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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5
Oct 1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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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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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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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9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9:30 在宝鼎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行政楼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如期召开。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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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7,504,3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59.16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 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持有公司股 份数9,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2%。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177,51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171%。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5 年 9 月 29 日(股权登 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为亿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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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为亿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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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张诚 吴明德 经办律师 叶远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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