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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ianwei Baobian Electric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Dec 3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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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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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见 证 意 见
致: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采用非公开方式向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兵装集团”)发行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 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见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 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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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1、2013 年12 月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13 年12 月23 日,公司召开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批准公司本次发行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的 具体事宜。
3、2013 年12 月19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 院国资委”)作出《关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 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3]1050 号),同意本次发行方案。
4、2014 年12 月2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98 号),核准公司发行不 超过161,616,162 股A 股股票。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已获得公司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取 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1、签署认购协议
2013 年12 月5 日,公司与兵装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拟向兵装集团发行不超过161,616,162 股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95 元/股。兵装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缴款及验资
1)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于2014 年12 月 25 日向兵装集团发出了《缴款通知书》,通知兵装集团以人民币4.95 元/股的价 格认购161,616,161 股股票,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99,999,996.95 元,符合《实 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截至2014 年12 月25 日,兵装集团已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 专门开立的账户。2014 年12 月25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大信验字[2014]第1-00084 号《验证报告》,确认兵装集团已将认购资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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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799,999,996.95 元缴付至保荐人的指定账户。
3)2014 年12 月26 日,保荐人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公司指定的账户 划转了认股款。2014 年12 月26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大信验字[2014]第1-00086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综上,本所认为:
1、公司本次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缴款通知书》等 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三、 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兵装集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兵装集团现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注册号 10000000003193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为唐登杰,注册资金为1,643,968 万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经 营方式为投资、设计、制造、销售、施工、承包、监理、咨询、服务、进出口。 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与管理; 火炮、枪械、导弹、炮弹、枪弹、炸弹、火箭弹、火炸药、推进剂、引信、火工 品、光学产品、电子与光电子产品、火控与指控设备、夜视设备、工程爆破与防 化器材、民用爆破器材、模拟训练器材、民用枪支弹药和医疗设备生产与经营的 投资于管理;陆路运输企业的投资与管理;机械设备、车辆、仪器仪表、消防器 材、环保设备、工程与建筑机械、信息与通讯设备、化工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 金属与非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设备维修; 货物的仓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监理;设备安装;国内展览;种植业、 养殖业经营;农副产品深加工;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机电设备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四、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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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发行已获得所需的批准和授权,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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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次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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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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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缴款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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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 4、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本见证意见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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