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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Advanced Digital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Sep 2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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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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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41 证券简称:先进数通 公告编号:2020-080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章程

关于修订《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0 年第 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 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 如下:

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5,374,033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5,804,033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35,374,033 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35,374,033 股,无其他种
类股票。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35,804,033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235,804,033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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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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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
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
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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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 标准进行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比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 例;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或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按照前 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收购或出售资产等其他 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 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0.5%,且所有 计算标准均未达到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 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 超过50%,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的,应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3 项或第5 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公司经向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 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条所指“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上市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行为、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 除外)。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交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 - 4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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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管理;对于公
司进行收购或出售资产等非日常业务经营的交易事
项,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计算
标准计算,任一标准均未达到0.5%的,总经理可以
做出审批决定,但公司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的事项,
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五款所规定的标准的,总经理
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管理;对于公司进行
收购或出售资产等非日常业务经营的交易事项,按照本章
程规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事项,总经理可以做出审
批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在任监事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公司
监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
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
会或职工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
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
数的1/2。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在任监事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公司监事会
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
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予以撤
换。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决策程序
和机制如下:……
(三)利润分配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决策程序和机制
如下:……
(三)利润分配的实施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
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
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
经审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此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9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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