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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aspr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Oct 1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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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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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专项核查意见(二)

致: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北京当升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升科技)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当升 科技发行股份购买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冶集团)持有的当升科技 (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本次交易)所 涉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为本次交易,本所已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出具了《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出具 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进一步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 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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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本所在交易相关方已提供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各 项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各方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 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副本或复印件 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前提下,同意出具本核查意见。对于本核查意见至关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 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出具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仅供当升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 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专项核查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 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核查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 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问题:请说明标的资产是否符合出口地相关法律法规,是否需要取得出口地 相关资质或备案

根据常州当升提供的框架协议、书面说明、《标的公司评估报告》并经本所经 办律师现场核查,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常州当升锂电新材料产业基地项目 一期工程第一阶段正在进行产线调试和产品试制工作,尚未正式投产,也尚未有 产品销售至国际市场,标的公司不存在违反出口地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标的公司已签署的框架协议及其目前已经通过产品和产线认证涉及的出口国 均为A公司所在国,根据该出口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忘录》,常州当升拟出口 至A公司所在国的NCM、NCA等产品不在A公司所在国相关部门所监管的危险化学 品范围内,除需作为货物出口方即卖方向A公司所在国海关部门提交出口到该国的 货物信息外,无需取得出口地相关资质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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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常州当升锂电新材料产业 基地项目一期工程第一阶段尚未正式投产,也尚未有产品销售至国际市场,标的 公司不存在违反出口地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根据A公司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除 未来需作为货物出口方即卖方向A公司所在国海关部门提交出口到该国的货物信 息外,无需取得出口国相关资质或备案。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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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二)》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及

刘宁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 〇 二 〇 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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