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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Sep 1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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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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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海通 - 宝鼎成长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___________ 日在中国浙江省杭州市签署:

甲方: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科技”)

住所: 浙江省杭州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朱宝松

乙方: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海通-宝鼎成长 2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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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 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552)。

2、乙方系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合法存续的资产管理公司。上海 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海通宝鼎成长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宝鼎 2 号”)的资产管理人,并以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参与甲方 2016 年非公开 发行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

3、甲乙双方已于 2016 年 3 月 20 日签订了《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海通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海通-宝鼎成长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甲乙双方现就《股份认购协议》未尽事宜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以兹 共同遵守:

第一条《股份认购协议》的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3.1 认购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

根据前述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

乙方认购价格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且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价格为准。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 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 进行相应调整。

3.2 认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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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成立宝鼎2号,以现金认购。

3.3 认购数量与金额

乙方同意宝鼎2号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认购数量以本次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认购方案为准,认购总金额为发行 价格乘以认购股数,共计20,000万元。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 调整。

3.4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及认购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 准文件的要求或发生上述除权、除息事宜等予以调整的,则各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 和认购数量届时将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协商调整。”

第二条 附则

2.1 本补充协议系对《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与本 补充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2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 2.3 如《股份认购协议》解除或终止,则本补充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2.4 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他各份报送有关部门,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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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页无正文,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钱玉英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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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页无正文,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 表海通-宝鼎成长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签字) :

时间: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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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