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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5
Jul 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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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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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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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7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9:30 在宝鼎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行政楼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如期召开。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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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7,501,5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167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5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8 %。据此,出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 有公司股份数 177,506,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1689 %。以上 股东均为截止 2015 年 6 月 29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
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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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4、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4.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4.2 发行方式
-
4.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4.4 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4.5 发行数量
4.6 限售期安排
4.7 募集资金用途
4.8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
4.9 上市地点
-
4.10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
5、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
6、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
7、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8、审议《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
-
议案》
-
9、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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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议案》
-
11、审议《关于<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1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13、审议《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14、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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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7,50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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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4.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4.2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4.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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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4.4 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4.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4.6 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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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4.7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4.8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4.9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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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4.10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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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7,50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7,50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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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7,50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1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7,50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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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7,50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1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7,50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00 股,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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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苏丽丽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叶远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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