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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aspr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ug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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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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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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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八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会出具,并由贵所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转发的《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 核函〔2021〕020187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升科技”、“发行人”或“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保荐人”)、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相关方对意见落实函所列示问 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
现就本次落实函提出的问题书面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落实函回复所使用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以 下回复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本落实函回复中的字体格式说明如下:
| 落实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
| 对问题的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 楷体(加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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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问题一 ................................................................................................................................... 3 问题二 ................................................................................................................................... 5 问题三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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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申请人未完整说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近三年实现效益的情况。请申请 人董事会按照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请会计师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回复: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修订稿)》及《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鉴证报告》出具情况
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按照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修订并编制了《北京当升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修订稿)》,会计师对前述报告进 行审核并出具了《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大华核字[2021]0010233 号),补充完善了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近三年 实现效益的情况。
(二)募集说明书更新情况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历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之“六、前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中补充完善如下: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如下表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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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实际投资项目 | 截止日投资项 目累计产能利 用率 |
承诺效益 | 最近三年一期实际效益 | 截止日累计实 现效益 |
是否达到预 计效益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2018 年度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1-3 月 | ||||
| 1 | 江苏当升锂电正极材料生产基 地三期工程 |
93.72% | 7,237.56 | 建设中 不适用 |
建设中 不适用 |
8,105.38 | 4,732.06 | 12,837.44 | 是 |
| 2 | 江苏当升锂电材料技术研究中 心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4 | 当升科技锂电新材料产业基地 一期工程第一阶段 |
-- | 9,046.96 | -- | -- |
建设中 不适用 |
建设中 不适用 |
建设中 不适用 |
建设中 不适用 |
注:根据《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江苏当升锂电正极材料生产基地三 期工程项目产能为 18,000 吨,投资内部收益率为 14.07%(税后),对应达产后预计年均净利润为 16,284.52 万元/年;调整后江苏当升锂电正极材料生产基 地三期工程项目产能为 8,000 吨,达产后预计年均净利润为 7,237.56 万元/年(=16,284.52×8,000/18,000);当升科技锂电新材料产业基地一期工程第一阶段 对应募投项目产能为 10,000 吨,达产后预计年均净利润为 9,046.96 万元/年(=16,284.52×10,000/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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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根据申请材料,截至 2021 年 3 月末,申请人持有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科电气 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金额为 8,385.46 万元。同时,申请人与中科电气业务具有 协同效应,持有中科电气股份不属于财务性投资。请申请人说明:(1)获得及持 有中科电气股份的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结合投 资目的及协同效应的实现情况说明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获得及持有中科电气股份的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 则规定
