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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BOHUI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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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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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04 证券简称:博汇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3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市 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11 号) 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20.00 万股,每股面值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28.77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853.4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096.65 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35,756.75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0 年6 月9 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 年6 月9 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30350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 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 年6 月11 日披露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公司于2021 年6 月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

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北京博汇 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数据”)作为募投项目“产品升级与研发测 试展示能力提升项目”之“子项目2:多媒体显示调度及资源管理系统产业化项 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0 万元向博汇数据借款 用于募投项目实施。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 年6 月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博汇科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 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博汇数据于2021 年7 月19 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保荐 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
账号 存储金额
(万元)
北京博汇
数据科技
有限公司
产品升级与
研发测试展
示能力提升
项目之子项
目2:多媒
体显示调度
及资源管理
系统产业化
项目
浙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北京
分行
1000000710120100025361
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 甲方: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北京博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定,甲方一、甲 方二、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00000710120100025361,截至 2021 年7 月19 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升级与研发测试展示能力提升项目”之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 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二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 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电子邮件及传真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 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甲方二存款证实书开立后,需在2 个工作 日内向丙方提供存款证实书的电子扫描件。甲方二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款证实书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 质押。

二、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一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二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磊、邹颖可以在乙方营业 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若因工作需要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 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及时以 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协议引起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 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 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 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7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