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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Sep 1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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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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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79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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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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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9 月19 日(星期一)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9 月18 日——2016 年9 月19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9 月19 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9 月18 日 15:00 至2016 年9 月19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 3、 会议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 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 副董事长朱丽霞女士
6、 会议出席情况:
-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8,158,8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39%;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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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数178,158,8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 名,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 。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4,100 股,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量24,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
-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各项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8,158,841 股,其中同意178,158,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 %;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 同)表决结果:同意24,1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
-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8,158,841 股,其中同意178,158,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 %;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1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100 股,其 中同意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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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因候选 董事钱少伦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宝松先生之内弟,同时也是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丽霞女士的舅舅,故上述两位股东及其控制的宝鼎万企 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圆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178,134,741 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1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张诚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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