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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Apr 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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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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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1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由44 人调整为42 人。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宝鼎成长1 号认购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由7,064,364 股调整为6,652,276 股。

一、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分别于2015 年11 月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6 年3 月20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6 年9 月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 该草案进行了修订。根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16 年9 月修订》,参 与本次计划的员工人数为44 人,每一位员工通过本计划获得的股份总数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2017 年4 月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个 别员工提出离职并表示不再认购股份,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对象的确定标准以及员工自愿认购的原则, 经公司2017 年4 月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参与人员 由3名高级管理人员及41名核心员工调整为3名高级管理人员及39名核心员工。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后参与人数减少了两名,未新增持有人;同时相关人员认 购额度发生变化,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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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宝鼎成长1 号”)认购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由7,064,364 股调 整为6,652,276 股。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后股本总额的10%,任一员工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 在本期持股计划中占比
1 钱少伦 副总经理 784,929 11.80%
2 宋 亮 副总经理 726,060 10.91%
3 鲁亚文 财务总监 470,957 7.08%
4 其他核心员工(39 人) 4,670,330 70.21%
合计 6,652,276 100%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2016 年3 月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2.74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且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17 年4 月修订)》。

三、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的审议情况

公司2017 年4 月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4 月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同意根据员工持股计 划对象的确定标准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对象进行调整,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 预案的调整对认购价格等事项进行调整。

四、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的审议情况

公司2017 年4 月28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17 年4 月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17 年4 月修 订稿)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审议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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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持有人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对员工调整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2017 年4 月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 的修订。

六、相关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法律程序。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4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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