姓名或名称,匿名举报的,应明确被举报方的姓名或名称及所属单位;

(二)详细描述舞弊举报事项、具体诉求,及提供与举报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对涉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当上报公司管理层和董事长,按照指示开展调查处理;对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应在接到举报后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进行有关调查时,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专业人员或机构协助调查;

(四)反舞弊调查人员所办理案件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公司相关部门可联合进行舞弊事件的调查,并按程序汇报调查报告、处理意见或评估报告;

(五)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应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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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舞弊案件的调查结果、工作报告要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对举报人员的保护和奖励措施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登记、审批或负责舞弊事件调查处理的所有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相关信息;

(二)不得向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信等涉及举报人个人信息的材料;

(三)受理举报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公司禁止任何打击或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或对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根据情况给予警告、降薪、调岗、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举报重大舞弊案件有重大作用且经调查属实的,审计部报管理层审批后对相关人员予以奖励。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经核实确属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根据情况给予警告、降薪、调岗、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罚及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造成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造成公司资产损失、信息失真、声誉受损等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所有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无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审计部应建议公司管理层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纪律处罚,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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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管理层应有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措施的书面报告,并按规定将结果向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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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