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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Feb 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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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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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重工 公告编号:2016-008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朱宝松、朱丽霞的通知,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自2015 年 8 月5 日起未来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计划已履行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概述
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4),基于对公司目前价值的判断及对公司未来发 展前景的信心,同时为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文件精神, 公司控股股东朱宝松、朱丽霞或其一致行动人自2015年8月5日起,在未来6个月 内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 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现有总 股本的1.5%,并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80),详见相关公告。
二、本次增持基本情况
1、增持人名称:朱宝松
2、本次增持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增持日期 | 增持均价 (元/股) |
增持数量 (股) |
增持金额 (元) |
增持数量 占总股本 比例(%) |
增持方式 |
|---|---|---|---|---|---|---|
| 朱宝松 | 2015.12.2 | 15.47 | 200,000 | 3,094,000 | 0.0667 | 竞价交易 |
| 朱宝松 | 2015.12.3 | 15.92 | 10,700 | 170,344 | 0.0036 | 竞价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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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宝松 | 2015.12.7 | 16.069 | 122,060 | 1,961,382.14 | 0.0407 | 竞价交易 |
|---|---|---|---|---|---|---|
| 朱宝松 | 2015.12.11 | 15.961 | 230,181 | 3,673,918.941 | 0.0767 | 竞价交易 |
| 朱宝松 | 2015.12.14 | 15.634 | 68,700 | 1,074,055.8 | 0.0229 | 竞价交易 |
| 朱宝松 | 2015.12.15 | 16.163 | 3,100 | 50,105.3 | 0.0010 | 竞价交易 |
| 合计 | ---- | ---- | 634,741 | 10,023,806.181 | 0.2116 | ---- |
- 3、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朱宝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本次增持前,朱宝松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4,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11.33%,朱宝松的女儿朱丽霞女士直接持有公司32.83%的股份,朱宝松的 配偶钱玉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4.33%的股份;朱宝松先生和朱丽霞女士通过宝 鼎万企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7.50%的股份,朱宝松先生和朱丽霞女士通过 杭州圆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6.10%的股份。
因此,公司控股股东朱宝松、朱丽霞和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72.10%的股 份。
本次增持后,朱宝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后,朱宝松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4,634,741 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11.54%,朱宝松的女儿朱丽霞女士直接持有公司32.83%的股份,朱宝松的 配偶钱玉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4.33%的股份;朱宝松先生和朱丽霞女士通过宝 鼎万企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7.50%的股份,朱宝松先生和朱丽霞女士通过 杭州圆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6.10%的股份。
因此,公司控股股东朱宝松、朱丽霞和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72.31%的股 份。
三、增持行为的合规性及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 5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在朱宝松先生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 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宝松、朱丽霞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自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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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完成后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
4、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
-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增持人朱宝松先生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具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 法主体资格;
-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 司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4、增持人朱宝松先生本次增持可以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
免予提出豁免申请。
特此公告。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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