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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GOVA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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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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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国际大厦2301 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 TEL: ( 8610 ) 58918166 传真/ FAX :( 8610 ) 58918199 网址 /WEBSITE : http://www.kangdabj.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2]039 号
致: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 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 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 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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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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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北京数字政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2 年 4 月1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 2012 年 5 月 7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海淀区 西直门北大街 32 号枫蓝国际中心 A 座 18 层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强华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并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的 12 名 股东均为 2012 年 5 月 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426.5208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 8,400 万股的 52.69%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均具有参加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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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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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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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二〇一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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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二〇一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二〇一一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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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二〇一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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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二〇一一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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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二〇一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审议《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二〇一二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 2012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 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监事 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本次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一致,无新提案。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上述议案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 交易及其他相关股东应回避表决的事项。
经表决,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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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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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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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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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付 洋 经办律师: 鲍卉芳
周 延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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