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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Apr 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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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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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宝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发表如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止2015 年12 月31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 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2015 年12 月31 日,公司严格遵守证监发[2005] 120 号的要求和规定,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股东 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结 合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健全了治理结构,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了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控制 活动合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内部控制 缺陷的认定标准合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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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实际,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 行情况,同意《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监会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等规定,我们对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2015 年的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2015 年末的总股本 3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1 元(含税),共计 派发现金股利3,000,000.00 元 。
2、此次利润分配方案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现状、现金流量情况、 发展战略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基础上拟定的,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拟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 定。
3、经核查,此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经营计划的需求及 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无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同意提交公司2015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与实际披露情况不存在差 异,同意《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提 请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聘请公司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期间,能够遵守职业道德,按时出具审计报告,而且所出具的报告客观公 正,真实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考虑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多年为 上市公司审计的经验,熟悉公司经营情况,能够满足公司2016 年财务审计工作 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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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上海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完成2015 年业绩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上海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复榆”)及上海复榆 原股东签订了《关于上海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净利润与净利润预测数差 额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共同约定上海复榆未来三年净利润预 测数为“2015 年不低于 2,000 万元,2016 年不低于 3,000 万元,2017 年不低于 4,500 万元”。上海复榆当期实际净利润数低于该公司净利润预测数情形的,上海 复榆原股东就上海复榆实际净利润与预测净利润的差额以现金进行补偿,并在 2017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 1 个月内统一结算。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上海复榆 2015 年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25.13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公司查找了上海复榆未达业绩承诺的原因,并根据协议的约定,针对上海复 榆未达业绩承诺制定措施,力争 2016 年实现业绩目标;同时审计机构出具了专 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上海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完成 2015 年 度业绩承诺情况的说明》真实的反映了上海复榆 2015 年度实际盈利数与业绩承 诺数的差异情况,对此说明无异议。
七、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上海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公司对其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此次担保行 为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为上海复榆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助于 保障上海复榆持续、稳健发展,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担保事项,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符 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对上海复榆向银行借款不超过7,000 万元的融资行为提供担 保,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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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孟晓俊 魏 飞 丛培国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4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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