(一)获得及持有中科电气股份的具体情况
2011年度,当升科技在发展自身锂电正极材料业务同时,拟参与投资新能源 锂电材料其他领域的优质企业以分散自身的经营风险,形成产业协同效应,积极 与湖南星城石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城石墨”)及其股东就投资事 宜进行洽谈。
星城石墨于2001年5月24日成立,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金洲新 区泉洲北路。星城石墨主要从事锂电池负极材料的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石墨 粉,属于新能源材料行业。
2011年10月,当升科技以2,667万元投资并持有星城石墨1,244.50万股股份, 占其股本总额40%。增资后,湖南星城注册资本由1,400万元增加至3,111万元。
2014年3月11日,星城石墨以净资产转增股本,股本由原3,111万元增至6,000 万元,当升科技股本由原1,244.50万元增至2,400万元,原始投资成本摊薄为1.11 元/股。
2014年8月22日,星城石墨正式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31086。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星城石墨股本总额6,000万元,股本结构为当升科技 持有40%,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5%,其他个人股东(一致行动人) 共计持股45%。
为有利于星城石墨在新三板市场后续做市,提高其股票的流动性,增强星城 石墨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进而有利于当升科技全体股东利益,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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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公司湖南星城石 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当升科技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 式转让所持有的星城石墨不超过300万股,不超过其总股本的5%。2015年6月30 日,当升科技与赵永恒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当升科技将星城石墨5%股权 以1,500万元价格转让给赵永恒,转让后,公司持有星城石墨股本为2,100万股。
2015年6月23日,星城石墨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湖 南星城石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 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星城石墨向长沙斯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发行股票不超过200万股,发行价格为2.5元/股。2015年7月22日, 星城石墨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湖南星城石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股票发行方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星城石墨向红土基金发行不超过200万股,发行价格为5 元/股。本次发行完成后,星城石墨注册资本增加至6,400万元,当升科技持股比 例为32.81%。
2016年8月,上市公司中科电气(300035.SZ)拟整体收购星城石墨,星城石 墨100%股权评估作价49,998.86万元,其中当升科技所持标的作价16,406.25万元。 中科电气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公司支付交易对价,支付股份与现金比为 7:3。本次交易中科电气共向当升科技发行9,849,378股,发行价格11.66元/股。 2017年2月3日,星城石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终止挂
牌。
截至2021年6月末,公司共计持有中科电气4,761,612股。
(二)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公司以所持星城石墨股权为对价取得中科电气新发行股份,并于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中核算所持有的中科电气股份。
当升科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该会 计政策变更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十七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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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 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 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 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九条 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 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 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七章 公允价值层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 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 值。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价。活跃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 定价信息的市场。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 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2019年末,公司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将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原在可供 - 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中科电气股份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 权益性投资核算。由于 中科电气为上市公司,其股份存在公开市场报价,当升科技采用第一层次公允价 值计量核算中科电气股票价值,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将公允价值变动形 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其相关的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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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对所持中科电气股份核算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及会计师查阅了当升科技投资星城石墨的相关文件以及以星 城石墨股权认购中科电气股份的相关决议文件;审阅了报告期各年度持有中科电 气股份的情况;复核了公司所持中科电气股份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相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公司对中科电气股份核算符合会计准则的 相关规定。
