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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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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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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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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481 号

致: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宝鼎科技 ”或“ 公司 ”)的委托,指派张声律师、王为律师参加宝鼎科 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宝鼎科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宝鼎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宝鼎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宝鼎科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宝鼎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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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5.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6.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 14: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 市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内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2 日 9:15 至下午 15:00。

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的相关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4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5,948,856 股,占宝鼎科技股份总数的 70.518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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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5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700 股, 占宝鼎科技股份总数的 0.0117%。

本所律师认为,宝鼎科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1、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4、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宝鼎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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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系 TCYJS2021H0481 号《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张 声

签 署:

承办律师:王 为

签 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