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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onST Instruments Technology Inc.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Sep 1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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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电话:(8610)5776-3888;传真:(8610)5776-3777 网站:www.tylaw.com.cn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472 号

致: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二)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5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公司 的委托,指派谢发友律师、刘春景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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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并已审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股东大会的召开, 监督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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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二)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丰 秀中路 3 号院 5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姜维利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 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122,4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0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3%。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2,402,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1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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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数 2,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3%。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 人及本所律师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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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 、审议通过《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122,40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票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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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谢发友

刘春景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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