二、结合投资目的及协同效应的实现情况说明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的原因及 合理性。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
“(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 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 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 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2011 年,当升科技看好星城石墨在同属新能源电池核心材料的锂离子电池 负极材料方面的发展,并拟分散自身的经营风险,形成产业协同效应,故参与投 资星城石墨,并成为星城石墨第一大股东,星城石墨管理层基于一致行动关系作 为星城石墨的实际控制人。2015 年,经过多年在负极材料产业的业务积累,星 城石墨进入快速发展期,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企业后续发展,经过综合考虑,当升 科技与星城石墨管理层接受中科电气的股份收购。
目前,中科电气主营业务涵盖锂电负极业务及磁电装备业务。当升科技所生 产的正极材料与中科电气所生产的负极材料同属于锂电池生产制造的核心材料, 加之与星城石墨的投资渊源,当升科技与中科电气在客户开发尤其是国际客户渠 道形成协同效应。
在以星城石墨股权换股取得中科电气股份前,公司取得星城石墨股份系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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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在产业协同方面的战略考虑,交易完成至今,公司仍持有部分中科电气股份, 并非以获得短期投资收益为目的,且不属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 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综上,公司对中科电气的投资系公司以持有的从事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等业 务的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股权为对价所取得,系以整合业务为目的,中科 电气目前业务领域与公司主业所从事的锂电正极材料业务同属于新能源电池材 料领域,在公司业务及客户开发方面具有一定协同效应,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及会计师查阅了当升科技投资星城石墨的相关文件,并就公司 投资中科电气事宜与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比对。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公司投资中科电气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有 合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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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报告期内,申请人采购和销售集中度较高。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向前五 名客户销售和向前五名原材料供应商采购的基本情况,包括不限于名称、销售或 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2)公司前五大客 户和供应商开发方式及合作历史,供应商和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属于行业惯例, 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的重大依赖,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 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向前五名客户销售和向前五名原材料供应商采购的基本情况,包括不 限于名称、销售或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 (一)向前五名客户销售和向前五名原材料供应商采购的基本情况,包括 不限于名称、销售或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
1 、向前五名客户销售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营业收入 比例 |
销售内容 |
| 2021年 1-3月 |
1 | SK 及其子公司 | 27,110.66 | 21.45% | 多元材料 |
| 2 |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 |
20,902.55 | 16.54% | 多元材料、钴 酸锂 |
|
| 3 |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 |
8,966.94 | 7.09% | 多元材料、钴 酸锂 |
|
| 4 | 北电爱思特(江苏)科技有 限公司 |
8,945.43 | 7.08% | 多元材料 | |
| 5 | Murata Manufacturing CO.,LTD 及其子公司 |
8,123.02 | 6.43% | 多元材料 | |
| 合计 | 74,048.60 | 58.59% | |||
| 2020年 度 |
1 | SK 及其子公司 | 83,402.20 | 26.20% | 多元材料 |
| 2 |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 |
37,848.13 | 11.89% | 多元材料、钴 酸锂 |
|
| 3 | LG 及其子公司 | 27,753.03 | 8.72% | 多元材料 | |
| 4 | 北电爱思特(江苏)科技有 限公司 |
19,085.07 | 6.00% | 多元材料 | |
| 5 | Murata Manufacturing |
15,624.78 | 4.91% | 多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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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营业收入 比例 |
销售内容 |
|---|---|---|---|---|---|
| CO.,LTD 及其子公司 | |||||
| 合计 | 183,713.21 | 57.71% | |||
| 2019年 度 |
1 |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 |
28,327.81 | 12.40% | 多元材料、钴 酸锂 |
| 2 | LG 及其子公司 | 27,291.98 | 11.95% | 多元材料 | |
| 3 | 上海卡耐新能源有限公司 | 23,169.76 | 10.14% | 多元材料 | |
| 4 | SAMSUNGSDI 及其子公司 | 16,512.86 | 7.23% | 多元材料、钴 酸锂 |
|
| 5 | SK 及其子公司 | 16,211.21 | 7.10% | 多元材料 | |
| 合计 | 111,513.61 | 48.82% | |||
| 2018年 度 |
1 |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 |
48,811.62 | 14.88% | 多元材料、钴 酸锂 |
| 2 | SAMSUNGSDI 及其子公司 | 42,629.33 | 12.99% | 多元材料 | |
| 3 | 上海卡耐新能源有限公司 | 34,800.60 | 10.61% | 多元材料 | |
| 4 | Murata Manufacturing CO., LTD |
32,387.31 | 9.87% | 多元材料 | |
| 5 | 孚能科技(赣州)有限公司 | 19,090.56 | 5.82% | 多元材料 | |
| 合计 | 177,719.42 | 54.17% |
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已合并计算。
2 、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 期间 2021年 1-3月 2020年 度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 采购占比 | 采购内容 | |
