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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BEWINNER COMMUNICATION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8
Apr 1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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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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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公 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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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3 月22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2008 年3 月2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同时进行了公告。
2、经核查,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会议表决方式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 规则》的要求对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经核查,本次股东代表大会于2008 年4 月15 日上午9 时30 分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
2、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08 年4 月9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证实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378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上述人员均为合法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3、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 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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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 所列以下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1、审议《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3780 万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审议《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378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200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其中:同意378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2007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中:同意378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2007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其中:同意378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关于聘任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其中:同意3780万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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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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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李 敏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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