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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May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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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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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9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
并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的概况
1、签订《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并完成备 案的情况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对象为宝鼎万企集团有限公司、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宝鼎1 号资管计划”)、海通-宝鼎成长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自然人 蒋益民共四位特定投资者。其中,宝鼎1 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
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于2015 年11 月25 日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信达证券”、“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 人”、“兴业银行”)签订《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原资管合同”),宝鼎1 号资管计划于2015 年12 月2 日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15-090)。
2、签订《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 (一)》的情况及关键条款
鉴于公司已终止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经2016 年3 月20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6 年4 月6 日召开的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2016 年3 月修 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现已启动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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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事项,并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认购价格和数量及员工持股计划权 益处置办法作调整,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016、 2016-029)。
故公司与信达证券、兴业银行就原资管合同中所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经协商一致,签订《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 协议(一)》,关键条款如下:
1、 鉴于原合同中的“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更名为“宝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因此原合同中涉及到“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或“宝鼎重工”之 处均更名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宝鼎科技”。
2、 原合同中“员工持股计划”的出资人现调整为: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金额(万元) |
|---|---|---|---|
| 1 | 钱少伦 | 副总裁 | 1000 |
| 2 | 吴建海 | 副总裁 | 800 |
| 3 | 宋亮 | 副总裁 | 1000 |
| 4 | 刘祖勤 | 部门经理 | 500 |
| 5 | 姜兵 | 部门经理 | 800 |
| 6 | 杨旭光 | 部门经理 | 800 |
| 7 | 鲁亚文 | 部门经理 | 800 |
| 8 | 陈先福 | 部门经理 | 500 |
| 9 | 张琪 | 部门经理 | 150 |
| 10 | 李敏华 | 部门副经理 | 150 |
| 11 | 孟洁 | 部门经理 | 150 |
| 12 | 丁苗苗 | 部门副经理 | 100 |
| 13 | 颜沈瑛 | 部门经理 | 200 |
| 14 | 付梅蕾 | 部门副经理 | 150 |
| 15 | 戚根泉 | 部门副经理 | 150 |
| 16 | 沈吉 | 部门副经理 | 100 |
| 17 | 陈静 | 部门经理 | 550 |
| 18 | 陈江忠 | 部门经理 | 150 |
| 19 | 冷怡恺 | 部门副经理 | 150 |
| 20 | 张林洲 | 部门副经理 | 100 |
| 21 | 吕斌杰 | 部门副经理 | 150 |
| 22 | 陈聪 | 部门经理 | 200 |
| 23 | 张海峰 | 部门副经理 | 150 |
| 24 | 肖云明 | 部门副经理 | 150 |
| 25 | 严一峰 | 部门副经理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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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唐金华 | 部门经理 | 200 |
|---|---|---|---|
| 27 | 贾月农 | 部门副经理 | 300 |
| 28 | 俞强良 | 部门副经理 | 150 |
| 29 | 余连平 | 部门经理 | 200 |
| 30 | 陈洪良 | 部门副经理 | 150 |
| 31 | 朱奇锋 | 部门经理 | 200 |
| 32 | 夏杨泉 | 部门副经理 | 150 |
| 33 | 莫银鹏 | 部门副经理 | 150 |
| 34 | 杨乾萍 | 部门经理 | 200 |
| 35 | 鲁卫樟 | 部门副经理 | 150 |
| 36 | 贾华方 | 部门经理 | 200 |
| 37 | 张国建 | 部门副经理 | 150 |
| 38 | 范见萍 | 部门经理 | 200 |
| 39 | 卫兴华 | 部门副经理 | 150 |
| 40 | 王斌海 | 部门副经理 | 150 |
| 41 | 沈川 | 部门副经理 | 150 |
| 42 | 范子龙 | 业务骨干 | 200 |
| 43 | 郭蔚荣 | 业务骨干 | 100 |
| 44 | 张晶 | 业务骨干 | 100 |
| 45 | 谢细建 | 业务骨干 | 100 |
| 46 | 朱连庆 | 业务骨干 | 200 |
| 合计(46 名) | 12,650 |
3、 宝鼎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且发行方案在中国 证监会备案前,委托人保证认购宝鼎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在宝鼎科技及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同向管理人出具的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内足额到位。
4、 本补充协议系对原资管协议的补充,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修改的部分外, 其余部分内容不变。原资管协议的约定与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 协议为准。
5、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本补充协议以及原资管协议在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
(1)宝鼎科技董事会批准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和相关事宜;
-
(2)宝鼎科技股东大会批准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和相关事宜;
(3)中国证监会及/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核准宝鼎科技 2016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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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宝鼎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5)管理人在确认上述(1)——(4)项生效条件满足后并确认委托资产 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委托人和托 管人双方确认签收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为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开始生效。
6、 如原资管协议解除或终止,则本补充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7、 经三方协商一致,本补充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本补充协议。变更、终 止或解除本补充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涉及审批事项的,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一)》完 成备案的情况
2016 年4 月5 日,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按照《证券公司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签订《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 协议(一)》事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2016 年5 月9 日,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了《信达 - 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之补充协议(一)》的备案。
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 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后续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5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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