| 1 |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 |
24,080.23 | 22.07% | 前驱体、四氧化 三钴 |
|
| 2 |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 |
22,992.46 | 21.07% | 前驱体、四氧化 三钴 |
|
| 3 | 兰州金通储能动力新材料 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13,788.07 | 12.64% | 前驱体 | |
| 4 | 青海中信国安技术发展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6,048.93 | 5.54% | 碳酸锂 | |
| 5 | 池州西恩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
5,924.07 | 5.43% | 硫酸镍、前驱体 | |
| 合计 | 72,833.76 | 66.74% | |||
| 1 |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 |
91,371.36 | 33.15% | 前驱体、四氧化 三钴、硫酸镍 |
|
| 2 |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 |
37,023.76 | 13.43% | 前驱体、四氧化 三钴 |
|
| 3 | 兰州金通储能动力新材料 | 18,428.22 | 6.69% | 前驱体 |
11
| 期间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 采购占比 | 采购内容 |
|---|---|---|---|---|---|
| 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
| 4 | 青海中信国安技术发展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16,096.58 | 5.84% | 碳酸锂 | |
| 5 | 池州西恩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
12,458.32 | 4.52% | 硫酸镍、前驱体 | |
| 合计 | 175,378.24 | 63.63% | |||
| 2019年 度 |
1 |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 |
42,693.25 | 27.82% | 前驱体、四氧化 三钴、硫酸钴 |
| 2 | 青海中信国安技术发展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17,739.93 | 11.56% | 碳酸锂 | |
| 3 | 山西正兴有色金属有限公 司 |
11,393.86 | 7.43% | 四氧化三钴、硫 酸镍、硫酸钴 |
|
| 4 | 池州西恩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
9,193.22 | 5.99% | 硫酸镍 | |
| 5 |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 |
8,705.32 | 5.67% | 前驱体 | |
| 合计 | 89,725.58 | 58.48% | |||
| 2018年 度 |
1 |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 |
80,531.16 | 32.04% | 前驱体、四氧化 三钴、硫酸钴 |
| 2 | 青海中信国安技术发展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22,906.54 | 9.11% | 碳酸锂 | |
| 3 | 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21,376.00 | 8.50% | 前驱体 | |
| 4 | 山西正兴有色金属有限公 司 |
18,610.67 | 7.40% | 四氧化三钴、硫 酸钴、硫酸镍 |
|
| 5 | 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 | 9,649.36 | 3.84% | 碳酸锂 | |
| 合计 | 153,073.73 | 60.90% |
注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已合并计算。
(二)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的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期间 | 序 号 |
客户名称 | 2021 年3 月末 应收账款余额 |
截至2021 年6 月末 已回款金额 |
截至2021 年6 月末 已回款金额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 2021年 1-3月 |
1 | SK 及其子公司 | 23,401.86 | 23,401.86 | 100.00% | 23,401.86 | 100.00% |
| 2 |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 |
24,556.86 | 15,386.32 | 62.66% | 15,386.32 | 62.66% | |
| 3 |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 |
9,650.49 | 9,650.49 | 100.00% | 9,650.49 | 100.00% | |
| 4 | 北电爱思特(江苏)科技 有限公司 |
8,062.27 | 8,062.27 | 100.00% | 8,062.27 | 100.00% | |
| 5 | Murata Manufacturing CO.,LTD 及其子公司 |
3,937.15 | 3,937.15 | 100.00% | 3,937.15 | 100.00% |
12
| 合计 | 合计 | 69,608.64 | 60,438.10 | 86.83% | 60,438.10 | 86.83% | |
|---|---|---|---|---|---|---|---|
| 期间 | 序 号 |
客户名称 | 2020 年末 应收账款余额 |
截至2021 年3 月末 已回款金额 |
截至2021 年6 月末 已回款金额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 2020年 度 |
1 | SK 及其子公司 | 11,528.49 | 11,528.49 | 100.00% | 11,528.49 | 100.00% |
| 2 |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 |
23,555.90 | 22,366.73 | 94.95% | 23,555.90 | 100.00% | |
| 3 | LG 及其子公司 | 5,234.84 | 5,156.93 | 98.51% | 5,234.84 | 100.00% | |
| 4 | 北电爱思特(江苏)科技 有限公司 |
4,525.55 | 4,525.55 | 100.00% | 4,525.55 | 100.00% | |
| 5 | Murata Manufacturing CO.,LTD 及其子公司 |
1,940.89 | 1,940.89 | 100.00% | 1,940.89 | 100.00% | |
| 合计 | 46,785.67 | 45,518.59 | 97.29% | 46,785.67 | 100.00% | ||
| 期间 | 序 号 |
客户名称 | 2019 年末 应收账款余额 |
截至2020 年3 月末 已回款金额 |
截至2021 年6 月末 已回款金额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 2019年 度 |
1 |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 |
172.35 | 172.35 | 100.00% | 172.35 | 100.00% |
| 2 | LG 及其子公司 | 5,211.76 | 5,211.76 | 100.00% | 5,211.76 | 100.00% | |
| 3 | 上海卡耐新能源有限公司 | 1,077.95 | - | - | 1,077.95 | 100.00% | |
| 4 | SAMSUNGSDI 及其子公司 | 758.99 | 758.99 | 100.00% | 758.99 | 100.00% | |
| 5 | SK 及其子公司 | 6,791.46 | 5,507.00 | 81.09% | 6,791.46 | 100.00% | |
