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BEIJING BEWINNER COMMUNICATION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Apr 17, 2025
54202_rns_2025-04-17_05efd404-0ca5-4228-95f8-d257970555f6.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代码:002148 股票简称:北纬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0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下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以电子邮件或微信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应出席会议董事 5 人,实 际出席董事 5 人。会议由董事长傅乐民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5 年 4 月 17 日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 3.31 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 11 名激励对象 510,000 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4 月 1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 2024 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锁的 2,524,000 股限制性股票。另外,公司根据《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以 2025 年 4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
1
分限制性股票 510,000 股。
上述注销及授予事项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 2,014,000 股。公司股 本将由 561,001,330 股减少为 558,987,330 股,注册资本由 561,001,330 元相应减 少至 558,987,330 元,故将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另外,为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期安排》等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订完 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同步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等其他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章程修正案详见附件 1。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后《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的巨潮资讯网。
三、《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内部治理实际情况,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并更 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刊登 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的巨潮资讯网。
四、《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内部治理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2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刊登 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的巨潮资讯网。
五、《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刊登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的巨潮资讯网。
六、《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拟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刊 登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的巨潮资讯网。
七、《关于修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 司章程》,结合内部治理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修 订。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刊登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的巨
3
潮资讯网。
八、《关于修改<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公司章程》,结合内部治理实际情况,拟对《内部审计制度》进 行修订。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修订后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刊登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的巨潮资讯网。 九、《关于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部分内容予以完善。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修订后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刊登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的巨潮资 讯网。
十、《关于修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部分内容予以修订,并将名称 修改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4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修订后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刊 登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的巨潮资讯网。
十一、《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部分内 容予以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修订后的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刊登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的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5
附件1: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 修订条 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第一条 | 为维护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为维护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1,001,330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8,987,330元。 | |
| 第七条 |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资 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资产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第十条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十一 | 本章程所称 |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
6
| 条 |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证券法务 部负责人。 |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证券法务部 负责人。 |
|
|---|---|---|---|
| 第十九 条 |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61,001,330 股,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 |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58,987,330股,均为人民币 普通股。 |
|
| 第二十 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二十 一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
| 第二十 八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应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 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 |
7
| 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 定。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 承诺的,从其承诺。 |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 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 诺的,从其承诺。 |
||
|---|---|---|---|
| 第二十 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 第三十 三条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及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债 券存根,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及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 |
8
| 第三十 五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
| 第三十 六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
9
|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第三十 七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 ~~带责任。~~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 八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10
|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 |
||
|---|---|---|---|
| 第三十 九条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 第四十 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
11
|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四十 一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本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
公司股东会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 |
|
| 第四十 七条 |
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
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
12
|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 ~~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 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 市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 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 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
| 第五十 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 第五十 六条 |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
13
|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第五十 七条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提 议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截至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之日已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提 议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截至发出 股东会通知之日已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 第五十 八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在公告股东大会通知至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
|
| 第五十 九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14
| ~~外的其他用途。~~ | |||
|---|---|---|---|
| 第六十 条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第六十 一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包括提名董事、监事的 提案)。 ……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
| 第六十 四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 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 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 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 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 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 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 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
| 第六十 七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 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 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
|
| 第七十 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
15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授权委托书。 | ||
|---|---|---|---|
| 第七十 一条 |
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和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第七十 二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第七十 四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
| 第七十 五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召集人未出席股东大会的,由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同意推举会 议主持人。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
16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和议 事规则,致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另行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
| 第七十 七条 |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
| 第七十 八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第七十 九条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三)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四)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第八十 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第八十 二条 |
……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 ~~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 制是指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 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 选。 |
……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 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 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董事人选。 |
|
| 第八十 三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17
| (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需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
(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需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第九十 三条 |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
| 第一百 零一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十) 项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十) 项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第一百 零二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决议解任董事的,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可以包括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 |
18
