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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Apr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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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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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17-017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4 月21 日上午9:30,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4 月20 日——2017 年4 月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4 月21 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7 年4 月20 日下午15:00 至2017 年4 月21 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 3、会议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 5、会议主持人: 朱宝松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9,584,62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86%;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178,134,7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 名,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49,88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8%。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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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5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449,88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 人,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49,88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8%。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各项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449,887 股,其中同意1,449,8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东之一钱玉英 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宝松先生之配偶,同时也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朱丽霞女士的母亲,即构成关联交易,故上述两位股东及其控制的宝鼎万 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圆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178,134,741 股;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 同)表决结果:同意1,449,887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449,887 股,其中同意1,449,8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东之一钱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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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宝松先生之配偶,同时也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朱丽霞女士的母亲,即构成关联交易,故上述两位股东及其控制的宝鼎万 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圆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178,134,741 股;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9,887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叶远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4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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