| 合计 | 14,012.51 | 11,650.10 | 83.14% | 14,012.51 | 100.00% | ||
| 期间 | 序 号 |
客户名称 | 2018 年末 应收账款余额 |
截至2019 年3 月末 已回款金额 |
截至2021 年6 月末 已回款金额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 2018年 度 |
1 |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 |
31,361.89 | 295.87 | 0.94% | 13,864.34 | 44.21% |
| 2 | SAMSUNGSDI 及其子公司 | 9,995.00 | 9,995.00 | 100.00% | 9,995.00 | 100.00% | |
| 3 | 上海卡耐新能源有限公司 | 11,608.15 | 7,600.00 | 65.47% | 11,608.15 | 100.00% | |
| 4 | Murata Manufacturing CO.,LTD 及其子公司 |
3,218.44 | 3,218.44 | 100.00% | 3,218.44 | 100.00% | |
| 5 | 孚能科技(赣州)有限公 司 |
27.51 | - | - | 27.51 | 100.00% | |
| 合计 | 56,210.99 | 21,109.31 | 37.55% | 38,713.44 | 68.87% |
注:(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已合并计算。 (2)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已回款金额为信用事件发生前后累计回款金额。
截至2021 年6 月末,公司2018 年度前五大客户中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比克”)及其子公司回款比例较低,主要是由于客户自
13
身出现信用风险事件导致回款能力下降所致。深圳比克成立于2005 年,总部位 于广东深圳,母公司为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称“比克电池”)。 郑州 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称“郑州比克”)成立于2013 年,注册地位于河南郑 州,是深圳比克的子公司。深圳比克及郑州比克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研发、生 产和销售。
信用风险事件发生前,深圳比克及郑州比克为公司主要客户,公司销售给 深圳比克和郑州比克的产品包括各类型号的多元材料和钴酸锂产品,公司给予 深圳比克和郑州比克的信用期为“货到次月起120 日”。截至2018 年末,公司 应收深圳比克及其子公司郑州比克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账龄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金额 | 比例 | |||
| 信用期内 | 13,411.90 | 42.76% |
134.12 |
1.00% |
| 信用期外1 年以内 | 17,949.99 | 57.24% |
897.50 |
5.00% |
| 1 年以内小计 | 31,361.89 | 100.00% |
1,031.62 |
3.29% |
| 1-2 年 | - | - |
- |
- |
| 2-3 年 | - | - |
- |
- |
| 3-4 年 | - | - |
- |
- |
| 4-5 年 | - | - | - | |
| 5 年以上 | - | - |
- |
- |
| 合计 | 31,361.89 | 100.00% |
1,031.62 |
3.29% |
2018 年末,公司应收深圳比克、郑州比克款项合计为31,361.89 万元,范 围涉及2018 年5 月11 日起签订的30 笔合同,2018 年末,由于上述应收款项的 账龄情况并未出现异常,深圳比克、郑州比克的信用状况未出现明显恶化,公 司对上述款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2019 年,由于补贴大幅下降以及产业链相关企业产能盲目扩张等原因,部 分车企和动力电池企业出现资金链紧张问题。深圳比克、郑州比克开始出现拖 延支付货款的情况,公司虽然通过控制发货、上门催收、发送催款函、律师函 等多种方式回收部分账款,但仍有部分货款未得到及时支付。
鉴于深圳比克及其子公司在2019 年出现明显的账款拖欠,2019 年11 月8 日,当升科技发布《关于应收账款风险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针对深圳比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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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子公司应收账款的基本情况、逾期相关风险、公司采取的包括对其生产线的 财产保全措施等应对手段以及对业绩的可能影响;2019 年11 月12 日,深圳比 克发布声明称未能如约付清供应商货款系其目前面临一定的现金流压力,其中 主要受众泰汽车及华泰汽车未付货款影响,并因此波及上游厂商。
当年,为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及时追讨所欠款项,公司及子公司江 苏当升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偿还拖欠的货款以及逾期 利息,同时根据评估深圳比克、郑州比克的经营状况及还款能力、诉讼胜诉的 可能性及保全财产的可执行性及外部市场环境等后,对其2019 年末应收账款采 取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为70%。
2020 年末,结合债务人相关诉讼仲裁的具体情况、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期 后回款进度,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深圳比克、郑州比克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单项 计提比例增加10%,累计计提比例提高至80%。
目前,公司针对郑州比克、深圳比克的上述应收账款的追偿进展情况如下: 2020 年10 月10 日,北京二中院判决深圳比克、郑州比克向公司支付货款及逾 期付款利息,比克电池、李向前(深圳比克法定代表人)对前述应支付的货款 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比克电池提起上诉。2021 年5 月28 日,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民终79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2021 年6 月17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京02 执858 号《执行裁定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020 年 11 月 4 日,南通中院判决比 克公司向江苏当升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后比克公司提起上诉;2021 年 1 月 15 日,江苏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后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此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 06 执 70 号《执行裁 定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自2019 年11 月8 日当升科技发布《关于应收账款风险的提示性公告》,截 至2021 年6 月末,公司共收到深圳比克及其子公司有效还款8,794.90 万元(针 对2019 年11 月8 日应收账款余额)。2021 年6 月末,公司应收深圳比克及其子 公司款项账面原值及坏账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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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
|---|---|---|---|---|---|
| 深圳比克 | 15,897.44 | 12,717.95 |
80.00% |
3,179.49 |
|
| 郑州比克 | 13,157.28 | 10,525.82 |
