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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ianwei Baobian Electric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y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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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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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0 证券简称:保变电气 公告编号:临 2016-043 债券代码:122083 债券简称:11 天威债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11 天威债”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11 年保定天威保变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债 券代码:122083,债券简称:11 天威债,发行规模:16 亿元)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 公司。
● 回售条款: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 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 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 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债券 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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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 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 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回售价格:100 元/张 。
●回售代码:100941 回售简称:天债回售。
●回售申报期:2016 年 5 月 27 日、2016 年 5 月 30 日、2016 年 5 月 31 日;回售申报期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 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 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1 日 。
●风险提示:本次回售等同于“11 天威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 期间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6 年 7 月 11 日),以 100 元/张的价 格(净价)卖出“11 天威债”, 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 “11 天威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5 年 7 月 11 日至 2016 年 7 月 10 日期间利息。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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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2011 年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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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11 天威债。
3、债券代码:122083。
- 4、债券期限:7 年(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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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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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规模:人民币 16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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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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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票面金额为 100 元。
8、回售条款: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 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 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 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债券 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 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 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 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9、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 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 者截至兑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 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 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 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0、起息日:2011 年 7 月 11 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2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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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1 日。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7 月 11 日。如遇法定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 不另计利息。
13、担保条款: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公司债券提供了全 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信用级别: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出具的《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16 亿元公司债券 跟踪评级报告》,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本期公司债券 2015 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尚未发布。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1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2、风险提示:本次回售等同于“11 天威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 期间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6 年 7 月 11 日),以 100 元/张的价 格(净价)卖出“11 天威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1 天威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 3、回售代码:100941 回售简称:天债回售。
4、回售申报期:2016 年 5 月 27 日、2016 年 5 月 30 日、2016 年 5 月 31 日;回售申报期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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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 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 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5、回售价格:100 元/张。
6、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持有的“11 天威债”的全 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 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
7、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申报,回售申报期不 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 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8、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6 年 7 月 11 日。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1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5 年 7 月 11 日至 2016 年 7 月 10 日的 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 5.75%。每手面值 1,000 元的“11 天威债”派 发利息为 57.5 元(含税)。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结果对“11 天威债” 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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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1 天威债”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确认的债券 在回售申报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1 天威债”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6 年 5 月 27 日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41,申报方向为卖 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 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 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1 天威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 的债券申报回售。“11 天威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 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 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3、对“11 天威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 度付息日(2016 年 7 月 11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 行清算交割。
六、回售实施时间安排(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中登上海分公司相关流程确定)
| 时间 | 工作内容 |
|---|---|
| 2016年5月23日 |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
| 2016年5月24日 | 发布关于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 2016年5月25日 | 发布关于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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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26日 | 发布本次回售是否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 |
|---|---|
| 2016年5月27日、 5 月30 日、5 月 31日 |
本次回售申报期 |
| 2016年6月2日 |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
| 2016年7月11日 | 付息日/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本期债 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
| 发布关于回售实施结果公告 |
七、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1 天威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5 个 计息年度付息日(2016 年 7 月 11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 卖出“11 天威债”。请“11 天威债”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 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 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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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1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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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 算价格。
八、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 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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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 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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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本期债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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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九、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 2222 号
联系人:张继承、张彩勃 联系电话:0312-3252455 传真:0312-3309000
-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项目主办人:徐子桐、王洪伟、董歆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5227
邮政编码: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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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楼
联系人:王师野
联系电话:021-38874800-8268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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