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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ianwei Baobian Electric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4
May 26,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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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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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二零零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04 5 年 月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会职责 第三章 董事职责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职责 第二节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会议议题的确定 第五章 董事会的议事规定
第一节 一般事项议事规定 第二节 特别事项议事规定
第三节 书面议案传真表决规定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章 董事的决议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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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 力,保障董事会议事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的制订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行使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谨慎、认真、勤勉地 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诚信、勤勉的 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享 受并行使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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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合并、分立和解 散方案;
(八)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 (包括重大资产购买及出售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 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十)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决定公司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 额度;决定对其控股的公司的贷款年度担保总额度;
(十一)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以及非法人 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制订公司董事报酬和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
(十五)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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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根据子公司章程向子公司 推荐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
(二十一)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须先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 同意;
(二十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职责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职责
第六条 董事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享有 并行使职权。
第七条 董事应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代表并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最大利益,对公司忠实、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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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诚实地履行职责;
(二)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公 开作出的承诺;
(三)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情况;
(七)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限,不得受他人操 纵;非经许可不得将其管理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八)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九)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合法建议;
(十)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十一)董事对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即董事不得为自己或 他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并且不能兼任其他同业单位 的经理人或董事(与本公司有产权关系的除外)。但如果向董事会 说明其行为的重要内容,并取得许可,董事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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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解除竞业禁止的限制。
第二节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300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5%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投票权 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信息。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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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的如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意见:
1 、提名、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300 5% 的总额高于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的借 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5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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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及董事会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董事会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 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会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 5 料,董事会秘书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 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六)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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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除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 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工作方式为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 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抄送监事会。
临时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 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十五条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且具备本议事规则条件的 前提下,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采用书面议案传真表决方式进行表 决,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 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 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两名或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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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并应于相关会议记录中载明上述事实。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报到和有关委托事项;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章程规定应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其中至少包 括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节 董事会会议议题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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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依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监事会应于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同 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书面提出董事会会议议题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在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 时,应主要考虑或参考下列事项: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董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的,或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的事
项;
(四)监事会提议的事项;
- (五)总经理提议的事项;
(六)公司外部因素影响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
- (七)董事长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有权根据不同提议者提议的议题 事项,对会议审议事项作出适当的归纳、合并等。
第二十一条 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制订,内容应简明、真实、准 确、完整,结论应明确。
关于投资、募集资金使用等议案应附有可行性报告。各项议案 15 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 日以前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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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议案经董事长审查合格,应交由董事会秘书分发董事。 第五章 董事会的议事规定
第一节 一般事项议事规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有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 (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而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主持临时董 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 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 责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二十四条 对每一议案,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每一董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董事会讨论重大问题,如有相持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决 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 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会议。会议对审议事项应逐项讨论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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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 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位与会董事的发言时间、 发言次序和发言次数,并应保证董事享有充分的发言权。每位与会 董事享有同等发言权,并应有相同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但会议 主持人因主持会议进行发言的除外。会议主持人行使发言权的次序 应排列在全体与会董事每轮发言的最后。
