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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aspr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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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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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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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 8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披露 ............................... 9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 10 第七章 附 则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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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 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 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 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 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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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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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 金、有效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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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 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 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 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申 请并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 资金付款申请,经分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审 核后,逐级由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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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为提高公司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是指公司在募投项目投资建设过程 中,向项目的工程承包方、设备供应商等支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项时,先行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然后从募集资金专户再置换出等额的募集资金到公司一般结 算账户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作为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收到的银行 承兑汇票,以及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五条 凡涉及募投项目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每一笔支出均须由有关部 门按照本章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批。为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司必须 严格履行相关申请和审批手续,严格把控各个环节,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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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 于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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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 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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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 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 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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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融资中心 负责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 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应当单独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公司项目管理部会同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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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三十四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 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 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对于项目延期时间超过6 个月的,总经理应对 项目推迟的原因、可能对募集资金项目盈利造成的影响向董事会作出说明,并将 新的项目实施时间表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 大会批准后,新的实施时间表方可生效执行。

对于需要终止项目实施的,总经理应对项目终止的原因、可能对募集资金项 目盈利造成的影响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 会批准,项目方可终止。项目终止后涉及到引入新的募投项目的,按照本制度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做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 账、报表制度,按半年度、年度向财务部和投融资部提交项目投资效果报告。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应按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披露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对以下情况须做出详细的书面 解释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抄送董事会秘书: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 (三)项目工程质量不符要求;

  • (四)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

如果差异较大的,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 并按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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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中披露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说明会上,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 投向及发展前景是否存在困难、障碍或损失做出说明。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 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 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 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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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 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 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制度的修订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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