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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0
Oct 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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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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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5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鼎科技”)近日收到武汉 海事法院发来的案号为(2018)鄂72 民初1742 号《民事判决书》,对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以下简称“保险运营中心”)诉公司 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推进系统公司”)、常州市中海 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螺旋桨公司”)等三家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责任 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现将相关判决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 负责人:祖宙军(总经理)
被告一: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宝松(总经理)
被告二: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均付(总经理)
被告三:常州市中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均付(总经理)
第三人: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茂根(总经理)
2、诉讼内容
2016 年9 月,泰格散装7 号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光租的“虎锋”轮向 保险运营中心投保了远洋船舶保险。2016 年10 月31 日,“虎锋”轮在北卡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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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的威明顿港卸完货后空载驶往下一装货港新奥尔良途中,尾轴发生断裂,海水 通过尾轴轴封进入机舱,主机被迫关闭,后经拖带至大巴哈马船厂进行永久性修 理,产生大量修理费及相关费用。事故发生后,保险运营中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 向被保险人泰格散装7 号有限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2,830,251.97 美元,并支 付了事故检验费、检测费、翻译费、差旅费等费用337,718.71 元人民币,依法 取得相应代位求偿权。
本次事故中断裂尾轴是由宝鼎科技锻造,推进系统公司和螺旋桨公司进行深 加工的。原告认为“虎锋” 轮尾轴断裂的原因是由于生产和加工质量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三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诉讼请求
原告保险运营中心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如下损失:
1)原告保险运营中心支付的保险赔款2,830,251.97 美元(按起诉状具状之 日即2018 年10 月19 日外汇牌价1 美元=6.938 元人民币计算,折合人民币 19,636,288.17 元)及相应利息(从其原告支付给被保险人最后一笔保险赔款之 日即2017 年12 月12 日起到被告赔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
2)原告保险运营中心支付的检测费等费用人民币337,718.7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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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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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进展情况
武汉海事法院于2018 年11 月5 日受理并立案,2019 年5 月27 日进行了第 一次公开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追加劳氏船级社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 年11 月26 日组织第二次开庭审理,2019 年12 月27 日组织了第三次庭审。诉 讼过程中,2020 年7 月20 日武汉海事法院做出裁定,准许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推进系统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981,340.33 元的财产。
二、判决情况
1、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 险运营中心保险赔款损失人民币14,982,221.9 元及利息(自2017 年12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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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至2019 年8 月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 2019 年8 月20 日期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2、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 运营中心人民币55,009.6 元;
3、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对被告常州 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第三人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4、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44 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 中心承担31,162 元,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 统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10,482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 进系统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海事法院递交上诉 状正本八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按上述连带赔偿总额的50%计提预计负债,计 入当期损益,预计将对公司四季度及全年盈利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坚定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存在对断裂尾轴进行非法焊补处理的 情形,“虎锋”轮尾轴断裂与公司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权益,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公司将根据二审情况或实际履行情况对本起诉讼进 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以二审判决或实际履行情况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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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相关诉讼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10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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