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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aspr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Ma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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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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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当升科技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庞雪梅 | 联系电话:010-60833116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家骥 | 联系电话:010-6083304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0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公司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并执 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 用情况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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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 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 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 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 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 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 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 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 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 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 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 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 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未发现需要进一步整改的事项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6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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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20年4月14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新证券法、信息披露以及近期资 本市场政策动态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无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无 |
| 3.“三会”运作 | 无 | 无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无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无 |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无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无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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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无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1.2015年5月4日,公司控股股 东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 具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 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2015年5月4日,公司控股股 东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 公司出具承诺:(1)保证上市公司 人员独立;(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 完整; (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5) 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
是 | 不适用 |
| 3.2015年5月4日,姚福来、刘 恒才、田立勤、付强出具关于同业 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 承诺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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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2015年5月4日,姚福来、刘 恒才、田立勤、付强向公司出具承 诺:(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4) 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5)保证 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
是 | 不适用 |
|---|---|---|
| 5.2015年9月15日,姚福来、刘 恒才、田立勤、付强、大唐电信投 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大宇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重庆中新融拓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长江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在公司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认 购的股份的股份限售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6.2015年5月4日,姚福来、刘 恒才、田立勤、付强出具关于约定 其服务期及竞业禁止义务和相关 违约责任条款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7.2020年9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8.2021年1月6日,公司控股股东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 股份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9.2020 年9 月23 日,公司控股股 东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 于标的资产权属状况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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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2020年9月23日,公司控股股 东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 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 11.2021 年1 月6 日,公司控股股 东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 于保障业绩补偿义务实现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2.2020年9月23日,公司控股股 东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 于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 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3.2010年4月27日,公司控股 股东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出具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 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4.2010年4月27日,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晓明、陈彦 彬承诺:所持有公司股票解禁后, 在各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各自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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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1号),认为雪人股份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 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2018年末尚有对5家 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 民币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 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年1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 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6号),认为2016年 至2018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 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年1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司保荐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 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1号),认为 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3、2020年3月5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 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 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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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修 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 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 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科 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 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 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 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1 年内不接受发 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 5、2020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 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名责任人员)》(〔2020〕21号),认为新纶 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 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 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 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 告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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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7、2020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 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 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 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 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 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 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 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 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 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 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 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 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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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司 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 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 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 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 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 整改程序。 11、2020年6月30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 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 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 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 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 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 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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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年8月18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8号), 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2016 年2017 年期间通 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 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 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 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 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 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 13、2020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0 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 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 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 定》中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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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14、2020年1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 监管函〔2020〕第189号),监管函指出:熊猫 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5.1.6 条、第8.6.4条规定。 15、2020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保荐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辉龙”)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 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 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 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 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 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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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17、2020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 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号),监管措施指 出:2018年、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 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2020 年半 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政 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 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 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 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0年4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 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3号),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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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过 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据 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2020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 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 定。 4、2020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 话措施的决定》,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 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荐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 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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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内部 控制,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 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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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 _____ 庞雪梅 王家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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