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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GOVA Co., Ltd — Management Reports 2014
Apr 2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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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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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3 年度述职报告
秦其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13 年度的工作中,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务,积极出席了公 司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了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 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我在201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情况向公司各位股东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1、2013 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 独立董事姓名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次) | 缺席(次) | ||
| 秦其明 | 11 | 11 | 0 | 0 |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没有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的情形,也没有缺席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情形。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 均投了赞成票。
- 2、出席2013 年股东大会情况
2013 年,本人参加了公司在2013 年度召开的3 次股东大会,积极听取现场股东提 出的意见和建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3 年度,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态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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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13 年4 月16 日,本人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公司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已建立了较 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在报告期内得到有效执行。
2、关于公司2012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2 年度未发生任何关联交易行为,未发生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及 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及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 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 (2)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津贴的调整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 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 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同意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并同意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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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司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 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 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公司募投资金的使用与存放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 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
7、关于续聘公司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 在担任公司2012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 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关联股东或公司利益的情况,同 意继续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 会审议。
8、关于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投项目均已完成,募投项目的实施进一步增强公司生产能力,有效地改善公 司内部制造和管理环境,为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做出积极贡献。公司本次使用结余募集资 金及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运 营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结余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专 户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2013 年5 月29 日,本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拟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
我们认为:北京汉王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智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 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 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 司为汉王智通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的人民币不超过5,000 万 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2013 年6 月4 日,本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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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 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四)2013 年8 月14 日,本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客观需要作出 的谨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次延期的事项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2、关于《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及更名》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合并 及更名发表事前认可如下: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3 年度财务审计 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同意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聘任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2013 年10 月22 日,本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拟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北京汉王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智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 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汉王 智通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申请的人民币不超过2,000 万元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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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关于增加子公司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关于增加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拟追加向子公司担保额度至8,000 万元,由我公司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本次被担保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此次担 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与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该事项有利于公司业务的 发展,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六)2013 年12 月16 日,本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选举公司副 董事长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许欣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许欣先生的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 素养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条件;
2、许欣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令尚 未解除的情形;
3、公司选举许欣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的提名程序及会议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许欣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
(七)2013 年12 月23 日,本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为控股子公 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北京汉王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智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 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该担保 事项。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2013 年度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深入 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等情况,并进行了认真审核。及时了解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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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 权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3、不断强化自身的专业水平,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 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 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面的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 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 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四、在董事会各委员会的任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在2013 年主要履 行了以下职责:
(一)战略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期间,在全面分析和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公 司所处行业及自身发展阶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公司新的发展策略,为实现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业务的调整及拓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提名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和战略调 整,认真研究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配置,同时规范了选聘流程,制定了选 聘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储备工作奠定了基础。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3 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 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电话和邮件, 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 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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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六、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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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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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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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2013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14 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 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确保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本人也衷心希望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下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断增强 盈利能力,使公司能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秦其明 2014 年4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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