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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ianwei Baobian Electric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Jun 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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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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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审议情况,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1 年5 月13 日,公司第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定于2011 年6 月7 日召开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11 年5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 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7日上午9:30时在保定市天威西路2222号公司会 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强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1 年6 月2 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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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共6 人,代表股份784,083,3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11%。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之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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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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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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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公司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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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公司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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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公司2010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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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公司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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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独立董事2010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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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公司201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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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在关联公司存贷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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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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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前述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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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9)以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的赞成票获得通过。 议案(6)、议案(7)关联方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和保定惠源咨询服务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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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避表决。议案(6)以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的赞成票获得通 过;议案(7)以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7.63%的赞成票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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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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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签署页)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叶正义 郑影
2011 年6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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