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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hangjiu Logistics Corp. —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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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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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7)第87 号
二零一七年五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 16 层 Tel:(+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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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7)第87号
致: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17 年5 月8 日召开的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 关文件、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而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
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向本所律 师做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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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7 年4 月18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出席人员、登记方法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告知全体股东。该通知载明的现场开会 日期是2017 年5 月8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及时间为2017 年5 月8 日14:30,会议地点为北京市 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 号佳程广场B 座7 层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会 议由董事长薄世久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5 月8 日至2017 年5 月8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等与通知所载 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 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 2017 年 5 月 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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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股东签到册、股东持股凭证、股东身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 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26,412,89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81.60%;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计3 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21,776,71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44%。
(2)参加网络投票人员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0 股,占股权 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
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指派的律所,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载的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上,1 名监事代表和2 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 和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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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 1、《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412,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 2、《关于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412,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 3、《关于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412,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 4、《关于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412,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 5、《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412,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776,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 6、《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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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326,412,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 7、《关于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412,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 8、《关于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412,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 9、《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412,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 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
10、《关于提请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度贷款事宜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17,27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0股,弃权0股。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27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
-
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
11、《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17,27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0股,弃权0股。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27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
-
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
12、《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购买关联方长久专用车中置轴轿运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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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17,27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27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
-
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公司董事2016年度薪酬的决定及2017年度薪酬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7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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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克江__ 经办律师:王晓芳__ 刘章印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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