| 第一百 零三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未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向股东大会报告并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前述第(五)项的规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 零四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
19
|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 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
|---|---|---|
| 第一百 零七条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五年内仍然有效。 |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五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 第一百 一十条 |
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 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具备上市公司 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 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规定取得相 关资格证书。 …… 10.交易所认为不具备独立性或不适宜担任独 立董事或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的人 员。 |
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 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并已根据规定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10.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
20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 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 第一百 一十七 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九)审议决定股东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其他 对外投资,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授权在公司 担任高管的董事(以下合称“被授权人”)共 同审批,经被授权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实施: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向其他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 3、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3%。 ……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九)审议决定股东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其他对 外投资,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授权在公司担任 高管的董事(以下合称“被授权人”)共同审批, 经被授权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实施: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向其他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 3、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 第一百 二十五 条 |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 数,并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 |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并根据需要设立提名、薪酬与考 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 任高管的董事组成,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 |
|
| 第一百 二十六 条 |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 ~~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 ~~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21
|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 ~~事会报告;~~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
|||
|---|---|---|---|
| 第一百 二十七 条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七)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八)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 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七)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八)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九)检查公司财务; (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可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一)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十三)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 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 二十八 条 |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遴选和审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任职资格; (三) 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提出建议; (四) 对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建议; (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 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 二十九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
22
| 条 | 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 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 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 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提出建议; (五)对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就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提出建议; (七)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 三十二 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
| 第一百 三十三 条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 议。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
| 第一百 三十六 条 |
董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方式 召开,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董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方式以及视频、电话等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或现场与电子通信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
| 第一百 四十条 |
董事会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 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董事的表决结 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 时间内董事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 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以非现场召开的董事会的可通过电子通信方式 表决,对指定时间内收到的电子投票、邮件等 表决结果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开始时确定。 |
23
| 开始时确定。 | |||
|---|---|---|---|
| 第一百 五十三 条 |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
删除 | |
| 第一百 五十四 条 |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监事。~~ |
删除 | |
| 第一百 五十五 条 |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
| 第一百 五十六 条 |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 ~~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的辞职导致职工代~~ ~~表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 ~~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所承~~ ~~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 ~~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 |
删除 |
24
| ~~定的竞业禁止等义务。~~ | |||
|---|---|---|---|
| 第一百 五十七 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删除 | |
| 第一百 五十八 条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
| 第一百 五十九 条 |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 第一百 六十条 |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 第一百 六十一 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职~~ ~~工监事一人,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 |
删除 | |
| 第一百 六十二 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解任的建议;~~ |
删除 |
25
|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
|---|
|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
| ~~正;~~ |
|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
|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
|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
|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
|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
|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
| ~~担;~~ |
| ~~(九)~~ ~~就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宜根据相关~~ |
| ~~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意见;~~ |
| ~~(十)~~ ~~就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 |
| ~~估计发表意见;~~ |
| ~~(十一)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
| ~~信息披露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 ~~(十二) 就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 |
| ~~进行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发表~~ |
| ~~意见;~~ |
| ~~(十三)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就公司~~ |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 |
| ~~自筹资金的事宜发表意见;~~ |
| ~~(十四) 就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 |
| ~~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 |
| ~~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 |
| ~~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事宜发表意见;~~ |
| ~~(十五)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就节~~ |
|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总金额在三百万~~ |
| ~~元以上且占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 |
| ~~分之十以下)的使用事宜发表意见;~~ |
| ~~(十六)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重大事~~ |
| ~~项发表意见;~~ |
26
| ~~(十七) 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 ~~其他职权。~~ |
|||
|---|---|---|---|
| 第一百 六十三 条 |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两日发出书面会议~~ ~~通知,并送达全体监事。~~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在以电话或~~ ~~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删除 | |
| 第一百 六十四 条 |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 ~~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说明。~~ |
删除 | |
| 第一百 六十五 条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并~~ ~~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字。~~ |
删除 | |
| 第一百 六十六 条 |
~~监事会的召开、表决方式等比照本章程关于董~~ ~~事会的召开、表决方式的规定执行。~~ |
删除 | |
| 第一百 六十七 条 |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
删除 | |
| 原第一 百七十 一条 |
……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
……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
27
| 现一百 五十六 条 |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原第一 百七十 九条 现第一 百六十 四条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 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原第一 百八十 条 现第一 百六十 五条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新增第 一百六 十六条 |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新增第 一百六 十七条 |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原第一 百八十 一条 现第一 百六十 八条 |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原第一 百八十 二条 现第一 百六十 九条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28
| 原第一 百九十 条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 ~~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 |
删除 | |
|---|---|---|---|
| 原第一 百九十 六条 现第一 百八十 二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 原第一 百九十 八条 现第一 百八十 四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 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
| 原第二 百条现 第一百 八十六 条 |
……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 八十七 条 |
新增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公司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 | 新增 |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
29
| 八十九 条 |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
| 原第二 百零八 条 现第一 百九十 六条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原第二 百一十 五条 现第两 百零三 条 |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八)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 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 2.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 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 |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八)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 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 营业务; 2.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3.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