在规定发言时间内,董事发言不得被无故打断。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 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 作出决议。必要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新 增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 要时,可以邀请公司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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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 用包括董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 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 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中发现情况不明或方案可行性存在疑问 的议题,可以要求承办部门予以说明,或将方案退回负责人员,不 予表决,但应于董事会公告中对该等事实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对 每一议题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签字确 认。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董事会秘书要认真安排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 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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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三)会议议程;
-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六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会议应同时对所审议事项作 出简明扼要的会议决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并由到会的全 体董事签字(包括代理董事的签字)。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三十八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就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但 无表决权。对董事会议事程序违反《公司章程》,可提出异议,要 求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 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监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 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 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 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和纪要。
第二节 特别事项议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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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含 0.5%)至 5%之间 的,应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 5%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的,应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后方可实施。
关联交易总额或所占比例没有达到董事会批准权限的,但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 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第四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合同、 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性质和程度。
如果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 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 事视为做了本条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属下列情形的董事 不得参与表决:
(一)关联交易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
-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交易的关联企业任职或对该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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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控股权。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前条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 露,并且董事会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 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 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作出 决定:
(一)出售或出租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帐 20% 面净资产值 的资产;
50% (二)公司或公司拥有 以上权益的子公司作出单项金 20% 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帐面净资产值 的资产抵 押、质押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三)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帐面净资产值 20% 的投资事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应经 过公司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立项、项目论证,报经总经理办公 会议进行项目审核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六条 公司需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取得董事会全 2/3 体成员 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同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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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
第三节 书面议案传真表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可采用书面议案传 真表决方式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之议事方式。 (一)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全体独立董事于拟召开会议日 五日以前以书面表示在拟召开会议日因正当事由无法前往公司住所 地或拟举行会议地;
(二)拟召开之董事会会议为临时会议;
(三)拟审议之事项是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事项,且时间较 为紧迫。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在采取书面议案传真表决方式审议事项时, 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查并确定董事会书面议案。前述书 面议案在确定后应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签署。
进行董事会传真决议的通知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之董事签署 后,由董事会秘书于同日分别发送给全体董事。该等通知应与前述 书面议案、表决表格及相关资料一并发送。
董事自传真审议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秘书提出异议。持有异议的董事应在书面异议中陈述提出异议的 理由。董事会秘书应将该等书面异议于当日抄送给全体董事。董事 长或者任何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对该等异议书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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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的,应视为异议事由成立。
异议事由成立,不宜采用书面议案传真表决方式。
第四十九条 传真决议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取书面议案传真表决方式的理由及依据;
(二)审议事项;
(三)表决传回的期限;
-
(四)董事会秘书的传真号码;
-
(五)董事会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董事应于传真审议通知及书面议案传真发出之日起三 日内审慎作出表决决定,妥善填写表决表格,并传真至董事会秘 书。超过传真决议通知中载明的表决传回期限传回的表决表格无 效,视为董事放弃表决权、未参与表决,但应当公告说明。除表决 表格外,董事还可将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一并传真给董事会秘 书。前述表决表格及书面意见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供有权部门及人士查阅,保存期为十年。
第五十一条 参与书面议案传真表决的董事在将填写完毕的表决 表格及书面意见传真予董事会秘书后的三日以内将该等表决表格及 书面意见的正本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董事会秘书,作为备案,该 等文件资料亦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二十年。 若不具备在前述期限内邮寄前述文件正本的条件,董事也可在 表决结束后返回公司后在传回的传真件上签署姓名,作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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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用书面议案传真表决
方式。
-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
(二)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
(三)制订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方案;
-
(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方案;
-
(七)制订变更募股资金投向方案;
-
(八)制订或决定关联交易方案或事项;
-
(九)制订或决定收购或出售资产方案或事项;
-
(十)制订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议案;
-
(十一)《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规定或董事会决议认定的
-
不得书面议案传真表决的其他事项;
(十二)审议独立董事关于提请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议 案;
- (十三)修订本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向董事会秘书预留一份签字样本,董事在行 使董事职权过程中应持续使用与预留签字样本一致之签字式样。董 事变更签字式样时应书面向董事会秘书说明,并预留变更后的签字 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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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参与表决董事若未在传真回董事会秘书的表决表上 签署姓名的,该表决表不得计入有效表决票数。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采取书面议案传真表决方式进行审议的,在 传真表决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到来时,若表示同意并将有效表决结果 传真给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该议案即成 为董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董事会会议加以确认。在经书面议案传 真表决方式并作出决议后,董事长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董事有权于表决后的任何时间查阅董事会决议、参与表决 董事传回的表决表格及书面意见等文件、资料。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相应职能部 门负责人组织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 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有关书面报告材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传送。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作出评 价,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章 董事的决议责任
第五十八条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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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 的诉讼。
公司或股东有权依法、依公司章程,并依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 应负赔偿责任的董事或公司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应在会议结束二个工作 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所披 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必须保证公告信息在第一时间内送交上海证 券交易所登记和审查;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 其他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应随着公司经营管理的发展和董事会运作 的实践不断完善本规则,如发现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或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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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规定不符时,应及时作出修改。本规则的修改经全体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后生效。
" "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 董事 ,若无特别说明或除非上下文义 另有所指,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等全部董事会 成员。
" " " " " "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 、 以内 、 以下 ,都含本数; " " " " " " " " 不满 、 不足 、 以外 、 大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 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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