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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GOVA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1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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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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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国际大厦2301 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 TEL: ( 8610 ) 85262828 传真/ FAX :( 8610 ) 85262826 网址 /WEBSITE : http://www.kangdabj.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 [2011]046 号
致: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接受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 “ 《规则》 ” )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 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 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 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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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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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11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 集。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数 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4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 点在北京市海淀 区西直门北大街 32 号枫蓝国际中心 1 号楼 18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吴强华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3 名,均为 2011 年 5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36,763,3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6,000,000 股的 65.65% 。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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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一)审议《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 2010 年年度报告》及《 2010 年年度报告摘要》;
(四)审议《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 2010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
(六)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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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关于修改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津贴的预案》;
(九)审议《 <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的议案》;
(十)审议《 <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 制度 > 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11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或 2011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相关董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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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不 涉及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表决结束后,公 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按《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经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获得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召集人代表(公司董事长)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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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付 洋 经办律师:张宇佳
康晓阳 二○一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