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Apr 6, 2016

54578_rns_2016-04-06_761ab317-1f2d-48a1-bd78-9daa126fa737.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14]4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 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园区 内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78,150,541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59.3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 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78,150,5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38%。以 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2.2 发行方式

  • 2.3 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 2.4 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2.5 发行数量

  • 2.6 限售期安排

  • 2.7 募集资金用途

  • 2.8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 2.9 上市地点

  •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 3、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 4、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 5、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6、审议《关于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7、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项的议案》;

  • 9、审议《关于<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10、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

  • 11、审议《关于2016年3月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 1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3、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150,5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2、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 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2.2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 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 2.3 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 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2.4 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 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2.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 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2.6 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 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2.7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 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2.8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 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2.9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 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 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 3、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 4、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 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 5、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150,5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 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关于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 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 7、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150,5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 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 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9、审议《关于<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150,5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 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相关主 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150,5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 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1、审议《关于 2016 年 3 月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 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1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150,5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 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3、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150,5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 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5,800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picture [416 x 1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梁 瑾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丁 天
----- End of picture text -----

==> picture [79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