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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aspr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r 2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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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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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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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2015 年3 月)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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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公司发行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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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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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以及公司受赠现金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以及公司受赠现金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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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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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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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或《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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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 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本章 程的规定,在必要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 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本章 程的规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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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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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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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四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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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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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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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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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发行证券;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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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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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 名;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 名;设董事长1 人。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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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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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 |
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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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 董事长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 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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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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