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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aspr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Apr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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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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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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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BuildingD,ParkviewGreenFangCaoDi,No.9,DongdaqiaoRoad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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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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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1年4月20日(星期二)13: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丰台区南 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21号楼当升科技11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夏 晓鸥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1 年4月2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为:

(1)截至2021年4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3人,代表股份142,111,71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1.3283%。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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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16,732,00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5.733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 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 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人,代表股份25,379,714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5949%。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为:

提案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提案名称
累积投票议案(等额选举)
1.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6人)
1.01 《关于选举李建忠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黄松涛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 《关于选举盛忠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 《关于选举李志会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5 《关于选举陈彦彬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6 《关于选举邹纯格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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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关于选举刘明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02 关于选举贾小梁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沈翎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应选3人)
3.00
3.01 《关于选举马继儒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刘翃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3 《关于选举郑晓虎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 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 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 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3项,表决结果如下:

1、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李建忠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142,000,508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99.9217%,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为25,324,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8%。表决结果为当选。

(2)《关于选举黄松涛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142,000,508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99.9217%,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为25,324,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8%。表决结果为当选。

(3)《关于选举盛忠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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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得票数为142,000,508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99.9217%,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为25,324,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8%。表决结果为当选。

(4)《关于选举李志会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142,000,508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99.9217%,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为25,324,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8%。表决结果为当选。

(5)《关于选举陈彦彬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142,000,508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99.9217%,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为25,324,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8%。表决结果为当选。

(6)《关于选举邹纯格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142,000,508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99.9217%,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为25,324,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8%。表决结果为当选。

2、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1)《关于选举刘明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142,111,227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99.9997%, 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为25,434,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表决结果为当选。

(2)《关于选举贾小梁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142,111,227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99.9997%, 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为25,434,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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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表决结果为当选。

(3)《关于选举沈翎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142,111,227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99.9997%, 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为25,434,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表决结果为当选。

3、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马继儒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142,112,087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100.0003%, 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为25,435,7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15%。表决结果为当选。

(2)《关于选举刘翃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124,160,891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87.3685%, 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为7,484,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256%。表决结果为当选。

(3)《关于选举郑晓虎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124,160,891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87.3685%, 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为7,484,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256%。表决结果为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 决程序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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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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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彭 雪 峰 见证律师: 沈永熙

授权人签字:

王 隽

见证律师:

关 然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