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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8
May 1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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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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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ST 宝鼎 公告编号:2018-033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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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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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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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5 月18 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5 月17 日——2018 年5 月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5 月18 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8 年5 月17 日下午15:00 至2018 年5 月18 日下午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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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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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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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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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主持人: 朱宝松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8,482,84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28 %;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178,134,7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 名,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48,10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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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348,10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1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 人,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48,10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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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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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各项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482,845 股,其中同意178,482,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348,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482,845 股,其中同意178,482,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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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348,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482,845 股,其中同意178,482,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348,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482,845 股,其中同意178,482,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348,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482,845 股,其中同意178,482,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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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348,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482,845 股,其中同意178,482,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348,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482,845 股,其中同意178,482,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348,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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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482,845 股,其中同意178,482,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348,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
9、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总股份为348,104 股,其中同意348,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份 的0%;因本事项涉及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单位提供担保,即构成关联交易,关联 股东朱宝松、朱丽霞、宝鼎万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圆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178,134,741 股,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 决结果:同意348,104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律师、叶远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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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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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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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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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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