80.00% |
2,631.46 |
|
| 合计 | 29,054.71 | 23,243.77 |
80.00% |
5,810.94 |
2021 年7 月1 日至8 月24 日,公司新增收到深圳比克及其子公司还款 2,642.66 万元。
比克信用事件发生后的各期末,公司应收深圳比克及郑州比克相关款项的 账龄分布如下:
单位:万元
| 账龄 | 2018 年度会计 政策对于该账 龄款项坏账计 提比例 |
2019 年末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2019 年末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2020 年末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2020 年末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2021 年3 月末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2021 年3 月末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2021 年6 月末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2021 年6 月末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 信用期内 | 1% | 8.75 | 0.02% |
- |
- |
- |
- |
- |
- |
|
| 信用期外1 年以内 | 5% |
11,556.51 | 30.55% |
- |
- |
- |
- |
- |
- |
|
| 1 年以内小计 | 11,565.26 | 30.57% |
- |
- |
- |
- |
- |
- |
||
| 1-2 年 | 10% | 26,265.60 | 69.43% |
11,560.93 | 31.16% |
10,926.81 | 34.45% |
7,002.48 |
24.10% |
|
| 2-3 年 | 30% | - | - | 25,542.40 | 68.84% |
20,787.59 | 65.55% |
19,738.52 | 67.94% |
|
| 3-4 年 | 50% | - | - |
- |
- |
- |
- |
2,313.71 |
7.96% |
|
| 4-5 年 | 70% | - | - | - |
- |
- |
- |
- |
- |
|
| 5 年以上 | 100%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37,830.86 | 100.00% | 37,103.32 | 100.00% | 31,714.40 | 100.00% | 29,054.71 | 100.00% |
公司2019 年度至今,针对深圳比克、郑州比克应收账款采用单项计提预期
信用损失方式计提坏账,相较于原按账龄确定坏账计提比例,更加谨慎。此外 通过检查相关诉讼资料,了解相关诉讼仲裁的具体情况、持续跟踪债务人的生 产经营及款项支付情况、检查期后回款、对比同行业公司针对深圳比克及其子 公司款项计提比例等,确认公司对于深圳比克及其子公司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 计提充分。
二、公司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开发方式及合作历史,供应商和客户集中度 较高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的重大依赖,是否存在 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
(一)公司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开发方式及合作历史,是否存在长期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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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
1 、公司前五大客户开发方式及合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前五大客户合作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开发方式 | 开始合作 时间 |
是否存在长期的 业务合作协议 |
是否存在特殊利益 安排或关联关系 |
|---|---|---|---|---|---|
| 1 | SK 及其子公司 | 商务恰谈 | 2013年 | 是 | 不存在 |
| 2 |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 |
不存在 | |||
| 商务洽谈 | 2010年 | 是 | |||
| 3 |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 |
不存在 | |||
| 招投标 | 2003年 | 否 | |||
| 4 | 北电爱思特(江苏)科技有限 公司 |
不存在 | |||
| 商务洽谈 | 2019年 | 否 | |||
| 5 | Murata Manufacturing CO.,LTD 及其子公司 |
不存在 | |||
| 商务恰谈 | 2010年 | 否 | |||
| 6 | LG 及其子公司 | 商务恰谈 | 2008年 | 否 | 不存在 |
| 7 | 上海卡耐新能源有限公司 | 商务恰谈 | 2016年 | 否 | 不存在 |
| 8 | SAMSUNGSDI 及其子公司 | 商务恰谈 | 2005年 | 否 | 不存在 |
| 9 |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 |
不存在 | |||
| 商务恰谈 | 2007年 | 否 | |||
| 10 | 孚能科技(赣州)有限公司 | 商务恰谈 | 2010年 | 否 | 不存在 |
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已合并列示。
2 、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开发方式及合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前五大供应商合作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开发方式 | 开始合作 时间 |
是否存在长期的 业务合作协议 |
是否存在特殊利益 安排或关联关系 |
|---|---|---|---|---|---|
| 1 |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 |
商务洽谈 | 2004年 | 不存在 | |
| 是 | |||||
| 2 |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 |
商务洽谈 | 2016年 | 不存在 | |
| 是 | |||||
| 3 | 兰州金通储能动力新材料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商务洽谈 | 2018年 | 不存在 | |
| 是 | |||||
| 4 | 青海中信国安技术发展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 |
商务洽谈 | 2017年 | 不存在 | |
| 是 | |||||
| 5 | 池州西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 |
商务洽谈 | 2017年 | 不存在 | |
| 否 | |||||
| 6 | 山西正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商务洽谈 | 2004年 | 否 | 不存在 |
| 7 | 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商务洽谈 | 2013年 | 否 | 不存在 |
| 8 | 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 | 商务洽谈 | 2014年 | 否 |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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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已合并列示。
-
(二)供应商和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
-
或供应商的重大依赖
1 、客户集中度较高属于行业惯例,不存在对主要客户的重大依赖
