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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aspr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n 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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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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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2017 年5 月)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 1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3,034,020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6,068,040元。 |
| 2 |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83,034,020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66,068,040股,均为普通股。 |
| 3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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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 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外的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 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外的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
|---|---|---|
| 4 |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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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八)列席董事会会议;(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八)列席董事会会议;(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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