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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Advanced Digital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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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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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41 证券简称:先进数通 公告编号:2022-017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关于修订《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
|---|---|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
| 第二条公司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北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登记注册,取 得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110108801146341D。 |
第二条公司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北京市 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91110108801146341D。 |
| 无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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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
|---|---|
| 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三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 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 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 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
第三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 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 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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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
|---|---|
|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 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 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 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 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 人员。 |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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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项所 列之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 清算;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所列之 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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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
|---|---|
|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无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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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
|---|---|
|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
| 无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 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因本次修订有新增和删减条款,原公司章程后续各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 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
此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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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4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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