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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ianwei Baobian Electric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Feb 1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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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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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职业操守,加大对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 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相关人 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 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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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 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 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 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的发生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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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击、报复、陷害责任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
(一)责任人已经有效阻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已经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降职;
(四)开除;
(五)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及处罚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在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董事会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 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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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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