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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aspr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Mar 22, 2021

55093_rns_2021-03-22_94b87a87-4e8d-425f-9005-a74451f0c7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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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当升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庞雪梅 联系电话:010-60833116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家骥 联系电话:010-60833040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公司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并执
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
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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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
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
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
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
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
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
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
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
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
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
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
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
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未发现需要进一步整改的事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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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0年4月14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新证券法、信息披露以及近期资
本市场政策动态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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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2015年5月4日,公司控股股
东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
具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
占用方面的承诺
不适用
2.2015年5月4日,公司控股股
东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
公司出具承诺:(1)保证上市公司
人员独立;(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
完整;
(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5)
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不适用
3.2015年5月4日,姚福来、刘
恒才、田立勤、付强出具关于同业
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
承诺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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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2015年5月4日,姚福来、刘
恒才、田立勤、付强向公司出具承
诺:(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4)
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5)保证
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不适用
5.2015年9月15日,姚福来、刘
恒才、田立勤、付强、大唐电信投
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大宇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重庆中新融拓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长江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在公司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认
购的股份的股份限售承诺
不适用
6.2015年5月4日,姚福来、刘
恒才、田立勤、付强出具关于约定
其服务期及竞业禁止义务和相关
违约责任条款的承诺
不适用
7.2020年9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不适用
8.2021年1月6日,公司控股股东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
股份锁定的承诺
不适用
9.2020 年9 月23 日,公司控股股
东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
于标的资产权属状况的承诺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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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2020年9月23日,公司控股股
东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
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不适用
11.2021 年1 月6 日,公司控股股
东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
于保障业绩补偿义务实现的承诺
不适用
12.2020年9月23日,公司控股股
东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
于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
承诺
不适用
13.2010年4月27日,公司控股
股东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出具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
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不适用
14.2010年4月27日,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晓明、陈彦
彬承诺:所持有公司股票解禁后,
在各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各自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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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事项 说 明
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1号),认为雪人股份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
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2018年末尚有对5家
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
民币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
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年1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
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6号),认为2016年
至2018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
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年1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司保荐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
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1号),认为
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3、2020年3月5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
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
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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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报告事项 说 明
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修
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
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
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科
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
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
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
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1 年内不接受发
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
5、2020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
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名责任人员)》(〔2020〕21号),认为新纶
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
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
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
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
告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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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报告事项 说 明
7、2020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
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
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
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
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
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
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
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
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
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
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
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
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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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报告事项 说 明
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司
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
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
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
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
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
整改程序。
11、2020年6月30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
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
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
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
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
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
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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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报告事项 说 明
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年8月18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8号),
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2016 年2017 年期间通
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
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
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
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
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
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
13、2020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0 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
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
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
定》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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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报告事项 说 明
14、2020年1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
监管函〔2020〕第189号),监管函指出:熊猫
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5.1.6
条、第8.6.4条规定。
15、2020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保荐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辉龙”)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
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
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
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
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
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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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17、2020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
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号),监管措施指
出:2018年、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
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2020 年半
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政
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
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
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
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0年4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
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3号),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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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报告事项 说 明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过
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据
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2020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
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
定。
4、2020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
话措施的决定》,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
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荐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
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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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报告事项 说 明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内部
控制,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
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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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 _____ 庞雪梅 王家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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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