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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aspr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Apr 1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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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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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4]A0068 号

致: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 贵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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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3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开发布了《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 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及登记办法、通讯方式、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11日下午2:0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 总部基地18区21号楼十一层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 事长蒋开喜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 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该等公告所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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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等资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50,202,78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1.3767%;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全部议案,没有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 议,依照贵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由中外合资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现场选举了2名股 东代表和1名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 和监票。表决票当场清点后,予以公布。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 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 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3

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秦 桥 史雪飞 2014 年4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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