最近三年,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合计收入占比与同行业比较如下:
| 公司简称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 容百科技 | 84.97% | 80.86% | 52.79% |
| 长远锂科 | 78.38% | 86.61% | 72.41% |
| 厦钨新能 | 88.39% | 91.30% | 93.12% |
| 杉杉能源 | 51.13% | 59.48% | 61.40% |
| 均值 | 75.72% | 79.56% | 69.93% |
| 当升科技 | 57.71% | 48.82% | 54.17% |
由上表可知,公司前五大客户集中度占比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客户集 中度较高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且公司不存在对主要客户的重大依赖,分 析如下:
(1)公司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一致。公司下游动力电池市场 存在头部企业集中的特征,根据 GGII 统计,2018 年至 2020 年,全球动力锂电 池总装机量前五大厂商市场份额合计占比分别为 75.3%、78.3%和 81.3%,并呈 现进一步集中的趋势。因此,公司是由于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集中而导致的客户 集中度较高,具有合理性。
(2)正极材料是锂离子电池的关键核心材料,具备一定技术壁垒,客户认 证周期长,尤其是国际头部客户开发认证周期一般需要 2-3 年。考虑到更换供 应商的成本较高,头部电池企业一般不会轻易更换核心材料供应商。同时,公司 与主要客户开始合作时间较早,并与部分客户签署了长期框架协议,形成了长期 稳固的合作模式,建立了互惠共赢的商业合作关系,不存在对主要客户单方面的 重大依赖。
(3)公司客户涵盖国际、国内一线动力电池企业及车企,目前全球前十大 锂电巨头均是公司客户,公司客户储备丰富,不存在对主要客户的重大依赖风险。
综上,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是由于下游动力电池市场的行业分布集中而导 致,正极行业同行业公司普遍存在客户集中的情形,公司与主要客户保持了长期 稳固的合作模式,建立了互惠共赢的商业合作关系,不存在对主要客户的重大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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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2 、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属于行业惯例,不存在对主要供应商的重大依赖 最近三年,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合计采购占比与同行业比较如下:
| 公司简称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 容百科技 | 64.94% | 60.53% | 45.93% |
| 长远锂科 | 59.83% | 74.28% | 66.94% |
| 厦钨新能 | 55.93% | 41.56% | 49.51% |
| 杉杉能源 | 43.67% | 47.46% | 57.58% |
| 均值 | 56.09% | 55.96% | 54.99% |
| 当升科技 | 63.63% | 58.48% | 60.90% |
由上表可知,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占比与同行业公司基本一致,供应商 集中度较高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且公司不存在对主要供应商的重大依赖, 分析如下:
(1)公司已与多家上游行业头部企业保持了多年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并 签订了框架采购协议,有助于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同时,公司集中向 部分供应商大规模采购,有助于获得规模采购优惠,具有商业合理性。
(2)公司三元前驱体、四氧化三钴、碳酸锂、硫酸钴、硫酸镍等主要原材 料均与多家供应商建立了采购合作关系,原材料供应存在备选方案,不存在对主 要供应商的重大依赖。
综上,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是由于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多年长期稳固的合 作关系,规模采购有助于获得优惠,且公司原材料供应存在备选方案,不存在对 主要供应商的重大依赖。
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及会计师获取了当升科技前五名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况,包括开 发方式及合作历史等;再次查询了同行业公司供应商和客户集中度情况,分析是 否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进一步查询了与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了解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再次获取并复 核了相关框架协议。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 公司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形成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供应商和客户集中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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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行业惯例,不存在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的重大依赖;公司已与部分客户和供 应商签订了长期框架协议,与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 系。
(以下无正文)
20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8 月25 日
21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作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现就本次发行注册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郑重申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注册环节反馈 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本次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签名:
李建忠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8 月25 日
22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 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子航 曾 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8 月25 日
23
关于本次落实函回复的声明
本人作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的董事长,现就本次落实函回复郑重声明如下:
“ 本人已认真阅读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落实函回复的全部内 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 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落实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8 月25 日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